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7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法大社区矫正法治论坛:台湾地区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及海峡两岸比较分析,在腾讯视频直播平台从下午1点开始持续了八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一致好评。本文是法大校友、台湾中国梦出版社创办人李梦舟律师在会上的发言。特此发布,以飨读者。 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法务部”简介 台湾地区法律依据:“少年事件处理法”、“更生保护法”、“保安处分法”等等。 观护是什么?“观护”一词,是译自英文Probation,来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观察、求证、练习等意思。而日本则称之为“保护观察”,在台湾则称之为“观护”。 观护含少年观护、少年事件调查、保安处分、少年保护管束之执行及假日生活辅导活动等。 台湾地区法院观护人职务系针对少年的保护管束,与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观护人主要针对于成年犯人的保护管束,有所不同。 台湾地区“观护制度”(probation system)是指对于犯罪或再犯罪的人施以辅导、保护、管束和监督;台湾地区的刑事政策,和过去施以刑法或报复的思想已有大幅的改变,转而注重社会的防卫,认为积极去预防犯罪的发生,比起罪了犯再加以处罚来的重要,纵使一个人的犯罪,我们不是一味的处罚他,而是我们应该设法使他适应这个社会,让他改过迁善。(注1-1) 观护制度·假释中付保护管束受案流程:(图) 台湾“观护制度”(大陆称“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台湾地区之“观护制度”采双轨制,“少年观护制度”始于1962年公布之《少年事件处理法》, 依据《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条第1项之规定,直辖市设少年法院,其他县(市)得视其地理环境及案件多寡分别设少年法院。 同条第2项并规定,尚未设少年法院地区,于地方法院设少年法庭。另外,第3项则规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设少年法庭。故可知,少年法院就其层级而言应属第一审法院,专门管辖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应由少年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依据《家事事件法》第1编第2条之规定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处理之;未设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区,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处理之。 截至目前为止,仅有高雄市设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方都是在地方法院中分别设立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或并设“少年及家事法庭”来处理相关案件。实施该法规定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置观护人,并明定观护人之任用资格与职掌事项。 至于成年观护制度之建立,则于1980年7月1日审检分隶时,前“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增设保护司掌理关于18岁以上成年犯保护管束执行之指导、监督事项,《保安处分执行法》第64条第2项亦配合修正为:“'法务部’得于地方检察署置观护人,专司由检察官指挥执行之保护管束事务。”“法务部”乃依该规定积极推动建立成年观护制度,并于1982年1月,在各地方检察署设置观护人,专司成人之保护管束,使台湾观护制度由少年而扩及成人。 台湾地区观护制度特性 (一)观护制度是一种个别处遇(Indiuidualized Treatment)方式。 (二)观护制度是一种非监禁处遇(Non-Institutional Tratment)亦即为一种小区处遇。 (三)受观护者应受司法的监督,如违反规定,将受法院重新诉追或执行。 (四)观护工作不仅是一种司法工作,抑且具有社会工作与教育工作性质。 (五)观护人本其专业智能,给予受观护处分者最佳之辅导与协助,使其重新适应社会,改过向善。(注1) 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 指的是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人,触犯刑罚法律或有犯罪之虞者行为的人,对于这些触法或虞犯少年,采取不是监禁性的措施,也不是监禁性在特定的少年矫正机构中,而是经过调查、审理后,接受保护管束的处分,包括观察、监督、辅导,使他们能够改善归正,预防再次的犯罪动机。(注1-2) 台湾地区少年法院(庭)设立 台湾“立法院”2010年11月19日三读通过“司法院“送请审议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草案,初期拟将高雄少年法院与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整并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0年12月8日“总统”公布“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成立专业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处理家事事件的家事法庭和处理少年事件的少年法庭, 目前台湾地区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是台湾地区唯一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他地区都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分别处理少年事件和家事事件。