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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整理

 新屏轩 2022-08-01 发布于陕西

现在我对曾经陌生现在和将来必将遇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做一下收集和整理,商业银行这种股份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应当自我封闭,成为独立的避风港,银行员工应当接受法律的考量和公平的测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将刑法条进行拆解:
1、违反国家规定(按照最高检察长张军所著《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所说:,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做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
2、非法发放贷款罪必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最大损失:依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主观方面是过失,出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出于故意,尤其是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本罪是结果犯。
3、关系人的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罪与非罪的重要区别
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学术上的争议焦点
1、张明楷的观点:其《刑法学》(第五版)第790页中间部分: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却发放贷款的,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不适用法律的观点判断,而是用经济的观点判断,即不是从法律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丧失了财产(法律上的损害概念),而是从经济上、事实上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损失(经济上的损害概念)。例如,行为人向关系人发放1000万元的贷款后,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从法律的观点来看,金融机构还存在10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没有受到损失;但从经济的观点来看,贷款到期不能收回,就是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数额重大的,就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本书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其中的重大损失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2、【公经(2009)314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3、折中观点
我原以为假设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马马虎虎或者存在一定的好处行为;或者有关系人的指使,违规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偿还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存在违约或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就应当不适用该罪名。因此应当依照《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滞贷款。不少学者认为,只有当发放的贷款被列为呆滞贷款或者呆账贷款时,才能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学者认为,即使列入呆账贷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但是我大跌眼镜的是,在前不久的实际审判中,完全是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进行审判,即将该罪从模糊的结果犯转变成为行为犯,只要违规发放贷款,不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信贷员违反银行业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那么即认定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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