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这件专利的说明书记载,该发明是关于一种溶于水的药物上可接受的噻托铵盐的无推进剂的气雾制剂。主要治疗气喘及COPD(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呼吸系统疾病。 据国泰君安报告显示,呼吸系统疾病作为全球及我国的前五大死亡原因,以哮喘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为主要发病类型。2019年《柳叶刀》研究显示,我国成人哮喘患病总人数达4570万,成人COPD患病总人数近1亿人次,同时我国诊断率及控制率远低于美国。 2019年哮喘/COPD 药物市场全球超200亿美元,我国约200亿人民币。国产化率不足10%。 国泰君安报告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多数吸入制剂为药械一体,仿制壁垒极高,其较高的研发壁垒、审批壁垒以及生产壁垒,构筑了该类型产品较高护城河”。 其中,在研发壁垒方面,专利壁垒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块。 在头豹研究院的一份同类研报中,也认为“呼吸吸入制剂的工艺制备方法与吸入装置均有专利保护,并且专利保护期长于药物。长专利保护期提高了本土呼吸吸入制剂研产销企业的仿制壁垒”。 ![]() ![]() 以吸入装置为例,各家皆有自研的标志性吸入器,如GSK的Diskus和Ellipta、BI的RespimatHandihaler、AZ的Turbuhaler,以及Novartis 的Breezhaler,每个吸入装置皆通过完善的专利做了严密布局。 此外,药物组合、配方和晶型也可进行专利保护。简言之,吸入制剂专利布局可包括:吸入器、送药机制、雾化装置、药物储存系统、滤嘴、喷射装置、阀门、计数器、药物配方等。 ![]() 还有今年石药集团向勃林格殷格翰的尼达尼布的两件中国专利ZL20098012106.8和ZL201510660732.8发起了无效挑战,最终也是成功将其无效。正大晴天在去年底也对勃林格殷格翰两件中国专利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 可以看出,从无效成功率来看,勃林格殷格翰并未因其是国际知名企业,专利稳定性就一定高,相反,还是有一些重磅药的专利被陆续无效掉的。 就这一点,如果回看本专利无效结果出来前几天,即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首批重大专利侵权案件(勃林格殷格翰)行政裁决时,披露这起裁决是在尚未做出无效决定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动撤回)做出的,也就是被请求人请求中止未被接受。 而作为审理专利无效的主管机构,实际上要比司法体系在专利无效请求的时间管控上更有优势,因此行政裁决是否可以考虑在完整的无效决定做出后,会更好? 否则的话,还是会出现上一篇所担忧的,既当足球员又当裁判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行政裁决之后,后续在专利无效的结果上可能会尽量与行政裁决的结果保持一致。 这一问题,还是值得思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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