少年法庭有庭长、法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书记官、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检验佐理员;家事法庭则有庭长、法官、书记官、家事调查官,还有法院遴聘的家事调解委员以及个案选任的程序监理人协助法院进行家事事件。 台湾地区成人“观护” 台湾地区成年人的“观护制度”方式包括缓起诉小区处遇(缓起诉义务劳务处分、缓起诉必要命令处分、缓起诉戒瘾治疗处分)、附条件缓刑小区处遇(含缓刑义务劳务、缓刑必要命令处分及缓刑命令戒瘾治疗) 、缓刑付保护管束、假释付保护管束及易服社会劳动,以保护管束替代保安处分执行及其他相关司法保护倡导工作。 “成年观护”制度 是指十八岁以上犯罪行为人或有十八岁以上犯罪行为人,辅导受保护管束人或被告获助,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再犯罪。 “成年观护制度”辅导之对象及法令依据:地方检察署观护人执行保护管束的对象有五: ·依台湾地区《刑法》第92条规定有关“感化教育处分”(《台湾地区刑法》第86条)、“监护处分”(台湾地区《刑法》第87条)、“禁戒处分”(台湾地区《刑法》第88、89条)及“强制工作处分”( 台湾地区《刑法》第90条)之保安处分,按其情形得以保护管束代之。 ·依台湾地区《刑法》第93条第1项规定:“受缓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外,得于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1、犯第91条之1所列之罪者。2、执行第74条第2项第5款至第8款所定之事项者。”。 ·台湾地区《刑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假释出狱者,在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台湾地区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施用毒品罪,缓刑期内或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依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及31条规定,缓刑或假释中付保护管束。 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法令依据: 1. 少年事件处理法 2. 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 3. 少年保护事件审理细则(含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 4. 少年安置辅导之福利及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5. 少年偏差行为预防及辅导办法 6. 少年纪录及数据涂销作业要点 7.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8. 儿童及少年结束家外安置后续追踪辅导与自立生活服务作业规定 9. 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 10. 少年及家事法院处务规程 11. 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期限规则 12.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13. 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系办法 14.宪法法院释字第664号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学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规定违宪? 15.少年观护所设置及实施通则等;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触犯刑罚法律行为或有犯法机率较高的曝险行为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区分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 台湾地区律师参与:台湾地区律师在观护中的作用 辅导功能(台湾地区律师在观护中的作用法律辅导) 推展法治教育工作(台湾地区律师在观护中的作用推展法治教育) 例如:推展法治教育工作(台湾地区律师在观护中的作用-推展法治教育、法律辅导) 曾发行三张个人创作音乐专辑的律师苏儿真,2015年10月30日上午至台北少年观护所,举行“写给年轻:法律的背后,是爱”新书记者发表会,与100多位观护所收容少年分享自身办理案件经历,并以吉他自弹自唱,演唱多首以书中真实诉讼故事为题材的歌曲,希望透过音乐,让「法律」变得不再冷漠,鼓励少年依靠信念与爱,拒绝诱惑。 勉励收容少年们,要勇于向不好的过去说拜拜,才能重新开始人生。 台湾地区律师歌手苏儿真邀请台北观护所少年一起上台演唱(台北少年观所提供) 来源:律师歌手透过歌声 感化观护所少年- - 自由电子报 () https://features./https://features./japanese/article/breakingnews/1492288 台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台湾观护协会总会” 源起:台湾地区由于工商业发达,社会结构急遽变迁,使得少年犯罪与非行问题日趋严重,不但量的增加,罪质也恶化,对于社会治安构成严重之威胁。探究其原因,可谓极为错综复杂,而非单纯由于某一因素所形成,亦可说是社会失调之一种现象,是以如何预防犯罪或非行的发生或防止其再犯,应是社会整体之责任。司法单位设置“观护人”,职司保护管束之工作,然人力、物力、财力毕竟有限,观护人员额不足,因此非结合社会全体之力量,共同担负起此一艰巨之任务,是无法克竟全功的。所以“台湾观护协会”乃结合社会各界之力量,协助政府推展“观护制度”,辅导青少年,使不因一时之失误而坠入不复之境。对青少年自新向上的鼓励与协助,对国家社会安定秩序的建设,着有贡献。 台湾地区于1970年4月13日成立“台湾观护协会总会”。 “台湾观护协会总会”宗旨是“结合社会力量,贡献智能,研究观护学术,宏扬观护制度,推展观护事业;协助政府辅导青少年,促进安和乐利之社会建设与福利;参加国际有关观护制度之交流活动”。 “台湾观护协会” 是由各级学校老师、法院及检察署观护人、荣誉观护人及少年辅导志工等专业人员及宗教、工商企业等热心关怀青少年之人士所组成; 是台湾地区专业性社会服务社团、现有会员逾五千人。 资金来源:会费-捐款支持 > 捐款支持-给观护总会账号 “台湾观护协会总会”设有分会十七个。 “台湾观护协会总会”总会长:徐锦锋 先生 台湾地区“司法保护”更生保护制度 台湾地区著名专家学者郑添成教授说:“台湾地区的司法保护体系主要受到日本殖民统治法律现代化的影响,日本所建立的更生保护制度是认识台湾司法保护体系发展的第一步。日本所强调的更生保护概念,和欧美国家所实行的小区矫治措施,在本质上仍有所不同。” 台湾地区“司法保护(Judicial Protection)一词,根据“法务部门”保护司(2019)1的定义,系指于司法体系内,从“预防犯罪”、“防止再犯”、“犯罪被害人保护”三个面向,发展出犯罪防治、法治宣教、小区矫治、更生保护及被害人保护五个工作主轴;”(注1-3) “透过各地方检察署司法保护中心、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各分会、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各分会与各地司法保护据点所组成的网络,对于人民提供周密的保护措施,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接续侦查、审判、矫正执行后的重要环节。司法保护在刑事司法程序各阶段的工作项目,包括:(一)预防阶段的犯罪研究、犯罪预防、法治宣教、预防被害和小区生活营;(二)侦查审判阶段的缓起诉、缓刑附条件付保护管束、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服务和诉讼辅导;(三)矫正运行时间的认辅制度、入监辅导、关怀活动和技艺训练; 和(四)保护阶段的假释付保护管束、易服社会劳动和更生保护等项目。也就是说,司法保护工作含括刑事政策流程自始而终,除了末端对犯罪人之保护管束,以确保执行成效,并于刑期期满后之更生保护以预防再犯; 更于前端为达到犯罪预防,包括对一般社会大众之反毒、反贿选与法治教育等法律倡导以及犯罪预防相关研究乃至被害人保护等;司法保护之范畴极广,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及保障人民权益等,具有极重要之地位及任务。”(注1-4) “台湾地区司法保护的发展演进暨台湾更生保护制度自1946年日据时期结束后,于1946年11月11日设立“台湾省司法保护会”,1967年7月因应台北市改制为直辖市而更名为“台湾更生保护会,惟更生保护相关概念和作法多在日治时期即沿袭日本制度逐渐引入和建置。随后于1975年制订《更生保护法》共19条,并于1976年施行,“司法行政部”于1972年(以命令核定台湾更生保护事业规则及其施行细则,1976年11月11日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 并于1975年(3月起草“更d生保护法”,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于1976年(4月8日由“总统”公布实施,“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随即于同年11月11日改组,依更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受“司法行政部”指挥监督,办理更生保护事业。1980年(7月1日院检分隶,“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增设保护司,掌理更生保护业务之策进、规划、指挥监督。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以仁爱精神,辅导出狱人等自立更生,适于社会生活,预防再犯,以维护社会安宁为宗旨。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服务对象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保护的对象依更生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包括下列十种: 一、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 二、假释、保释出狱或保外医治者。 三、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免其处分之执行者。 四、受少年管训处分执行完毕者。 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或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予以不起诉之处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执行者。 七、受缓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执行中或经拒绝收监者。 九、在观护人观护中之少年。 十、在保护管束执行中者。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董事长:张斗辉 董事长张斗辉,现职: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分会现有等二十个分会,分会为总会之分支执行机构,在其辖区内办理受保护人之各项更生保护工作。 分支单位:辅导所: 为安置辅导身体健康,有谋生能力而无家可归之受保护人及办理吸毒犯受保护人心理戒毒辅导,本会设有台南、高雄、屏东、花莲、基隆(向上学苑)等5所辅导所,目前已分别委托基督教晨曦会、基督教主爱之家辅导中心等宗教团体办理受保护人中途之家业务。收容期间结合社会各项资源施予辅导就业、技能训练、生涯规划及性行辅导等;对于年老或身心障碍个案,则予转介安置。 保护法规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圆梦创业贷款要点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稳定更生人就业奖励金试行方案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促进更生人就业补助方案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办理更生人收容安置处所管理要点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资助受保护人医药费办法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奖励方案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辅导受保护人就业作业流程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与矫正机关、检察机关及少年法院(庭)加强联系方案 