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理论上,我们把全民所有制定义为是公有制的最高级形式,但是,如果我们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画等号,是否会出现概念理解上的混淆? 首先,公有制的“公”,人们通常会理解为与私人相对应的公家,即代表人民的各级政府和国家。实际上也是这样,国家和各级政府掌控了全民所有制和改革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大部分控制权,企业员工只是员工,企业的财富和收益跟包括员工在内的全民或集体中的每个人关系不大。 只要国家还存在,公有制应该讲是国家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公有制企业应该讲是各级政府的企业和国家的企业,而不应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说成是公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是每个公民都是这个企业的财产所有人;同理,集体所有制企业是集体中所有人的企业。尽管公有制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可能最终大部分也是用于全体人民的公共事业上,但是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应该是一回事,因为他们所指的具体财产所有人、支配权和受益人是不一样的。 可以讲,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体人民共有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全体集体成员共有的企业,他们与属于各级政府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包括各级政府的企业和国有企业)是不一样的。即包括各级政府的企业和国有企业属于真正的公有;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全民或集体共有,而不是公有。在企业所有制上,“公”和“共”应该是分开的。
今后的改革如何解决公有和共有的问题?一、是继续把各级政府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说成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二、是把各级政府和国家的公有制企业,改成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三、是研究哪些公有制企业,需要改成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级地方政府的公有制企业不应叫国有企业,只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才能叫国有企业。) 九十年代我们有过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及之后的国企股份化和混改,这些改革的得与失以及效果我们这里就不讨论了。现在除了前两次改革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外,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新注册的“公有制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在内,今后是否需要先明确“公有”还是“共有”,再继续市场化的改革,值得讨论。 一个大国,如果包括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全部都交由市场说了算可能也不行。美国也是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经济危机后,实行凯恩斯国家干预政策才度过危机。我们在市场解决比较难的大型项目上,保留部分国家和省级政府的大型公有制企业是有必要的,但是更多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垄断的领域应该向市场开放,在市场竞争中优胜略汰、创新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