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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快乐英平 2022-08-13 发布于江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智能设备配置、安全保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开展设施设备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24436-2009  康复训练器械安全通用要求

GB/T 37725  信息技术 业务管理体系模型

GB/T 37971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安全体系框架

GB/Z 38649  信息安全技术 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指南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A 49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JGJ 450-2018  老年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 174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用房 space for the aged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3.2 单元起居厅 living room in care unit

供照料单元内的老年人开展日常起居活动的空间。

3.3 轮椅回转空间 wheelchair turning space

为方便乘轮椅者旋转以改变方向而设置的空间。

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设施应位于GB 3096规定的0类、1类或2类声环境功能区。

4.2 养老机构设施设计应符合JGJ 450-2018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GB 50222的要求。

4.3 养老机构设施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GB 50015和JGJ 450-2018的相关要求。

4.4 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GB 50016、GB 50116和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4.5 坡道、台阶、扶手等无障碍设施设置应符合GB 50763和GB/T 50340的相关要求。

4.6 设施设备安全要求应符合MZ/T 032的相关要求。

4.7 智能设备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37971和GB/Z 38649的相关要求。

5 设施建设

5.1 场地设施

养老机构应提供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

a)   建筑密度不宜>30%;

b)   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5.2 房屋建筑

5.2.1 养老机构应按不同的服务功能将居室设计为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及多人间。

5.2.2 应设置护理站、公共卫生间、洗衣房、污物处理间、理发室、厨房、餐厅等服务用房。

5.2.3 应设置接待室、评估中心、心理咨询室、老年人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办公室等功能用房。

5.2.4 养老机构附设医疗、教育机构设施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5.3 建筑设施

5.3.1 给排水设施

5.3.1.1 应提供市政供水,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5.3.1.2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配置24 h热水供应系统,水温应可调节,宜安装混合水龙头。

5.3.1.3 宜配有雨水排水系统和污水排水系统,选用节水型、低噪音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

5.3.2 暖通设施

5.3.2.1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机构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5.3.2.2 卧室、活动室、走廊、餐厅、楼梯间等应采用自然通风,卫生间、浴室可采用机械通风。

5.3.2.3 浴室、卫生间的门下部应设有固定百叶窗。

5.3.3 电气设施

5.3.3.1 照明设施应符合JGJ 450-2018的要求,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床头宜设有床头灯。

5.3.3.2 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宜采用带指示灯开关,电插座及开关位置符合JGJ 450-2018的要求。

5.3.3.3 电气安全应符合GB/T 13869的要求。

5.3.4 电梯

5.3.4.1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置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3.4.2 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应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应设介助安全扶手。

5.3.4.3 电梯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如有条件宜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5.3.4.4 电梯速度应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

5.3.4.5 电梯轿厢内应配置对讲机或电话,应设置监控设备。

5.3.5 标识

5.3.5.1 建筑物各功能区域、道路、方向均应设置各类提示、标识,符合GB/T 10001.1及GB/T 10001.9要求。

5.3.5.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和提示标识,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GB 13495.1和GB 15630的规定。色彩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

6 设备配置

6.1 基本生活设备

6.1.1 居室应符合JGJ 450-2018的相关要求。

6.1.2 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配置坐便器,设置上翻式扶手,坐便器附近有助厕操作空间,墙面应有扶手;

b)   应配有紧急呼叫装置,距地面高度为40cm~50cm;

c)   应配置固定式洗漱用品架、毛巾架、无障碍洗面台、墙面镜;

d)   盥洗池附近宜有助洁操作空间;

e)   门锁应可双向开启。

6.1.3 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临近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等,并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b)   应配有紧急呼叫装置,距地面高度为40cm~50cm;

c)   应设有无障碍厕位,男卫生间应设至少一具立式小便器;

d)   应设有方便轮椅老年人接近和使用的盥洗池;

e)   门锁能双向开启,宜提供使用状态显示。

6.1.4 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且配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

b)   应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c)   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装置;

d)   应配置防滑沐浴垫、用品架;

e)   应配置沐浴椅(凳)、宜配置洗澡床;

f)   宜配置温度计、取暖装置;

g)   浴室应用折叠式门或向外开式门。

6.1.5 厨房设备配置和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GA 498的规定,应配置保温送餐车、食品搅拌机、微波炉、烤箱、电磁炉等。

