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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配天” |西周历史部分名词整理

 莫为天下先 2022-07-31 发布于湖南

目录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嫡长子继承制

  三赦三宥

  质剂

  傅别

●  六礼

●  七出三不去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西周初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提出的一种理论。认为,“天”、“帝”是天下各民族共同敬奉的至上神,每个部族又有自己的祖先神。“天”把统治天下的“天命”交给有“德”即获得人民拥护的民族,叫做“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佚文)。商的祖先有德,故取代夏人而为君主,“天命归殷。”但商纣王无德,周人有德,故“天命归周”,因此“天”把“天命”从商人那里夺过来交给了周人。这个思想一方面为周人取代商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同时,它标志着古代神权思想的第一次动摇。在“德”的要求下,人民的作用被统治者所重视。人民的力量通过神的折射第一次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政治价值。“德”由于被神关切而具有神性。后世儒家的“德治”思想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西周初期宗教伦理思想。认为天是有道德意志的主体,它只辅祐和选立有德行的人为君王。“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君王要取得上天保佑以保住王位,就要尚德勤修,“王配于京,世德作求;永言配命,成王之孚”(《诗·大雅·下武》)。认 为周族先祖都有重德的功业,“亦既用明德”(《尚书· 梓材》),“我道惟宁王德延”(《尚书·君奭》)。古代蒙古族也有“以德配天”的观念,他们信仰崇拜“腾格里” (天),认为汗权天授,汗也要遵守道德规范,才能符合天意,保持汗权的巩固。以德配天的宗教道德观肯定人 的力量和道德的现实作用,降低了天命的权威,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 中国哲学大辞典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

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中国法制史(第四版)

嫡长子继承制

 …… 嫡长子继承制始于商代,完善于西周,后世王朝多因循周制。商代初期,实行“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中期开始逐渐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是因为商朝时已有妻妾之分、嫡庶之别。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双轨并行无法明确规定王位继承人,因此,王室中经常发生为争夺王位而骨肉相残之事。为避免王位之争,统治者总结了以往经验,首先确立了嫡子继承制,即“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吕氏春秋·当务篇》)。为避免嫡子间的内讧与纷争,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三赦三宥

三赦,指的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三种人可以获得赦免刑罚的制度。《周礼·秋官·司刺》记载,司刺掌“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日麿(蠢)愚。”幼弱指年少体弱的人,老耄指80岁以上的人,麿愚指生下来就痴呆的人。这三种人犯罪,给予赦免。秦、汉、唐、明、清历代法律,均明确规定此制,但略有差异。

-- 法学大辞典

宥,又称“三侑”。秦代称“三环 (读作原)”,汉称“三原”。中国古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一是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一说不识即不审,即因错误而犯,例如将乙当作甲而误杀之);二是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律的规定而犯罪。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给予赦宥,不追究刑事责任。

-- 法学大辞典

质剂

《周礼》记载的民间交易所用证明买卖情况的文书。质剂一般以木或竹片制作,使用时将交易情况按同样的内容在同一质剂上书写两次,而后将质剂从中一剖为二,并使剖析后的每一局部质剂上保留一份完整的书写内容,由交易者双方各自收执其中的一份,作为完成交易的证明文件。按照记录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质剂的规格亦有所分别,通常分为长、短两种尺寸,其中,长尺寸的质剂称为“质”,用于大市交易,即买卖奴隶、马、牛等;短尺寸的质剂称为“剂”,用于小市交易,即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

      交易结束后,如交易双方对买卖行为产生异议或发生纠纷,则可将双方各自收执的一份局部质剂加以合并,对完整质剂的记录内容进行验证,借以确认交易无误。《周礼》记载: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反映了奴隶主国家的职官可依据质剂的记录,对发生经济纠纷的交易双方进行判断和裁定,同时,揭示了质剂作为经济业务证明文件的重要意义。

-- 中国会计百科全书

傅别

《周礼》记载的民间借贷所用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情况的文书。傅别一般以木或竹片制作,使用时将借贷情况书于傅别上,并在傅别的背面作一大手书字,而后将傅别分离将手书字从中一剖为二,并使剖析后的每一局部傅别上保留手书字的部分笔划,由交易者双方各自收执其中的一份,作为完成借贷的证明文件。《周礼》记载: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反映了奴隶主国家的职官可依据傅别的记录,对发生债权、债务诉讼进行判断和裁定,同时,揭示了傅别作为确定债权、承当债务关系证明文件的重要意义。

            -- 中国会计百科全书

六礼

我国古代男女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一)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二)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生时年月。(三)纳吉,男家选择吉日,备礼通知女家,决定定婚。(四)纳征,男家正式送聘礼给女家。(五)请期,男家将择定的婚期,告知女家,求其同意。(六)亲迎,新郎亲自至女家迎娶新娘。六礼始于周代,后几经变迁,但没有什么根本的改变。

-- 中国古代法学辞典

七出三不去

称“七去”。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一也; 淫佚,二也; 不事舅姑,三也; 口舌,四也; 盗窃,五也; 妒忌,六也; 恶疾,七也”。又《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处徒一年半; 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的情况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如犯恶疾及奸者,即使有三不去的条件,仍可径行出之,不受上面规定的限制。

-- 法学大辞典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条件。《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 (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 (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明、清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凡有 “三不去“条件之一者,妻虽有 “七出”的情况,夫也不得休弃

-- 法学大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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