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供应商要先报名才能投标。财政部87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的规定,说的是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开招标就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前来投标,而投标人在投标时,只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把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即可,并不需要走所谓的报名环节。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去报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故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说,公开招标项目都不应当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先去报名,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