6.1.6 厨房餐厅应配有食具消毒设备符合GB 14934的规定,消毒后的食具达到GB 14934-2016第2章的要求。

6.1.7 清洁卫生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配备理发器具、剃须刀、吹风机、指甲剪、梳妆镜等个人清洁用品工具;

b)   应配备清洁车、清洁用具等环境卫生清洁设备用具;

c)   应配置洗衣机、消毒设备及洗涤用品,宜配置烘干机、缝纫机。

6.2 医疗护理设备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其设备配置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6.2.1 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6.2.2 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配备急救药箱、便携式氧气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体重秤等,宜设有药柜和分药操作台面,分药室或药柜设锁。

6.2.3 生活部分自理的老年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宜配置二折护理床、三折护理床、活动餐桌。

6.2.4 应配有轮椅、轮椅固定带、约束带、防压疮气垫床、软(气)垫、收合型屏风、平车。

6.2.5 应设有评估空间,其要求应符合MZ/T 039的相关规定。

6.3 康复设备

6.3.1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符合MZ/T 174的要求。

6.3.2 康复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T 24436-2009中第5章要求,康复训练设备应注有标志、标签、警告标记与注意事项,应符合GB/T 24436-2009中第7章要求。

6.4 文体娱乐设备

6.4.1 阅读区(室)应配置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近期杂志、当日/期报纸。

6.4.2 电子阅览区(室)应设置可联网的电脑、电视机、音像播放设备。

6.4.3 棋牌活动区(室)应配置象棋、麻将、棋牌游具等。

6.4.4 健身区(室)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械或乒乓球、台球、沙狐球台等设施。

6.4.5 书画手工区(室)应配置适宜老年人使用的书画桌椅,书法、绘画用品,手工制作用品用具。

6.4.6 音乐、舞蹈活动区(室)应配置舞台,有灯光、音响设备,设有储藏间、茶水间或后台空间,满足播放多媒体需求。

6.5.7 教室应具有投影设施或黑(白)板。

6.6.8 心理疏导室应配置柔色桌椅、茶几、沙发,宜配置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工具、录音设备。

6.5 办公设备

6.5.1 满足养老机构日常办公管理需要,应配置办公桌(椅)、电话、档案柜、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宜配置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6.5.2 根据机构规模,宜配置老人专用接送车辆。

7 智能系统配置

7.1 系统架构

7.1.1 物联感知控制层包括身份感知设备、位置感知设备、图像感知设备、环境感知设备、行为感知设备、健康感知设备、环境控制设备、通告警示设备及其他控制设备等。

7.1.2 网络通信层包括公用网络和专用网络。

7.1.3 计算与存储层包括软件管理资源、存储资源和计算机资源。

7.1.4 数据及服务融合层包括数据资源、数据融合和服务融合。

7.1.5 应用层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健康服务、餐饮服务、安全服务、互动服务和移动服务,其业务管理建设宜符合GB/T 37725的相关要求。

7.2 系统要求

7.2.1 感知控制设备宜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对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环境、设备等)、养老服务等信息的获取、采集、感知和识别;

b)   支持对养老机构的环境、设备等进行影响、干预及控制;

c)   支持网络接入功能,将感知数据传送到网路;

d)   支持对感知数据的授权访问。

7.2.2 网络通信层宜满足以下要求:

a)   支持公用网络自动上线和配置、实时管理和维护及安全传输的能力和高可靠性;

b)   支持专用网络实现管理系统与设备之间、感知设备与感知设备之间的连接和数据交互。

7.2.3 计算与存储层宜支持计算与存储层接收物联感知层和智慧应用层的数据,计算和处理后存储形成系统数据源。

7.2.4 数据与服务融合层宜满足以下要求:

a)   数据来源应包括基础信息资源、养老领域信息资源和互联网信息资源等;

b)   数据融合应包括数据采集汇聚、数据整合处理、数据挖掘和数据管理等;

c)   服务融合应包括服务聚集、服务管理、服务重构和服务使用等。

7.2.5 应用层宜结合物联感知层的感知数据、资源交换的共享数据、业务系统产生的基础业务数据等,将机构日常管理及运营信息化、智能化及智慧化。

8 安全保护

8.1 养老机构内应配置紧急呼叫系统公共区域设紧急呼叫装置,装置距地面高度为1.1m。

8.2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

8.3 2层及以上多层建筑应有防跌落措施,阳台、窗户宜安装隐形防护网,或限制窗户开启宽度,以成人不能通过为宜。

8.4 对于身体移动能力差、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宜配置保护性约束用品。

8.5 应有门禁,设置顶点可回放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无盲区。

来源:民政部【整理摘编: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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