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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变革的畅想

 流长源远 2022-08-09 发布于福建

冯俏彬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从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超4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1.6%提升至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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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正在向纵深扩展,这种生产力层面的变化,或迟或早总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传递到生产关系层面,促使后者做出相应调整。税收制度作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日益感受到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与挑战,变革的需求不断增强。基于前期研究,笔者试图粗线条勾勒出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可能的变革方向。

流转税可能的变化方向。数字经济条件下,传统三次产业之间的边界趋于模糊,商品和服务高度融合,这使得以“环环征收,道道课税”的增值税从原理上讲不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层面的变化。税基方面,笔者认为一个与数字经济的内涵更相适应的生产税种,很可能将不再严格区分制造业、农业与服务业,不再严格区分生产还是销售,不再严格区分总销售值与新增加值,而是以总销售为对象。税率方面,数字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频次、产出、总量将远高于工业经济时代,这也为进一步降低税率创造了条件。纳税人方面,由于个人前所未有地参与到社会经济协作网络当中,未来很可能是“人人都是经营主体,个个都是纳税人”,个人无须事先注册登记就自动成为经营主体,身份证号自动成为税号,只要发生应税生产经营行为、只要产生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就自动产生。

所得税可能的变化方向。从企业所得税看,数字经济时代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除了企业,增加了平台这个“新物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难于对此进行调节。未来可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分化出专门针对大型平台的特殊所得税,并根据平台的业务量、数据规模、用户数、经营收入等指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平台越大,税率越高;平台越小,税率越低,越趋近于普通的企业所得税。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地位可能较大提升,成为重要的税收调控工具。这主要是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将从企业为主纵向分化,向上攀升至平台,向下延伸至个体,加之数字经济是高度的“知识(技能)的偏好型”经济,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偏好如果不加以调整,在时间的累积作用下将逐渐放大,甚至最终导致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税收区域分享可能的变化方向。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消费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进而带动了与消费相关的税收、就业等在农村与城市,西部与东部之间的重新分配。应加以妥善应对,避免形成新的区域之间的数字差距。目前,我国税收分享主要基于传统的行政区划,再辅以中央政府的统一协调和再分配。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要集中于资本、技术、人才密集之地,如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但其业务遍布全国、利润来自各地,这对现有区域间税收分享制度提出了调整和改革的要求。笔者在对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和欧洲增值税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发现在解决由数字经济引发的区域收入分配冲突的问题上,我国的单一体制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未来这一优势很可能也会在税收分享体制方面有所显现。其中的道理可能是,由于数字经济的泛在性、区域之间的穿透性、巨大的规模性,客观上需要一个“大政府”“政府之上的政府”(全球政府)与之对应,不仅统辖范围大,市场规模大,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基本一致,区域之间壁垒最小,最有利于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顺畅进行,这一点在国际上不易做到,但却正是我国的体制优势。

税收征管可能的变化方向。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主要围绕企业纳税人这一主体建立,形成了从收入确认、成本扣除、税收征缴到违规处罚等的完整规则体系。但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产消者”大量涌现,数以千万计的个体深度、频繁地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个人取得收入的来源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复杂,生产经营性收入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转让等高度融合在一起,对自然人进行税收管理的要求快速显现。笔者判断,逐步打造出一个完善的自然人税收制度,将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制度有别于当下税收制度的一个主要方面。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票据。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将全面转向“以数管税”,平台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凸显。一个可预测的趋势是:平台作为“企业的企业”,很可能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政府的税收征管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和政府分享在平台上经营的企业的相关数据、共建社会信用系统、对在平台上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人履行代行监管与规范之责、代扣代缴税收、开展税法宣传等。

税收国际合作可能的变化方向。数字经济时代,各国之间围绕数据的主权问题、安全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的冲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激烈。2021年7月,137个经济体已就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预计于2023年实施。新一轮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双支柱”,支柱一引入了“价值创造地”来重新划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和利润分配权,支柱二旨在通过引入全球最低税率,为各国税收竞争设定一个底线,以结束长期以来各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在企业所得税率方面的“逐底竞争”。下一步,国际税收改革还涉及全球气候目标下各国税收政策的协调问题,这对于正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我国十分重要。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不仅要积极参与其中,还要适时提出中国方案,主动形塑未来国际数字经济新格局,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8月3日B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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