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从原则上分别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在具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两种救济方式之间的10点异同:
1. 提起主体不同
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2021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9条规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 二者的提起对象相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均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与《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请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9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 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是一致的。申请执行生效仲裁文书的管辖法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第58条规定,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5. 申请交纳费用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需要交纳费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需要交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需要申请人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受理费。法律依据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
6. 提起事由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分别为:
①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7种情形,规定在《仲裁法》第58条,分别为:
①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7. 审查期限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2条,即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限规定在《仲裁法》第60条,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8. 是否中止执行相同
关于中止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均为《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7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9. 审查结果不同
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结果通常有两种,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结果也是两种。第一种情形,理由成立的,根据情况,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解释》第19条);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解释》第21条)。
第二种情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依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10. 救济途径不同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4款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执行监督。
而不同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除三种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的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可以上诉)外,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无权上诉,无权申请再审,无权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时,需要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的裁定能够提起上诉的情形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经过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的,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号)也有同样规定,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