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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关于制定地理标志条例的建议》答复的函

 豆豆samuel 2022-08-10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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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地理标志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围绕地理标志保护途径、保护依据、运用促进等方面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建议,与我们调研发现的问题和正在推进的工作高度契合,我局深表赞同,已在实际工作中积极研究借鉴。

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在完成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职能调整后,有序开展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相关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种模式协调发展,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工作,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并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工作。特别是今年以来,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力度,成立专项工作组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模式、立法框架等核心问题,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具体情况,研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管理、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制度及措施,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供支撑。

一、关于“做好两种保护模式的衔接协调、实现融合统一”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采取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的保护模式,其中地理标志产品专门保护侧重于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真实标注产地来源的角度,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侧重于从防止权利冲突和地理标志滥用导致商品来源误认的角度,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并进行保护。我局认真梳理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两种保护模式的特点,确定立法思路,形成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的协调模式可选方案,并进行利弊分析。您提到的“充分发挥商标保护的基础性作用,在受到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中选择产品品质优良、特色明显的给予专门保护”的建议也是可选方案之一。我们正在积极论证,下一步将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形成具体条款建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二、关于“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奠定地理标志保护基础”

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具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清晰的权利边界,确定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我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持续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发挥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作用,研制地理标志保护技术标准。强化检验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完善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为地理标志立法提供了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实践参考。

我们非常认可您关于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建议,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拟在相关建议条款中对申请主体资格要求、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职能、保护规则等予以明确。包括:明确行业协会作为地方政府认可的区域内代表性团体,可以作为地理标志持有人履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职责;确定侵权行为类型,加强行政保护措施,提高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水平;明晰各级行政机关权责,在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检验检测体系方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推进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等。下一步,将结合您关于地理标志持有人职责和行政机关职能定位的具体建议认真调研,从地理标志权的确定、行使、管理、保护等方面全链条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三、关于“提高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保护与产业发展息息相关,能够帮助分散的生产者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获得产品溢价促进产业发展,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等。近年来,我局以组织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为抓手,先后开展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行动,支持指导地方围绕提质强基、品牌建设、产业强链、能力提升等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地理标志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也是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主要目的。目前拟定的立法框架将地理标志产业促进和公共服务单列一章,拟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自职能出发,围绕提高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水平制定各项措施。您提到的搭建地理标志运用平台、建设展示推广中心、打造区域品牌、推动产业融合等建议我们非常认同,将考虑在相关建议条款中予以体现。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起草和完善地理标志立法法律建议条款,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支撑材料,及时向上级立法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力争尽早列入立法计划。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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