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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风 |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由来:美国将军写出“开会圣经”

 激扬文字 2022-08-14 发布于四川

亨利·罗伯特是美国20世纪初期的一位陆军准将,他曾经指导完成了美国许多重大的军事工程。但他最大的成就却是写下了一本与军事毫无关系的“开会圣经”。

183752日,罗伯特出生在南加州一个小镇上,他的父亲是一位牧师,曾经担任过一所学院的校长。罗伯特从小就对机械、建筑比较感兴趣,所以在他15岁那年,父亲就把他送到了西点军,学习军事工程。1857年毕业后,罗伯特被分配到陆军工程兵团当了一名军官。

罗伯特虽然是个科班出身的“技术男”,却爱好广泛,业余时间常活跃于各种学会。1861年,他被派往马萨诸塞州的新贝德福德搞工程。其间,他应一个教会之请组织一次会议,结果,这次本来该讨论宗教问题的会议开着开着却跑偏了,争论起了当时美国上下热议的南方奴隶制度存问题。大家七嘴八舌地吵了起来,一时间,会场秩序大乱。罗伯特赶紧维持秩序,奈何整个会场人声鼎沸,根本没有人理睬他。最后,他这个会议主席只能无比尴尬地看着会场乱成一锅粥。

会后,罗伯特反思,这个会议之所以乱成这样,显然是因为没有提前制定好会议的规则和流程。如果提前告诉大家,会该怎么,发言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情况肯定就不一样了。那么该怎么制定规则呢?罗伯特利用业余时间搜集材料,结居然没找到一本相关论著。于是他决定自己来填补这个空白。

1867年,罗伯特被提升为少,奉调担任旧金山的陆军总工程师,负责太平洋西北部港口和河流改善工程的建设。可接下来的几年,由于当地天气恶劣,很多工程不能施工,这让他有了充足的时间来深入思考会议规则问题。

最终,他把自己的思考写成了一本小册子——《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些后来被广为接受的原则:会议由动议、附议、陈述议题、辩论、表决与宣布结果6个部分组成;要建立标准化的议事流程,同时为个人自由发言留出适当的空间。罗伯特希望在一整套会议规则、流程的帮助下,不同背景的人能够在一起高效地讨论共同关心的话题,并形成有可操作性的决议。

1876年,《罗伯特议事规则》出版了。不过,出版商对这本书不太有信心,要求盈利后才支付罗伯特稿酬,而且要罗伯特自己先买1000本。为了让书顺利出版,罗伯特一一答应。谁料这本书出版后,竟然不断加印,很快就卖出10万本!

1915年,已是将军的罗伯特又出版了这本书的修订本。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初版和第二版在美国一共卖出200万本,成了美国民众开会的“圣经”。目前这本书已经出版到第11版了。由于其内容非常实用,所以它的影响已经越出美国,走向世界。中国的革命先驱孙中山在看到这本书之后非常欣喜,后来还把书的思想融入他的《建国方略》之中。

时至今日,罗伯特修筑的那些工程早就被人们遗忘了,但是,他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实践。当今世界,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各国国会的议事程序,还是私人领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兴趣团体、学校班会等的议事章程,无不以《议事规则》为依据和蓝本,而议事规则也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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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个人十分看重《罗伯特议事规则》强调了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这在某一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对民主在事实和形式上的进一步筑基和加固。

附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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