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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的零碎思考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今天再次阅一套诈骗案的卷宗。每次阅这份卷宗,总有些新的体会。

案情其实不复杂,当事人对事情也都认。但我总觉得,严格从诈骗罪构成要件来讲,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比如说,被告人从没有虚构过任何事实。因为被害人就从没有和被告人直接沟通,所以被告人不可能向被害人虚构事实。事实上,就连中间人也从未明确虚构些什么事实。

其次,被害人、中间人、被告人之间达成一个“跑不成事就退钱”的口头协议。因为中间人和被告人曾合作过其他事情,也没有办成事,就被告人就把钱退还给了中间人,所以有理由相信,涉案事件,被告人会将收取的款项退还给被害人。

另外,被害人曾明确向中间人表示,这钱他不要了。无论这种表示是基于何种考虑,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被告人从未对被害人作出过任何威胁、逼迫的行为或表示,中间人也没有威胁、强迫过被害人。因为是被害人主动提出,事不办了,钱也不要了的,这也是被告人迟迟没有退钱的原因之一,当然另外的原因就是被告人的私欲和贪念。

但,人的贪念和私欲,不意味着具备了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

所以,我坚持认为,这个案子,如果按诈骗定罪量刑的话,是十分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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