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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规定。在行政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概率极低。举个例子来看,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来看,2020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一共62件。仅仅62件!这可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一整年所提出的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总数,足见该项制度启动的难度之大。所以,给当事人的建议是,珍视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权利,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抗诉上,前路漫漫,希望渺茫,这是实话!

  2. 为什么对行政案件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难度如此之大?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往往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之后,才会走到抗诉阶段。而人民检察院肯对一个案件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因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之前的生效判决错了,应当予以纠正。我们用常人的思维想一想,否定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难度不言而喻,阻力可想而知,尤其是在老百姓输掉的行政案件中。所以,启动行政案件的抗诉程序,说是九死一生,绝对是夸大了概率!

  3.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如果要抗诉,则必须由该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所以,实践中,抗诉显得虚无缥缈,检察建议更为务实、也同样有力!尤其是走到省检察院这一层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案件,只可能是少之又少的具有法治意义的案件,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不可能期待以提请最高检抗诉来解决问题。

  4. 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仍是法律范围内的救济途径,仍是一次宝贵的程序权利。很多当事人觉得之前的判决有问题、感到委屈,却迟迟不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有些末倒置了!不是说信访、控告等维权方式不好,但有法律程序内的途径救济时,我的建议是相信法律!

  5. 今天接到某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监督)的电话,告知我代理的一个申请抗诉案件,他们经过半年的审查,该省检察院最终决定向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提起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代理律师,听到这个消息,我是极其兴奋的,案件峰回路转、起死回生了!

  6. 这类申请法律监督的案件,每一步都需要推动。从立案、到受理审查、又到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审查,每一步都需要律师进行定期的沟通和推进。如果一个申请抗诉的案子,只是提交了申请,然后置之不理,多半就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了。所以,申请抗诉的案件,律师不是无事可做,该做、能做的事情反而更多,更花费时间和精力!这个案件,从法律监督申请书、到代理意见、又到补充代理意见、之后又是种种的说明等各类材料,无法就是从多个角度阐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争取到承办检察官更多的关注乃至同情。

  7. 建议重视抗诉程序!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使得人民检察院不再仅仅局限于刑事领域,对于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分配了更多人力和资源,所以抗诉程序被运用的更加有力。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绝对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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