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十分钟关务小知识 2022/8/8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措施,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交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义务。本期《每天十分钟关务知识》为大家介绍: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 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1►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所谓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保证函等担保,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 2►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1.履行性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当事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性质。 2.惩罚性 若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3.补偿性 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缴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知银行打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进出口税的收入。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的基本内容 1►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一般适用 为使当事人获得提前放行、办理特定海关业务及免于扣留财产等便利,《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主要规定了4种情形下的海关事务担保: (1)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是指在办结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等海关手续前,当事人向海关提供与应纳税款相适应的担保,申请海关提前放行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②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③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④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⑤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2)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内陆往来港澳货物运输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将海关监管货物抵押或者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等特定业务时,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或者税收风险大小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①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陆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②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③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④租赁货物进口的; ⑤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⑥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⑦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⑧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3)税收保全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免予扣留财产的担保 ①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②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财产。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③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上述规定。) 2.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适用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一般适用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海关事务担保的免除 《海关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担保提前放行货物的,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但同时规定,海关对享受免除担保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停止对其适用免除担保。 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海关事务总担保 为了使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相对稳定且业务频繁的企业免于反复办理担保,《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提供总担保后,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同时规定,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可申请总担保的常见情形有: (1)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3)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总担保。 2►海关事务担保担保人 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1.担保人的资格 《海关法》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具有履行海关担保义务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的基本要求。对于担保人而言,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应当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公民作为担保人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即使拥有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担保人。 如其他有关法律对担保人资格已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则这种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海关法》规定:“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则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1)担保责任的含义 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被担保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正确地履行其承诺的海关义务。根据担保个案的不同情况,其责任范围也有区别。 (2)担保的期间 这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起止时间。担保人在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逾期,即使被担保人未履行海关义务,担保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鉴于法律规定可适月担保的范围内所涉及的事项千差万别,不可能对此作统一规定,因而担保期间主要由海关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来制定。 (3)担保责任的解除 被担保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承诺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担保期间届满,担保的担保责任则应依法予以解除,由海关及时办理销案手续,退还有关保证金等。 3►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事务担保方式分为4种: 1. 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支付我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兑换货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存单是指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 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担保银行的范畴。 对于ATA 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 4.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指除上述财产、权利外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4►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 1.以保涵提供担保的受益人与应载明的事项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3)担保金额; (4)担保期限; (5)担保责任;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涉及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3.办理海关事务担保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担保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当事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并按海关审核确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相关保函除应当载明规定事项外,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2)海关受理担保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履行法律义务。 (3)担保的变更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担保责任的履行 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连带责任的相保人履行相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5)担保财产、权利的退还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或者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及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购产、权利的退还手续。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6)担保的销案 当事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担保金支付收据或留存的保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当事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函。 4.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关务无忧编辑自《中国海关通关业务指导》!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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