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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之海——阿巴斯和众多东印度公司商馆

 神经飞扬 2022-07-31 发布于重庆

民族和宗教的大熔炉

如第二章所述,1622年,萨法维帝国的阿巴斯一世在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的支援下占领了葡萄牙人在霍尔木兹岛上的要塞,把霍尔木兹海岛的港口城市功能转移至大陆方面,因此在波斯湾入口北侧建立了阿巴斯。阿巴斯有着避风港和易于连通外海的优势,又是当地统治者为了开展海外贸易而建设起来的港口城市。这两点与长崎有着共同之处。但是,阿巴斯离波斯国内最近的消费市场和生产地尚有数百公里的距离,作为商道的山路险峻难走,贸易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如果不细致,阿巴斯的港口功能就会大大受损。这一点,与通过大海连接周边各区域以及可以连接京都的长崎不同。

阿巴斯与长崎的另外一个不同点是城市的居民构成。在这个城市里从事贸易的居民,不论民族还是宗教信仰都是非常多样化的。根据推算,在最鼎盛时期,城中约有一万居民,其中大部分说波斯语,但因为和阿曼、巴林等阿拉伯半岛部落的贸易盛行,所以说阿拉伯语的居民也有很多。另外,让·夏尔丹的游记中记载这座城市三分之一的居民为印度籍居民。此外,亚美尼亚籍、土耳其籍居民、黑人奴隶的子孙,甚至欧洲籍以及欧洲籍居民男性和当地女性生下的孩子也很多。

在宗教方面,有逊尼派、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Twelver)、艾巴德派(Ibadi)等伊斯兰教派教徒,还有各种各样的印度教徒,亚美尼亚东正教、天主教等基督教各派教徒,还有犹太教徒。天主教和新教虽然没有教堂,但是其他的宗教设施均分布在城市各处。与同时期的长崎不同,这个城市没有禁止宗教。从这一点上看,这个城市和马德拉斯的性格比较接近。

在这个由如此众多民族构成的城市中,不太可能形成单个民族的聚居区。另外,当地政权也没有打算让每个民族团体或宗教信徒团体单独居住。与马德拉斯一样,宗教和民族之间的界线并非难以跨越。在当时的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到,成为当地船只船长的法国人、改信伊斯兰教并担任守卫阿巴斯城守备队长的原印度教徒、成为当地军队指挥官的法国人及在他手下工作的原荷兰东印度公司士兵、改信伊斯兰教并在萨法维帝国政府工作的葡萄牙人等,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和交流超越了民族和宗教的藩篱。当时的阿巴斯,应该就是这样一个民族和宗教的大熔炉。

亚洲之海——阿巴斯和众多东印度公司商馆

16世纪的阿巴斯

 位于波斯湾入口处。法国国立图书馆收藏

关于港口的贸易管理业务,一般由被称为“夏邦达”(Shah Bandar)的港口官员来执行。“夏邦达”一词在波斯语里是“港口之王”的意思,在当时的印度洋海域直至东南亚各地均有广泛使用。但有趣的是,在印度以东地区和波斯,这个词语的意思却并非如此。在印度以东地区,这个词语的意思是指居住在港口城市的外国商人团体的代表,一个港口经常会有很多个“夏邦达”存在。而在波斯,这个词语的意思是指当地政府负责管理港口和征收税收的官员职位。为什么词源本来是波斯语的意思,到了其他地区,其意思会有如此大的差别,这实在是不可思议。由于笔者学识有限,目前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到17世纪70年代以后,在阿巴斯的“夏邦达”一职演变成承包征税的人。也就是说,获得这个职位的人在港口征收关税,再按照事先规定好的金额向政府交纳。此后,萨法维帝国政府自身并没有参加港口贸易的管理。当然,也没有对贸易额等进行限制。这一点也与长崎大相径庭。

