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支持房企与购房者共有产权,引发热议! ![]()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北京市律协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央视《社会与法》特邀嘉宾 此事一出,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网友对此事褒贬不一! 有人认为此举解决了一部分人购房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购房保障。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无疑会带来更多的房产纠纷,购房人以后维权之路会更加艰难! 看了这则新闻后,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玉臣律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 单将第三点详细解释一下: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看起来购房人前期似乎不用为全部房款而操心,但是相应地拿到的产权也并非全部产权,对于另一部分没有购买的产权前期仅仅是租赁而已。 既然“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这就意味着在购房人没有购买剩余产权之前,相应的产权依旧归开发商所有,依旧在开发商名下。 如果在这个期间,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或者对剩余产权进行抵押,其实都可能会影响到这个房子。 比如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这部分产权就可能会被拍卖,进而很可能影响到未来购房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问题,更不用说能否再购买剩余产权了。 而且,在购房人尚未取得剩余产权之前,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其实都是共有权人,虽然不是严格的共同购房,但是类似于“共同购房”。本身共同购房就很容易出问题,比如在出售、占有、使用、抵押等方面上。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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