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代替GB 5768.2—2009。为助力相关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新国标内容,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国标有关要求,言究社将陆续推出由业内专家结合实际工作撰写的新旧版标准条文对比分析系列文章,重点突出新国标中“新规定”和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系列文章共分通则部分、禁令标志部分、指示标志部分、警告标志部分、指路标志部分五个部分,本文重点阐述新旧标准通则部分的变化情况及新国标适用的注意事项。为方便叙述与阅读,文中GB 5768.2—2022表述为“2022版”,GB 5768.2—2009表述为“2009版”。 技术内容构成 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总体变化 新国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通则、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一般道路指路标志、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附录。与2009版比较主要变化有:一是调整了文本目录编排顺序,按必须遵守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非必须遵守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进行排列,突出了必须遵守标志的重要性。二是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标由指路标志的两节修改为相对独立的两章。三是增加了交通标志字体、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示例和旅游区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 “通则”部分的变化 1 新增部分 图1:如果阿拉伯数字“3”为汉字高“h”,则“5”的大小应为1/2〜2/3h 一是不应作宣传广告等用途。2022版4.9.7规定:“标志板背面不应用作宣传、广告,应为灰色、黑色或金属原色并避免眩光”。二是可在标志板背面粘贴交通标志管理信息。4.9.8规定:“标志安装时,可在标志板背面或立柱上粘贴标志管理的相关信息。背面粘贴的信息不应有彩色或反光,可与标志板背面颜色相同,如果是文字,字高应小到不被驾驶人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新修订的国标,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将有效净化道路行车视觉空间,减轻驾驶人驾驶任务,提高其获取道路路况信息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标志管理信息化水平。如图3所示的情形将被禁止。 图3:将被禁止的标志牌使用情形 2 修改部分 图5: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作为另一种临时性标志 3 取消部分 适用范围 2022版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删除了2009版中“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的表述,删除了本标准文件作为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的依据。 过渡期使用 2022版4.9.1规定:“本文件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文件规定实施,已按本文件上一版本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按“使用年限”更换,笔者的理解就是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23827规定,交通标志的常见技术指标,如结构(尺寸)、色度性能、光度性能不满足继续使用要求的,应及时更换。但这在实际操作在比较困难,因为上述指标得专业鉴定。笔者以为,还有一个方案,就是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 5.1.2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设备使用年限应不小于表5.1.2(图8)”。据此,7年以内的一般不更换,超过7年的结合技术指标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综合上述两种方案,首先要做的是开展道路交通标志普查建档,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作者寄语 (文 /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务技术三级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 程金良) 核稿/ 交通工程师 郭敏 编校/ 李芸玥 蒋莉莉 来源:交通言究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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