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劳务分包无效,但双方达成“结算”,该结算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就存在的经济纠纷所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书》,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所有工程量及现场所有周转材、铁工机械、木工机械全归廖咸峰,所有农民工工资亦全部由廖咸峰负责发放,此外,还约定黄检先必须将各单项班组合同权利和义务及各单项班组借支单、债权移交给廖咸峰,可见,被上诉人黄检先不再承担案涉工程项目的任何权利义务。因此,发生在案涉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农民工工资与黄检先无关。 本案中,廖咸峰主张其代黄检先支付了37万余元农民工工资,该款形成于协议书签订后,依据协议书约定,结算后发生的农民工工资,由各方自行负责。故廖咸峰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案涉协议书成立之后黄检先应负担的民工工资,而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提交的授权书没有黄检先签字确认,不能证明与黄检先存在关系,亦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款的支付系受黄检先的指示,因此,廖咸峰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未采信廖咸峰的抗辩意见,论证充分,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维持。 今日头条〔2022〕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范文件汇编(3.0版) - 今日头条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本案原告为个人,并无相应的工程资质,故案涉劳务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原告与被告廖咸峰签订的最终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 首先,从该协议的订立背景看,双方在劳务施工合同首页签字确认合同取消字样,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务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签订的结算协议; 其次,从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内容上看,是确认承包方就已完工程数量进行的清算,并明确欠款数额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双方在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已就案涉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结算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承发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确认结算协议在法律效力上的独立性和约束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最终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11民终2065号 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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