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员工在微信中说同事是一坨屎,解雇要赔钱吗?(二审判决)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2-08-07 发布于四川
来源:劳动法库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王桂花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上海达摩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桂花的岗位为质量管理。

公司处《员工手册》第5.3.2规定,危害或威胁公司内任何人士;发表虚假或者诽谤性之言论,从而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构成甲类过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王桂花存在不当言行,侮辱公司上司及同事、发表虚假言论,构成甲类过失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9年5月15日,王桂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804元。仲裁委对王桂花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桂花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公司为证明王桂花存在违纪行为,提供王桂花与其他同事及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对吴某(仓库经理)、侯某某(仓库主管)、张某(财务经理)的调查笔录。

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桂花说“这女人脸皮太厚,讲它是垃圾都抬举它,它就只配是一坨屎”,“已经把它拉黑了,这坨屎太臭”,“丁克捧的这两个畜生缺德事一桩接一桩不怕遭报应”“这坨屎好像又被保住了,又在车间招人了”等内容;

调查笔录主要记载王桂花存在“污言秽语,人身攻击,给很多员工造成了困扰”,“她经常会在同事面前说一些带有诅咒或者侮辱性的话,甚至在同事微信群里诅咒我不得好死”,“对一些员工的称呼带有侮辱性,很是缺乏尊重”等内容。

王桂花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是私人聊天,是正常的交心沟通,不是工作场所,不构成侮辱诽谤。

吴某、侯某某、张某还出庭作证。

证人吴某陈述,王桂花还对直属领导侯某某言语攻击,说他一言堂、工作安排不合理、与下面的同事就像皇帝与妃子的关系等

证人侯某某陈述,王桂花是其下属。王桂花表面上服从领导,但暗地里在小群诅咒其、要其死......

一审判决:王桂花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其用语较为不堪,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甲类过失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于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

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王桂花数次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其用语较为不堪,显有不实之处,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处员工手册的规定,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甲类过失行为。

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王桂花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王桂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桂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王桂花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微信聊天内容系与他人的私人聊天,并不是在工作群中,而且事出有因,他本意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应谨言慎行,私人微信聊天理由并不能阻却王桂花行为的不当性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王桂花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桂花主张该些不当言语仅发在私人微信聊天,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也应谨言慎行,故该理由并不能阻却王桂花行为的不当性。

王桂花的不当行为不仅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甲类过失行为,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除与王桂花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桂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3689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