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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排除强制执行
2022-08-09 | 阅:  转:  |  分享 
  
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经物权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债权?更新时间:2022-03-15?浏览次数:5951次?标签:?物权变动?ht
tp://ms.isheng.net/index.php?search-tag-%E5%A4%AB%E5%A6%BB%E8%B4%
A2%E4%BA%A7%E5%88%86%E5%89%B2%E5%8D%8F%E8%AE%AE夫妻财产分割协议?http://ms
.isheng.net/index.php?search-tag-%E7%89%A9%E6%9D%83%E6%95%88%E5%8
A%9B物权效力文章摘要:【要旨】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
属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文章摘要2:【注解1】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且已经登
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对该屋享有所有权,如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依法对抗强制执行。【注解2】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钟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
:当事人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
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目录1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问题2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解答3http://ms.isheng.
net/index.php?doc-view-21245陈其象律师提示4http://ms.isheng.net/index.ph
p?doc-view-21245法条链接5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
5经典案例1:允许执行6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经典案例2:不得
执行问题?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回目录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
有但未经物权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债权?解答?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
45回目录首先,该问题实质在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未经物权登记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能
够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结果,即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物权效力;如果不能,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
方所有但未经物权登记的,原则上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该规定,夫妻可
以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是该约定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言外之意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欲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则必须以“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为条件。因此,从《婚姻法》第19条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该条款属于《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之未经登记发
生物权效力的情形,也难以得出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能够对抗第三人债权的结论。相反,《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
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对抗条件,否则只能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未经物权登记能够对
抗第三人债权的相关判例,典型的判例如:《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8697
北京大兴法院判决王某英诉王某琪、赵某阳执行异议之诉案——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案号:(2016)京
0115民初11974号】、臧旭霞执行异议审查案【案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刑执异字第227-1号;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01号】、《http://www.isheng.net/index.php?doc-
view-21241天津众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郝佩琪、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刘涛、康胜军案外人执行异
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一终字第00158号】、《http://ms.ishen
g.net/index.php?doc-view-21242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庞振花等典当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山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50号】等。?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2017年第3期刊登的
公报案例《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027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
行异议之诉案》,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尤其值得引起关注。在该公报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
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
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因
此,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未经物权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对内具有约束力(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总第218期)刊登的公报案例《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5551唐某诉李某某
、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对第三人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陈其象律师提示?http://ms.isheng.n
et/index.php?doc-view-21245回目录夫妻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
果,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法条链接?http://ms.
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回目录《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
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
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
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
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
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未办理过户登记。?经典案例1:允许执行?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
回目录·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027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
异议之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裁判摘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
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房屋产
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htt
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225岑某某与梁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外人的民事权利排除强制执行的审查【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因个人债务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另一方按离婚协议已取得的
财产?此类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通过分析案外人对涉案标的享有何种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相
比较,是否具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民事权益的效力,以此来判定案外人对涉案标的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号】一审:
(2016)桂1202民初985号;二审:(2016)桂12民终1547号;再审:(2018)桂民再10号【解读1】涉案财产为不动
产(以房屋为例)的情形:(1)若申请执行的是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2)若申请执行的是普通金钱债权,可有条件排除
强制执行:A.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强制执行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双方离婚后,经过产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对抗强制执行;B.若涉案房屋
原登记在非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离婚协议亦约定该房屋归其所有,双方离婚后,无需产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对抗强制执行。【解读2】涉案财产为动
产(以汽车为例)的情形:(1)若申请执行的是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则不能对抗执行;(2)若申请执行的是金钱债权,离婚协议生效后,若
涉案动产没有交付非被执行人一方,动产的所有权未转移,故不能对抗执行;若已交付该方占有,其已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可以对抗执行。·ht
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53周某某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
诉再审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裁判摘要】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1与周××2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
周××1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1与周××2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周××2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1与周××2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1
关于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经典案例2:不得执行?http://ms.