多家东印度公司共存

在这个城市里,英国、荷兰、法国的东印度公司均设有商馆。法国东印度公司商馆只存在于17世纪后半期和18世纪的一段时间。多家东印度公司存在于同一座城市,这一点也是阿巴斯这座城市与长崎、马德拉斯不同的地方。另外,东印度公司的商馆虽然位于便于与海上船只联系的沿岸,但还是和当地其他的建筑并排排列,并没有形成只有欧洲人的居住地。

萨法维帝国政权对欧洲东印度公司的态度基本还是友善的。欧洲的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很多特权要求,而非他们向公司提出。在双方进行谈判的时候,东印度公司雇用的主要是亚美尼亚籍基督徒翻译,他们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局也并非完全没有翻译,但至少当局没有考虑过通过翻译对外国人进行管理和监视。萨法维帝国没有在阿巴斯将居民分为“内”人和“外”人,继而进行严格管理的想法。在如此多样性的各民族共同生活的城市,刻意区分内外本身就是件很滑稽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更不用说,萨法维帝国皇室家族本身也是一个由库尔德籍、土耳其籍、格鲁吉亚籍等家族组成的混血家族。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协助萨法维帝国攻克霍尔木兹的过程中做出了贡献,阿巴斯一世在阿巴斯赐予商馆一处建筑。这是一座以庭院为中心,四周围绕着砖制房屋的典型即卡拉凡萨雷(Caravansaray)式建筑。

亚洲之海——阿巴斯和众多东印度公司商馆

卡拉凡萨雷式的建筑

 其特点在于拥有高耸的墙壁和宽阔的庭院,图中是位于印度苏拉特的荷兰商馆。根据 Trading Places

整理

在阿巴斯开港之后的第二年,进入波斯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也和英国东印度公司一样,提出了希望当局赐予商馆建筑的申请,但没有被接受。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只得在阿巴斯购入卡拉凡萨雷式的建筑作为商馆。至此,英国和荷兰都购买了当地建筑形式的建筑。之后进入的法国公司也买入了同样的建筑。在波斯,欧洲人可以购买不动产。因此,在那里建造西式的石头建筑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地高温潮湿的气候不适合修建西式建筑。并且,外墙壁很高很厚、没有窗户、只有两个入口的这种带中庭的当地建筑,在保障商馆人员安全和保管商品方面十分适宜。

三家东印度公司商馆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表面上他们非常礼貌地保持交往,背地里却互相窥视对方,在贸易和与政府的关系上,各自都想试图比其他商馆多占一些优势。具体例子将在下一章中进行介绍。在波斯,除阿巴斯以外,首都伊斯法罕、设拉子等内陆城市也设有商馆。比起商馆只限定在港口的长崎和马德拉斯,这里为欧洲人的贸易活动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此外,在17世纪,相距很远的波斯商馆和日本商馆是对荷兰东印度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两家商馆。因为在亚洲各地的商馆中,能够拿出足够的金、银、铜等贵金属来购买印度棉织品的只有这两家商馆。公司运送白糖、胡椒、香料等到波斯,再运送生丝、丝绸、鹿皮和鲨鱼皮到日本,进而以获得上述贵金属。

条约和恩惠

荷兰东印度公司自进入波斯之后,希望尽量避开萨法维帝国皇室销售的高价生丝,改为从民间商人那里购入,同时他们也希望能和英国公司一样不缴纳关税而开展贸易。以这两点为目标,公司反复和波斯宫廷进行交涉。在其间的1644年,公司甚至派遣了有507名船员和452名士兵乘坐的、由7艘船组成的舰队来到波斯湾,试图以军事实力来逼迫波斯方面答应要求。

由于作战失利,这一要求最终没有成功。这件事情发生在长崎的荷兰人老老实实地待在出岛之后不久。为了征服葡萄牙人占据的澳门,公司从巴达维亚派舰队出击大约也是在这一时期。像这样,荷兰东印度公司如果碰到公司的收益没有提高或者公司陷入不利状态,就会不惜使用武力。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期间在长崎的贸易,虽然受到令人耻辱的待遇,但能够保证公司获得较大收益,这是非常罕见的。

