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想文化上,坚持海员的劳动者定位和海事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坚持中国海商法自成体系,风格和思维迥异于陆地上的民法典。以建设海事强国为荣,以海派文化为荣,有别于农耕文明和地方法院。 在经济基础上,坚持涉海涉外涉金融领域也需经世济民,坚持海权模式和陆权模式兼容并包,并各放异彩于中国经济的战略纵深; 在政治理念上,以四个自信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统筹国内民法的中国特色和中国商法的国际认可。 Britannia P&I自行组织的翻译人员,将其英文名称自行翻译为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其实,这个名称更应当翻译为不列颠保赔协会,以与Britannia非常流行的翻译,保持一致。 Seafarer Employment Agreement ,应统一翻译为海员就业协议,不应翻译为海员雇佣协议,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中国官方翻译及其配套的船旗国集体劳动协议的说法,保持一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行政规章制度相对应的,是国际社会的行业自治,是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标准船舶管理协议》第五条“船员管理和船员保险”,更是更为细密的《标准船员管理协议》。这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招募、就业和服务行为。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是船员管理和船员保险的从业资质和行业规范,是航运经纪的从业资质。但这个资质,与海事劳工符合证明这个行政许可,又有差别。前者是行政管理手段,后者是法律的硬性约束,直接来源于《海上交通安全法》,更是来源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只需要取得海员外派资质,即可开展船舶配员服务工作,海员外派,是要求签署船员签署劳动合同的,不管这个劳动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境外船东,还是海员外派机构,无需办理劳务派遣的非双重许可。 劳务派遣是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市面上众多不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国内公司,或者国外皮包公司,也从事船舶配员服务,不但仍然有海事劳工公约在强制性兜底,需要签署《海员就业协议》,享有船舶优先权,而且还有保赔协会的相互保险在兜底,这一海事优先权,就是应当理直气壮地的有别于、对比于、联系于民商法的职工破产债权。 中华文明,是海陆复合型的文明体系。当他超越一切陆权文明时,苏联为之解体;当他超越一切海洋文明时,美元丧失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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