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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退出机制
2022-08-07 | 阅:  转:  |  分享 
  


分案退出机制

1.方中选后,征询方将根据征询文件的要求和征询方管理办法对做尽职调查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将取消我方中选资格。

2.在催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有理投诉及媒体曝光,或其他损害征询方和客户合法权益行为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3.我方若在催收工作中,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的、代收客户现金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4.我方若连续两个委案周期未能完成上门催收工作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5.未按照征询方的要求建立作业团队或无法确保沟通机制通畅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6.发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经营项目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变化时,未提前1个月通知征询方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7.我方如将委托催收业务向其他单位转委托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8.我方如违反保密义务或客户投诉率较高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9.特殊情况下,我方假如经营状况恶化或已宣告破产或涉诉或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发生恶化或者触犯刑法的,征询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作。

12本协议终止10个自然日内,我方将全部委托事项相关资料交还甲方,并销毁复制件或删除存储信息等,同时向甲方提交已销毁上述资料的书面确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甲方交予我方之债务人、债务资料,我方依本协议所制作的各项记录亦交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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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文子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