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自然人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商仅出借资质并不参与投资、建设,不承担风险,该合作开发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赵某与张某、任某、范某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共同合伙与三叶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长泰绿洲家园项目。但三叶房地产公司与赵某、张某、任某、范某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挂靠,赵某、张某、任某、范某挂靠三叶房地产公司与金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叶房地产公司仅出借资质,不参与项目投资、建设,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无合作之意思表示,故三叶房地产公司与赵某、张某、任某、范某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案件索引:(2021)甘民终249号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普法行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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