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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正、事明、理顺、法清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心正、事明、理顺、法清

今天早上继续在读杜万华大法官的《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这本书的文字有一个特点,能以简单的语言把一个问题说的很清楚。一针见血地说明观点及理由,基本上没有长篇大论,很有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的味道。

基于这本书本就是演讲稿的整理、合集,内容上存在很多重复的论述。但对我来说,不是坏事,有利于加深我的理解。毕竟,我已经很少反复研读一本书了,往往就是一看而过。

比如说,作者提倡的裁判文书写作八字原则,在本书中就多次重复论述。这八字原则是:心正、事明、理顺、法清。

具体来看,杜万华大法官认为,裁判者起草法律文书时:

“心要正”,不仅要不偏不倚,应当“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

“事要明”,人民法院要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法律文书要把案件事实写清楚;

“理要顺”,法律文书要把道理说清楚,告诉当事人赢在哪里、败在何处;

“法要清”,法律文书适用法律一定要清楚、准确。

可以不客气的说,显然,绝大多数判决都做不到这八个字。对此现象作过多评价没有什么异议,毕竟判决不是我去写,犯不上我去操这个心。(其实即便我去写,也不见得能满足这八字原则。)

但这八字原则提的真是好!从律师代理工作和当事人筹备诉讼活动的角度来理解,指导意义很大。以下是我的理解:

1.“心正”。律师,是有底线的,所代理的案件是要进行筛选。有些案子,即便注定输,也值得打下去;有些案子,即便有钱赚,也不能碰。

律师挑案子,不是指律师捡简单的案子打,或是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代理。如果案子很简单、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家当事人为啥还花钱找律师呢?百度一下不好吗?不就是因为事实争议大、证据不那么充分,才委托律师的吗?这点心态,我们还是要端正的。

又或者说,注定输的案子,就不接受委托了?我其实不认可这种观点。那有什么注定的事情,凡事都是靠争取的。况且有些案子,当事人是有委屈的,有倾诉的意愿的;有些案子,是有社会价值的、有法治意义的,只要当事人肯坚持,作为律师,我是愿意陪着走一程的。

在我看来,律师或者当事人的“心正”判断标准是,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这自然是可以的。

我曾经被咨询过一个案件,当事人认为他的刑事判决错误,要求纠正。我简单问了问案件情况,我自认我不是什么高明的律师,但面对我的问题,当事人都是支支吾吾、顾左右言他。最终坦言,当地政府和他签了“息诉罢访协议”,通过各种方式对他进行的补充,他也承诺就本案不再信访。姑且不论息诉罢访协议效力的不同理解,人是要有基本诚信的,不该出尔反尔。

挑案子!有些当事人的诉求显然没有任何道理,根本不符合常情常理,乃至当事人自己都不觉得自己占理,这样的案子,律师显然没有介入的必要。

切记不能胡说八道!我开过一个庭,对方律师答辩时说得第一句话是,“以下答辩意见,来自于我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我听了这话,差点笑出来,对方律师的言外之意就是:我的当事人跟我说的话,我自己都不信,我也不对上述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但我希望人民法官能信我说的……

所以,我认为律师的“心正”,代理案件的时候,自己要有一个判断,这个判断不仅仅是输赢的判断,而是要进行是非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法治要求的判断。

“心正”的当事人应该明白,通过诉讼所要获取的应当是自己的正当利益。

2.“事明”,就是要把案子吃透,把清晰的事实呈现给法庭。

这一点说着简单,却最见功夫,毕竟卷得一页一页看,事儿得一件一件捋。

要想事明,律师和当事人的庭前准备要充分。这很关键。再充分的准备,都会有意料之外的质疑,何况不充分的准备呢!

一点告诫:不要自作聪明!不要信口雌黄!不要把法官当傻子!法庭上的聪明人好多,但都是自作聪明。你可以自己傻,但你不要认为别人比你傻。尤其是身经百战的法官,他们比你我更通晓人性。

3. “理顺”,就是得占理儿!

完全不占理的案子,很少。所以,律师和当事人得把自己的“理儿”捋顺,把自己的委屈清晰、完整的呈现给法庭。自己不占理的地方,也得捋清楚,自己心里得有数的。

4. “法清”,告诉法官适用哪条法律判得最正确!

当事人所呈现的事实和自己的理,必须要与法律条文相结合。当事人或者律师得事先把法律适用,考虑清楚,这样才能清楚地呈现给法庭。

绝大多数案件,其实法律适用并不难;但一旦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时候,就得高度重视了。要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我们也得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观点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这是我从律师和当事人的角度对“心正、事明、理顺、法清”这八个字的理解,遵照这八个字去准备庭审,以便更有效地说服裁判者。

于哲

2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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