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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与良善之治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今天起草了一份刑事上诉状。其中,有一个部分内容,涉及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

追诉时效期限制度体现着一种平衡的艺术。

有罪的人,应当受到处罚,就算海枯石烂,都应当受到处罚,这体现着自然、朴素的正义观念。但是,这不一定就是良善之法。

追诉犯罪都是有成本的。时过境迁的犯罪行为,是否值得追诉?现行法律给出了一个否定的答案。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但因超过追诉时效,公诉机关就不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当作出有罪的判决。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仅是在考虑司法成本,也同样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不必再提,更无需再进行惩罚!

今天上诉状中涉及的问题是,被告人退出犯罪组织,何时起算追诉时效。我认为,追诉时效期限规定应当从被告人退出犯罪组织之日起计算。很多理由,但最主要的一个理由是:法律应当鼓励行为人不再犯罪!这才是良善之法。而如果法律规定,一旦行为人加入某一犯罪组织,就算中途退出该组织,也不适用追诉时效的规定,这显然是在鼓励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不能停止犯罪行为。这显然有悖良善的初衷。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会犯错误,给犯错误的人一次机会,这种制度安排实属良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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