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民法典第72天】 1.所谓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种法定权利;而地役权通常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是一种约定权利。二是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但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的保护。三是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限制的程度不同。相邻权、地役权都是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限制,但限制的程度不同。四是取得权利的代价不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无偿取得,而地役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并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当事人对地役权设立的意思表示一致,地役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地役权即有效设立,需役地权利人取得地役权人的法律地位,受物权法的保护。登记使得地役权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最为核心的就是地役权转让从属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地役权不得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需役地权利分离单独转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需役地权利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每天微习惯打卡# #普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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