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女子陈某和男友李某在酒吧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七夕这天,陈某出去玩的时候带了块劳力士手表,或许是玩得太疯,陈某不小心把劳力士手表弄丢了,谁曾想到,李某得知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 原来,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又到酒吧去玩,陈某看到邻桌的客人送了很昂贵的礼物给同行女生,她流露出了羡慕眼神,同桌的人看到后,在一旁起哄,让李某也表示一下。 李某当时喝多了,被几个朋友一激,当即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摘下,带陈某手腕上,并对陈某说了一句非常霸气的话,别人有的你也要有!陈某感动得眼泪在眼眶里打转,有这样的男朋友,这辈子知足了。 如果仅是这样,劳力士的所有权已属于陈某,即便陈某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也无权找陈某索赔,但在李某送出劳力士的第二天,又发生了另一件事情。 第二天早上,李某酒醒后,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一下子送了女朋友这么贵的礼物,他犹豫了很久,最终给陈某发了一条信息,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得很贵,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很懂事,她不是贪图物质的人,听到李某这样说,当即表示,要把手表还给陈某。但李某拒绝道,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到了七夕节这天,陈带着劳力士手表出去玩,不小心把劳力士弄丢了。李某得知后,要求陈某赔偿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他58000元。 从法律上讲,陈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呢? 是否应该赔偿的关键,在这款劳力士手表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陈某,还是李某? 首先,李某喝了酒后,被几个朋友一激,便将劳力士送给女友陈某,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这里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简单地说,可以将其理解成精神病人。 虽然成年人饮酒后,也会意识不清,行为受限,但醉酒的成年人,不属于法律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说,李某喝了酒后,把劳力士送给陈某的意思表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李某把劳力士送给陈某,两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赠与物品的所有权完成转移后,赠与行为便已完成,就不能再撤销。 劳力士是法律规定的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要件,通俗的讲,在李某把手表戴到陈某手腕上,表示送给陈某时,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主人就变成陈某了。 最后,既然劳力士手表属于陈某,李某为什么要向陈某索赔呢? 问题就出在李某第二天酒醒后,对陈某说的话,陈某回复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李某的回答是,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分析出,陈某把属于她的劳力士还给了李某,然后与李某形成了借用关系,借的东西弄掉了,自然要赔偿。 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陈某赔偿李某58000元。 陈某和李某相识于酒吧,最后又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分手,还为此对薄公堂,这样的爱情,总让人觉得太容易、太不值钱了。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条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浙江# #女子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赔近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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