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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约女友宾馆见面,为何被认定为嫖娼?”男子不服判罚

 岸居居 2022-08-05 发布于广东

案例回顾:

男子许某在某社交网站上结识了女子小蕊,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大有一番相见恨晚的感觉。在之后的交流中,两人越聊越觉得投缘,感觉彼此很合的来,于是便发展成了网恋关系。

不过,由于两人身处异地,一直无缘在线下见面。这天,男子许某觉得七夕节快到了,便想趁机约小蕊在线下某宾馆见面。

小蕊虽然答应了,不过随后却暗示许某,既然是七夕节,是不是应该有所表示才对?许某顿时心下了然,当即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小蕊转了3千元,让其购买礼物。

到了七夕节这天,两人按照事先约定在某宾馆房间见了面,并随即发生了关系。不过,就在此期间,两人突然碰到了警察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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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由于该宾馆长期存在非法交易活动,屡次遭到群众举报,警方遂决定展开突击检查。而面对警察的例行登记询问,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虽然声称是情侣关系,却无法叫出彼此的全名。

这顿时引起了警方的怀疑,遂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在警局里,警方通过查看两人的手机,发现了两人之间有一笔3千元的手机转账记录。

而且警方还查明,女子小蕊是一名失足女子,曾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过。于是乎,警方最终认定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之间属于卖淫嫖娼,决定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然而,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男子许某却表示不服。他觉得自己与小蕊之间属于网恋关系,他此前也并不知道小蕊失足女的身份,此外,他给小蕊转的3千元,是给其买礼物用的,并不属于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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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许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呢?

对此,本文认为:

卖淫嫖娼有3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1、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之间,是否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本案中,警方认为: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在网上结识,两人之前在线下从未见过面,虽然两人声称是情侣关系,不过在被警方查获时,两人竟然互相叫不出彼此的全名,因此,情侣身份并不足以采信,两人应当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对此,本文却认为:由于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属于网恋关系,因此叫不出彼此的全名实属正常,警方并不能据此否定两人的情侣关系。当然了,男子许某需要拿出平时的聊天记录,证实两人属于网恋关系。否则的话,的确无法推翻警方对两人关系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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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许某给女子小蕊转的3千元钱,是否属于“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本案中,警方认为:虽然男子许某声称给女子小蕊转的3千元钱,是给小蕊七夕节买礼物用的,可是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聊天记录作为佐证,因此并不足以采信,再结合小蕊平时的身份,这笔钱应当属于“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对此,本文却认为:虽然男子许某给女子小蕊转钱时,没有注明该笔钱是给小蕊买礼物的,而且在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明确提及。不过,警方也无法证实该笔钱属于嫖资的范畴,因为两人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明确提及该笔钱是用来支付嫖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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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在宾馆房间里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交易”?

本案中,警方之所以认定男子许某和女子小蕊,在宾馆房间里发生关系属于非法交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子小蕊失足女的身份。小蕊曾经多次因从事非法交易而被警方处罚过,而这点也直接影响了警方此次对于本案的定性。

对此,本文却认为:警方根据女子小蕊的身份,对本案进行定性,显然属于一孔之见。我们并不能依据妇女平时的作风好坏,就对该妇女的行为进行一概而论,否则的话,难免有点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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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狭隘片面的见解,出自《盐铁论·相刺》

结语:

其实,本案中,男子许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关键问题在于一点,男子许某能否证明,他和女子小蕊之间属于网恋关系。

我想,两人既然属于网恋关系,那么,平时的聊天记录中,肯定或多或少能够证明这一点,只要男子许某能够拿出相应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属于网恋关系,那么所有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因为,两人既然属于网恋关系,那么便是情侣,情侣之间肯定不会构成卖淫嫖娼的。情侣之间有金钱往来以及亲密关系,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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