我们可以再来看一个例子,这显示出欧洲人和伊朗人之间的不同文化交流的情况,特别有意思。围绕阿巴斯的关税收入,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萨法维帝国进行了长期的交涉。如前所述,由于在1622年协助征服霍尔木兹有功,阿巴斯一世给予英国东印度公司享受减半征税的特权。阿巴斯一世在位期间,波斯方面遵守约定,英国东印度公司始终享受着特权。但在阿巴斯一世驾崩的1629年,双方认识上的微妙差异开始显现。

萨法维帝国的新政权有如下考虑:英国东印度公司得到关税减半征税的特权,不过是前任国王阿巴斯一世出于好意而给予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恩惠。正所谓“新官不理旧账”,一旦新国王开始执政,前任国王时代的特权和约定应予全部作废,不会自动更新。是否更新特权,完全取决于新国王的意思。

对此,英国方面则认为,关税减半征收这一特权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只要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双方应该以自己的名誉来遵守。国王的死并不能被看作根本条件的变化。国家应该优先于国王,也就是说,英国方面坚持这一特权是“国家”之间签署的条约,而萨法维帝国方面则认为是“国王”给予的“恩惠”。

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其想法和17世纪的英国人一样,认为即使国王和政权发生更替,也应该尊重和遵守国家之间签署的条约。这是以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的主张。在主权国家遍布全世界的现代社会,这种主张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在17世纪的波斯,这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当统治者出现交替,所有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在英国和波斯之间,关于“国家”(英文的state,波斯语的dawlat)这一概念,其内涵是不一样的。

围绕着关税减半

希望获得特权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万般无奈之下,公司只得遵从当地的习俗,向新国王提出了希望给予特权的申请。为打通政府内部的各种关系,需要贿赂有关官员,献给国王的礼物也是必不可少的。最终,这一特权顺利地更新。但反过来讲,这也意味着英国东印度公司接受了当地习俗,之后每一次新王即位时,公司都必须重复同样的申请手续。

虽说持有记录国王恩惠的官方文书,但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得到一半的关税收入必须和阿巴斯的港口官员——“夏邦达”交涉。“夏邦达”使尽各种方法,试图降低“一半的关税收入”的数额。1653年到1568年间,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夏邦达”收得了最高700拖曼(toman,波斯的货币单位)、最低400拖曼的收入。但是,实际在港口征收的税款超过20000拖曼。

在17世纪70年代前半期,到访波斯的让·夏尔丹见证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萨法维帝国之间围绕特权持续不变的交涉的情况。英国东印度公司以五十年前仅仅一次军事上的小小贡献为理由,每年都要求获得关税的一半,他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厚颜无耻感到震惊。但他也认为一旦签署了条约,波斯就必须给予英国方面特权。至少对于“国家”和“条约”等概念,法国人让·夏尔丹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人之间是共通的。

经过长期艰苦的交涉,英国东印度公司从“夏邦达”获得了“每年1000拖曼”,而不是“一半的关税收入”的新约定。这大概是和以下事件相互联动:17世纪70年代之后,阿巴斯的关税征收被承包出去,成为“夏邦达”的人在征收关税后,要将一定的金额缴纳给萨法维帝国。虽然有了新约定,但“夏邦达”也绝不会很爽快地把1000拖曼支付给英国东印度公司,公司只得不断地向伊斯法罕的中央政府提出申请,让其向“夏邦达”下发支付命令。

“夏邦达”是一个非常厉害的谈判对手,但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是相当强硬和顽固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在萨法维帝国的首都伊斯法罕陷落、阿巴斯落入阿富汗人掌控下的18世纪20年代后期,还与“夏邦达”进行交涉并得到了1000拖曼。当时,伊朗高原陆地贸易通道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致使阿巴斯的贸易量骤减。这1000拖曼已经占英国东印度公司商馆收入的33%到41%了。英国东印度公司此举,体现了令人惊讶的坚韧不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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