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1245回目录·http://ms.isheng.net/index
.php?doc-view-5551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
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
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
w-26886关鸿芳、王道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88号【裁判摘要1
】邵某某在与关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
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关某某与邵某某所签《离婚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8月4日,并经民政部门备案,该《离婚协议书》真实可信。关某某与邵某
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关某某所有,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关某某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
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关某某请求确认不动产物权已发生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
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关某某直接通过本案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条件并不完备。因此,原审法院对关某某
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裁判摘要2】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
异议人所主张的权益内容及影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范围。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关某某与邵某某于2011年8月4日签订《离
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婚姻登记部门,具有法定效力。王谋和与邵某某债权债务发生于2014年9月29日,即关某某
与邵某某离婚3年后。关某某再审审查中提及邵某某在与关某某离婚后、债务发生前已与郑某某结婚。王某和对关某某前述主张并未提出异议,该情
形可以合理排除关某某与邵某某具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虽然王某和提出关某某与邵某某协议离婚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未举示相
应证据,不能予以认定。其次,根据《离婚协议书》,关某某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双方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在双方
子女邵某某18周岁后归邵某某所有,而《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子女抚养费负担。从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的常理判断,关某某关于由男方负责出租房
屋,租金用于邵某某生活学习使用,以及邵某某因出国留学及未满18周岁,因而未过户的陈述,较为符合情理,不能就此径行认定关某某存在严重
主观过错。因此,原审法院仅以关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涉及其生活保障以及未占有案涉房屋为由,驳回关某某诉请,依据不足。·http:/
/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7480孙莉与安松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摘
要】第一,本案系配偶一方依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并非基于房屋买卖关系提出的排除执行请求,不应适
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配偶依据离婚协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认定配偶与被执行人之间就涉案标的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判断配偶对涉案标的是否享有足以
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而非仅仅凭借涉案标的的权利外观判断是否应予执行。二审法院径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仅
凭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认定孙莉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合法权益,认定事实不清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二,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
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以双方已经离婚且案涉房屋已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归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其提供证据能
够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http://ms.
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2678严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637号【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九条(《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在协议签订后
并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的,现该子女仅凭上述约定而主张房屋所有权依据不足,该房屋并未发生物权变动。·http://ms.ish
eng.net/index.php?doc-view-33003霍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30号【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房屋,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一方所有。因房屋本来就
登记在该一方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上述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规
避债务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无不当。·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
w-34111刘某某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
26号【裁判摘要】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以此对抗强制执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提交案涉房产档
案、离婚协议书、林××证人证言等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在刘芳邑父母离婚时约定归刘××所有,案涉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委托
亲属对案涉房产进行实际管理。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刘××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
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刘××主张依据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其仅依
据夫妻内部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总面积达1340平方米,不属于为保障刘×
×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鉴于案涉房产仍然登记在刘××1名下,对作
为登记的权利人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当,刘××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http://ms.isheng.net/
index.php?doc-view-34139钟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裁判摘要】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光路(二段)××号院××××号1至
2层38号商铺(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登记在钟××和张××两人名下,二人对案涉商铺各占50%份额。2011年5月18日
张××与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商铺归钟××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
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离婚协议关于案涉商铺归钟××所有的约定,对钟×
×与张××均具有约束力。钟××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张××将案涉商铺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但钟××与张××离婚协
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其双方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商铺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钟××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民
生银行北京分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与张××之间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
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本案中,张××与钟××2011年5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的签订在张××为以食为天公司的债务进行连
带保证之前,也在法院查封案涉商铺之前,亦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关于案涉商铺归钟××所有的约定系虚假或伪造,故可认定该离婚协议真实有效。
但钟××与张××于2011年5月18日离婚,至法院2017年查封案涉商铺时,近六年时间里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从时间上看,钟××
对办理案涉商铺产权变更登记持消极态度。虽然在离婚时,因案涉商铺上仍有抵押担保,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离婚后,钟××仍然以张×
×名义用案涉商铺抵押贷款,表明钟××珠对案涉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其对案涉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钟××享有
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解读】当事人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排除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满足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要件。·http:/
/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4952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裁判摘要】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或子
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能够排除普通债权执行——原审查明,2009年11月30日,邓××与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屋归李××
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与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
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李××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
,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李××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李××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
顺德丰公司对邓××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顺德丰公司主张邓××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顺德丰公司还主张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
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对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上一篇:?http://ms.isheng.net/i
ndex.php?doc-view-21244李硕与田光红、原审第三人李运峰案?下一篇:?http://ms.ishe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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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A2%E4%BA%A7%E5%88%86%E5%89%B2%E5%8D%8F%E8%AE%AE夫妻财产分割协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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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A%9B物权效力相关词条[1].?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inner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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