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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鉴代审」委托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haoshj0531 2022-08-09 发布于云南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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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组织公开招投标,乙公司中标,嗣后,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某厂房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厂房的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暂估500万元,执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2020年3月,乙公司开始施工,2020年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工程缓建,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的复工通知为准。2020年10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复工函。2021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了相关工程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工程造价产生了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本案的争议点是乙公司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不认可鉴定的造价金额。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合同有效,其次,合同约定安装通货才能执行《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故鉴定机构根据规定,调整差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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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为了避免“以鉴代审”,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从招投标、签订合同阶段必须将造价相关条款约定清楚,包括合同采取的计价方式、计价标准、调整范围和幅度及规费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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