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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峻:《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学习心得(1)

 新用户12603780 2022-08-02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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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单位) 划转撤并的会计 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 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 一 ) 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 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在部 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划转。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 
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或转 为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转企改制) 二是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 单位 ( 以下统称非转企改制) 。
其中,单位划转、合并、分立涉及单位性质或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变化的,除按照本规定中关于划转、合并、分立情 形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当遵循本规定中关于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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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08号)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一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并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 二 ) 关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的,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 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划转撤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 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相关规定。

单位划转、合并、分立和非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应当以持续运行为前提

单位撤销和转企改制情形下的会计 核算应当以非持续运行为前提

二、划转撤并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 一 ) 持续运行前提下单位清算的会计处理。

1.主要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清算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单位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 涉及资产价值变动的,应当根据报经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调整评估基准日资产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其他收入或其他费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清算结束日及时结账。结账后, 在财务会计下,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应无余额,除 “累计盈 余” 、  “专用基金” 、  “权益法调整”科目外,其他净资产类科目应无余额;在预算会计下,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 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结余” 、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2.清算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单位应当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

( 1 ) 关于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清算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清算日和清算结束日的 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填列。

资产负债表格式参见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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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关于其他报表。

单位在清算结束后因合并或分立原因,其全部资产和负 债移交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反映单位年初至清算结束日的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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