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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诚信原则被规定在《民法典》第七条,原文是这样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按照该条的规定,“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含义。总说“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我觉得是有如下几个层次的意义吧。

第一,诚信是法治的土壤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在哪里?我有一个看法,如果一个社会诚信是主流,这个社会所施行的规范之治,就是“法治”;如果一个社会主流是不诚信的,就算推崇规范、强调规则,它的治理也只得依赖强权、暴力,没有严厉的刑罚,动荡在所难免,实施了严厉刑罚,就无可避免的会导致更大动荡,显然如此境地的社会,所推行的最理想治理方式也只能是“法制”了。

所以说,诚信是法治的土壤。一个诚信占主流的社会,它的司法才有可能有温度;相反的,只会是,严刑峻法。

第二,适用诚信原则便于解释成文法,补充成文法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虽未写入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却反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也被司法实践普遍接受。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被解释,需要被补充、完善。

解释的依据是什么?诚信原则是依据之一。

补充、完善的标准是什么?诚信原则是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确立的“意识表示的解释”就明确“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显然,人民法官在面对成文法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者说就没有相关规定的时候,裁判者有权依据诚信原则作出符合社会价值追求的裁判。这也是诚信原则制度司法实践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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