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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是否无法进行诉讼保全?诉讼实务之网络查控(内附网络查控申请书)

 激扬文字 2022-08-10 发布于四川

【专栏文章】

 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需要做诉讼保全的案子由于无法获得被告的财产线索,进而无法进行诉讼保全,导致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网络查控”成为律师的新式武器。


为解决传统模式下的查人找物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俗称“总对总”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总对总”平台建立之初仅有20多家国有大型银行,如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提供网络查询事项,且不能实现网络控制财产,财产的类型极其有限。近两年最高法院通过与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单位联网,实现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查尽”。
以银行为例,目前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发展为3800多家银行,最初仅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如今已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在完成重点城市的不动产“点对总”网络查控建设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还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的“总对总”网络查控,并且多数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设了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形成了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这种针对被执行人的网络查控手段同样可以适用于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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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操作流程:目前法院将案件立案与保全立案分开进行,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以在保全立案的同时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由法院进行网络查控,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几分钟时间就可以解决保全法官跑断腿的传统保全模式,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也解决了律师通过现有手段无法查询财产线索,导致不能做诉讼保全的老大难问题。

附:网络查控申请书

网络查控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不当处分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以上申请,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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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作者:罗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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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淼律师

四川韬世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

四川韬世事务所民商部负责人

成都电视台三频道《边走边谭》特约嘉宾

成都电视台三频道《热线188》特约嘉宾

成都人民广播电台FM94.6《嘴嚼的朋友》栏目嘉宾

特别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婚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法律事务等尖端律师业务。独立或者主持办理多件房地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物流运输、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

罗淼律师秉持“動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诫,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堪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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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雅律,我有点法律相关的事情想麻烦你帮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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