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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数字人生6688 2022-08-15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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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敦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限期

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断卡”行动,对涉“两卡”犯罪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敦促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相关组织者。

二、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上述人员的亲友应主动规劝并协助其早日投案自首,在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本人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话等形式投案。

五、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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