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重点企业的培育,提出: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基本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1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3.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两年内没有因“三包一挂”或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5.近两年内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 7.未被纳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8.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个别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 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政策 ■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优化政府服务模式 ■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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