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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病假待遇明确了

 冬天惠铃 2022-08-12 发布于湖南

来源:宦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对工资、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都有什么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 52号)、中组部《关于公务员病假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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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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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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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包含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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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 地区附件津贴)。机关工勤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件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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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其幅度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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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5%,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0%;提高比例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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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病假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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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下情形的病假人员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若已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后出现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带薪年休假。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病假管理办法,实行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规范病假管理。

过去规定与本答复意见不一致的,改按本答复意见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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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病假人员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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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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