(四)年末的会计处理。年末,中央预算单位根据本年度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
“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和“资金结存——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不再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
授权支付”明细科目。(五)关于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中央预算单位在转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方式时,
应当注销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按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度 预算指标)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
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本年度预算指标)或“资金
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以前年度预算指标),贷
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上述会计处理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
《政府会计制度》中“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相关规定。省级及以下地方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的有关
会计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
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地区,预算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中
“(四)年末的会计处理”。二、关于专用基金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专用基金、专用结余的会计处理。(一)相关账务处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108 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应当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在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中注明“使用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专用基金”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事业支出”等
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并在有关预算支出
科目的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中注明“使用专用结余”。事业单位应当在期末将有关费用中使用专用基金的本年发生额
转入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在年末将有关预算支出中使用专用结余的本年
发生额转入专用结余,借记“专用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等科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修订)(2022年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 财务会计: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借:专用基金 贷:累计盈余 预算会计 使用从收入中提取并列入费用的专用基金: 借:事业支出等 贷:资金结存 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 借:专用结余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峻峻心得: 1.要将使用专用基金纳入纳入费用和支出核算。会计制度中,使用专用基金,财务会计不计入本年费用,预算会计不计入本年支出,按照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使用专用基金,必须列入费用和支出, 2.年末会计处理,对于使用专用基金产生的费用,不通过结余分配科目,直接冲减净资产。那么建议使用专用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二级科目,直接反映在业务活动费等科目下。
2.对于调整用途的专用基金,应该明确处理方式。第一是调整用途阶段,第二是使用资金阶段,建议按下列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调整用途阶段,(将限定用途资金,变为非限定用途资金) 财务会计
借: 专业基金
贷:累计盈余 预算会计
借:专用结余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 第二,使用资金阶段,按照正常收支渠道核算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二)相关列报要求。事业单位在编制净资产变动表时,“本年盈余”行“专
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以“-”号填列;“使用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本年使用从收入中提取
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由于使用专用基金时涉及的费用结转,直接冲减了专用基金,那么本年盈余就不仅仅是累计盈余的影响,也需要增加专用基金的结转情况。 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下的“本年收支差额”
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
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专用
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
填列。“三、本年变动金额”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
下,不再设置“使用专用结余”项目。三、关于生效日期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度内自财政部令第
108 号、财库〔2022〕5 号文件施行日至本解释首次执行日
期间,相关单位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本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峻峻建议,自解释5号发布之日起,应当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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