矫正机关罹重病及精神病收容人出狱后安置及辅导作业流程表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对于矫正机关罹重病及精神病收容人出狱后安置及辅导标准作业流程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奖助受保护人就学要点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创业小额贷款逾期款及呆账处理办法 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资助受保护人急难救助办法 更生保护会组织及管理办法 更生保护会接受政府补助及向外筹募经费管理办法 更生保护会财产管理办法 更生保护法施行细则 更生保护法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 第 1 条:为保护出狱人及依本法应受保护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适于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以维社会安宁,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第 2 条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护: 一、执行期满,或赦免出狱者。 二、假释、保释出狱,或保外医治者。 三、保安处分执行完毕,或免其处分之执行者。 四、受少年管训处分,执行完毕者。 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或军事审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不起诉为适当,而予以不起诉之处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执行者。 七、受缓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执行中或经拒绝收监者。 九、在观护人观护中之少年。 十、在保护管束执行中者。 (注:资料来源:财团法人台湾更生保护会-> () https://www./cht/index.php?) 海峡两岸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比较
结语: 综上所述;台湾地区司法保护的“台湾更生保护制度”自公元1946年日据时期结束后,1946年年11月11日设立“台湾省司法保护会”, 1967年7月更名为“台湾更生保护会”; 一、成立时间早,设立分支机构多。 二、台湾地区于1970年4月13日成立 “台湾观护协会总会”。 “结合社会力量,贡献智能,研究观护学术,宏扬观护制度,推展观护事业;协助政府辅导青少年,参加有关观护制度之交流活动”。 是台湾地区专业性社会服务社团、 台湾地区由于司法保护的“台湾更生保护制度”设立时间长;设立分支机构多, “台湾观护协会总会”“结合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贡献力量;或有借鉴之处。 台湾地区的社区矫正有台湾地区“司法保护”(更生保护法)更生制度(官方主导的)与观护制度(社会民间参与的)是双轨制为台湾地区之特点; 2019年12月28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成为世界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完整地适用大陆地区的社区矫正专门性的基础法律,为中国特色的矫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大陆总结十六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顺安教授等一批专家学者鼎力推动下,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中国大陆专家学者、社区矫正研究者,他们致力于研究社区矫正之工作精神、其立法效率值得台湾学习借鉴。 完毕 谢谢大家! 注释: ·(注1-1)林清祥着,1990年 少年行为保护与处罚,书泉:台北 ·(注1-2)台湾“司法院”司法行政厅,1999年(民国88年)。台湾少年观护制度之研究,“司法院”秘书处:台北 ·(注1-3):刑事政策与犯罪研究论文集-24-02-郑添成-台湾司法保护的未来创新-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启示,作者台湾“法务部”综合规划司专门委员郑添成教授) ·(注:1-4)刑事政策与犯罪研究论文集-24-02-郑添成-台湾司法保护的未来创新-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启示,作者台湾“法务部”综合规划司专门委员郑添成教授) 参考文献 ·林清祥着,1990。少年行为保护与处罚,书泉:台北 ·刘作揖着,民88。少年观护工作,五南:台北 ·刘作揖着,民96。少年观护工作(五版),五南:台北 ·法务部保护司,民84。荣誉观护人辅导工作手册,法务部:台北 ·王济中,民78。荣誉观护人辅导成年受保护管束案例选辑,法务通讯杂志社:台北 ·谢鸿文,2000。少年观护所心情纪事,雅典:台北 ·法务部保护司,民93。观人生百态护有情众生-观护案例选辑,法务部:台北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民88。我国少年观护制度之研究,司法院秘书处:台北 ·黄富源、曹光文,民85。成年观护新趋势,心理出版社:台北 ·http://en./wiki/Probation ·http://www.tph./ct.asp?xItem=35977&ctNode=5106 ·http://www./ ·http://sowf./19/quarterly/data/111/25.htm 资料来源:观护制度 -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 https://cswe./index.php?title=%E8%A7%80%E8%AD%B7%E5%88%B6%E5%B 王济中,民78。荣誉观护人辅导成年受保护管束案例选辑,法务通讯杂志社: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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