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南京!南京!这次需要我们一起用法律来捍卫这座城!

 芝士独角兽 2022-08-17 发布于上海

南京,我们不会忘记,一个承载了中华民族太多悲欢离合的地方

作为六朝古都,她是那么的美丽和繁华,波光掠影的秦淮河、熙熙攘攘的夫子庙、斑驳苍凉的明长城,都在述说着这座城市的过往繁华。

作为南京保卫战的主战场,她又是那么的脆弱和无助,遍布南京各区的丛葬地、慰安所、纪念馆,都在无声地控诉着这座城市曾经遭受的日军暴行。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商业化的快速发展开始逐渐让我们忘记过去,迷失自我。

就连原本的一些青灯古佛的佛门之地也未能幸免,开始逐渐沾染上世俗之气,包括这次供奉牌位事件的主角—南京玄奘寺。我们从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就能看出端倪:

01

 法院判决显示:与南京玄奘寺主持有关的商业纠纷不断

1.早在2004年,当时还在南京栖霞古寺的传真法师就开始试水电影行业。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藏公司与制片方的精汇公司拍摄达成协议,约定三藏公司出资480万元,精汇公司出资320万元,共同拍摄《栖霞寺1937》。然而,电影公映后,双方因电影收益和知识产权纠纷,6年先后5场诉讼,争议不断。

2.2014年,已任玄奘寺主持的传真法师开始着手对南京玄奘寺内进行维修利用,估算需要资金3700万元。随后玄奘寺与深圳市成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市九华山公园玄奘寺项目投资协议》,然而不久双方就因为项目报批未成功而发生了合同纠纷,并与2018年再次闹上法庭,投资方直指玄奘寺借维修之名“侵吞公款”,最终法院判决南京玄奘寺返还150万保证金。

3.2019年,玄奘寺还因装饰装修纠纷、民间借贷类纠纷闹上法庭。在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东上营村民委员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于一笔20万元款项属于借款还是投资款而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决玄奘寺胜诉。

02

玄奘寺的商业化困局:身为非营利法人却难以抑制营利冲动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传真法师真的是一位很有生意头脑的法师。

寺庙可以商业化吗?“法无禁止即可为”,寺庙作为依法设立的宗教场所,属于捐助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能够与其他世俗民事主体一样,发生各类法律关系。

但是,与其他法人不同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寺庙等宗教场所属于捐助法人,非营利法人,其法人资格的设立完全是以公益、非营利为目的,且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等分配利润

然而,从此次玄奘寺事件来看,我们看到的却是其抑制不住的营利冲动。

据澎湃新闻报道,玄奘寺的牌位费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这就意味着,单此次事件引发争议的4张牌位就能够给寺庙带来超过10万元的收入,如果不是营利冲动,很难想象一个寺庙竟然能做出“看钱设牌位”的举动。

此外,作为“掌门人”传真还曾是多家公司的大股东和法人。

因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在彻查此次事件过程中,不妨看看作为非营利法人的玄奘寺多年“经营所得”到底流入了谁的腰包

03

 “拜金又拜鬼”的玄奘寺:路在何方

如果说玄奘寺商业化尚且能够得到理解,那么其赤裸裸的背叛历史,“拜金又拜鬼”的举动则成为了被彻底压垮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为,历史不容忘却,历史永远值得铭记。

我们不会忘记,85年前,就是在这座城,被玄奘寺供奉牌位的几位日本刽子手在南京开展了杀人竞赛,约定以先杀满100人为胜者!

我们不会忘记,85年前,就是在这座城,日本军队屠杀了整整30万人,强奸妇女案件2万余宗,焚烧掠夺造成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46余亿元!

这些铁一般的事实,不容忘记,忘记就意味着背叛,就意味着违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教活动场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由此可见,对于“拜金又拜鬼”的玄奘寺,真的到了需要用法律重拳整顿的地步了,对在这起事件中被伤害的南京市民,对那段伤痛的历史有个彻底交代!

END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