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市“三旧”改造政策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依据。 意见稿重点内容如下: (一)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中,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 1、被拆迁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 认的土地面积 1:0.4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2、 被拆迁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 土地面积 1:0.5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二)住宅类物业改造中,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 1、 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 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 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2、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 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 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 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不得不说,这个拆赔比例最高才1:0.75,东莞的城市更新改造还能进行的下去?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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