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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99:以案说法 车辆在酒店停车场受损纠纷(2)

 法内求平 2022-08-01 发布于云南

郑重声明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 车辆在酒店停车场受损纠纷(2)

处理思路(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1.乙酒店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乙酒店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1.其经营的“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停车服务,给每位停车人进场发放的停车卡,其背面明确告知:按有关法规,本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非车辆保管费。

车辆被盗、被损、皆由车主自负。

2012年10月11日上午甲某某将车辆驶入乙酒店有限公司停车场前,领取了停车卡,甲某某已知乙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是车位服务,甲某某再把车开进来停放,双方关于“车位使用费”的协议达成。

协议达成不是单方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甲某某知道乙酒店有限公司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

2.乙酒店有限公司在停车场采用了24小时十多个监视器同时监控的手段,对停车场监控措施十分严密。

甲某某声称左倒车镜片丢失,停车场马上报案,警方当即调取了甲某某车辆从进场到报案时约60个小时的全部监控录像,至今没有确认在这段时间里,乙酒店有限公司停车场发生过盗窃案。

从法院在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回放中,也没有发现在这段时间里,有犯罪嫌疑人对甲某某的车辆实施盗窃行为。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甲某某车辆的左倒车镜丢失,是在乙酒店有限公司的停车场发生的。

在本案中,甲某某将车辆交与丙停车场停放,乙酒店有限公司向甲某某收取费用,据此可确定双方已建立车辆保管关系。

乙酒店有限公司主张其与甲某某之间仅存在车位使用关系,对此提供了其向甲某某发放的停车卡予以证明,该停车卡背面虽注明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

但该项声明为乙酒店有限公司单方作出,并不能据此确定乙酒店有限公司与甲某某已就双方存在车位使用关系进行协商且达成协议。

甲某某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乙酒店有限公司应对甲某某车辆妥善管理,如因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害的,乙酒店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某某主张其车辆倒车镜在丙停车场停放期间被盗,甲某某对此提供了报警记录,该报警记录与甲某某车辆的停放状态及车辆状况相符,所以法院支持了甲某某的主张。

即乙酒店有限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加强管理,造成甲某某车辆倒车镜在停车场停放期间被盗,乙酒店有限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甲某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则没有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所以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乙酒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甲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4788.61元;

2.驳回原告甲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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