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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母未抚养继女,索要赡养费被驳回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上海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相关规定。承担抚养义务的继父母自然应当受到继子女的赡养,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情简介
01

 小陈是老陈和前妻所生之女,老陈与前妻离婚后,又娶了李某为妻,当时小陈年仅8岁。二人结婚后与小陈和小陈的爷爷奶奶生活在同一个房子内,由爷爷奶奶承担了小陈主要抚养义务。

 李某身体不好,因此没有与老陈生育儿女,小陈爷爷奶奶去世后小陈还未成年,因经济原因只能辍学外出打工。李某与小陈在日常生活中时常有矛盾,关系并不和谐。

 2015年,老陈因发现李某将二人共同财产偷偷转移给李某的亲戚而导致突发心脏病去世。住院期间,李某并未照顾老陈,甚至老陈死后也未参加葬礼,更不知道老陈墓地在何处。于是,小陈将李某赶出家门。

 李某已到了退休年龄,患有糖尿病、高血压与心脏病,需要长期服药并定期使用胰岛素。虽每月有2346元养老金,但李某认为这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租房、服药与其他日常生活开销。

 于是李某将小陈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令小陈每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租房费用。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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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李某与老陈结婚,年仅8岁的小陈跟随李某与老陈一起生活直至成年。2015年老陈辞世后,小陈立刻将李某打出家门,导致目前李某无家可归。李某今年已到了退休年龄,且体弱多病、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虽每月有养老退休金2346元,但并不够支付租房、服药和其他日常生活开销。李某把小陈养大成家,尽到了抚养义务,虽不是亲生母女,但是平时小陈的家长会都是李某去开,李某也给小陈做饭,照顾小陈生活。李某请求在晚年可以受到善待,过上平静的日子,度过余生。但小陈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陈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故小陈诉至法院。

 小陈及其诉讼代理人辩称,首先,李某没有对自己进行过抚育教育,无权以继母身份要求小陈支付任何费用。小陈日常支出都由爷爷奶奶提供,李某并不给小陈钱。小陈初二时爷爷奶奶均去世,小陈成绩不错,但因无钱交学费只能辍学离家务工,多年间一直靠自己生活。其次,李某也未对配偶老陈尽到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老陈于2015年因发现李某转移共同财产导致突发心脏病住院,四天便去世。李某未支付任何住院、殡葬、购买墓地的费用,也从未到场照顾,甚至没有参加老陈葬礼,也不知道老陈墓地在何处。再次,李某每月有退休金2300余元,在本地区完全可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李某称的自身身体疾病,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大病医疗,并不需要花费高额的费用。不仅如此,李某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由此可见,李某并没有住房需求。最后,小陈不具有赡养他人的能力。小陈目前无固定工作,存在较高额的外债,难以维系自身的正常生活。同时,由于小陈自幼没有得到良好的照顾,身体素质欠佳。近年来身体多项机能出现问题,经历大小检查手术数次,没有对他人进行赡养和帮助的经济能力和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为老陈与前妻所生之女,二人婚后与小陈、小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一个房子内。小陈未成年时因经济原因辍学外出打工。李某曾在小陈名下房产中居住,但李某后期已经搬离该房,在其妹妹家居住。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自述其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其妹妹家居住;其次,李某未提交其租房的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认定李某因无家可归而需要外出租房。对于李某的房屋租金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自述其每月有2346元退休金,其收入高于同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故对李某的该项诉求,亦无法支持。

 法院认为,李某虽为小陈继母,但在小陈成长过程中,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也未能尽到作为老陈妻子的义务,且李某本人有一定收入来源足以维持生活,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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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期间双方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李某仍以本人每月只有退休金2,346元,身为残疾人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需要每日服药,收入已无法支付房屋租金为由,认为小陈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小陈也同样以李某未尽继母与妻子的义务,且退休工资足够维持生活各项开销为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每月退休金2,346元,高于同年度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虽年逾六旬,但能够生活自理,自行支付生活费用。李某主张其患病,无力支付服药及租房等费用,但其在一、二审均未能举证证明,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不影响李某符合需要赡养的条件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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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遵守孝道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受抚养长大的子女在扶养人年老需要赡养时,不赡养扶养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人伦道德,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没有遗产继承,也不能放弃自己的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当参照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相关规定。然而对于某些父母子女或继父母继子女,由于关系恶劣,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甚至有侮辱、虐待的情况出现。在确认父母或继父母有严重犯罪行为时,则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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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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