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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两宋俸禄制度通论(上)丨202103-28(总第1595期)

 越国公 2022-08-17 发布于湖北

感谢龚延明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2020年第2辑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两宋俸禄制度通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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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龚延明

摘  要:俸禄制度是宋代官制史的重要内容,但因没有完整的宋《官品令》《禄令》留存,使其研究成为难题。本文探究、梳理了宋代俸禄制度的历史渊源,从多视角对其展开研究,内容包括:(一)宋代俸禄制度分期的四个阶段;(二)宋代俸禄的分类:料钱(包含衣赐)为主干,包括添支、职钱、禄粟、贴职钱、职田、给劵、杂给、公使钱等;(三)俸料支付方式:以支货币为主,衣、粮为辅;支付方式有全支、真俸、折支、借减等;(四)俸禄发放机构及支付流程;(五)宋代实行的“益俸”政策;(六)关于两宋俸禄制度若干问题的认识。宋代俸禄制度显示出宋代祖宗家法的几手:一是“益俸以养廉”;二是优待宗室,以换取宗室参政权力;三是隐性策略——在权力上抑武重文、待遇上重武抑文,相互牵制,从而保证赵宋王朝内部统治的稳定。

关键词:北宋  南宋 俸禄制度 评价与影响

 由于没有完整的宋代《官品令》《禄令》留存下来,宋代俸禄制度已难窥全貌。迄今能看到的宋代俸禄制度史料比较零散,详略失衡,变化脉络也不清晰,这给研究带来很大困难。我们常用的记载宋俸禄制的史籍主要有《宋史》《宋会要辑稿》《职官分纪》《文献通考》《宋大诏令集》等,《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群书考索》《玉海》等类书的官制门中也有一些与俸禄制有关的史料,其它一些史作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及笔记、文集、方志等文献中的零散记载也不容忽视。

自20世纪衣川强发表《以文官为中心论宋代俸给》《官吏与俸给》后,[1]汪圣铎、张全明等也发表论文对宋代俸禄制作了研究,[2]由杨果执笔的《中国俸禄制度史》第六章《宋代俸禄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讨论。[3]除以上专门研究成果之外,汪圣铎《两宋财政史》、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日本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韩国申采湜《宋代官僚制研究》等制度史著作中,都有关于宋代俸禄制度章节。[4]并且对俸禄制的局部研究如职田、公使钱等及其它相关的方面也有众多成果。这些丰硕成果与积累,都为笔者能较全面理解、认知、总结宋代俸禄制奠定了坚实基础。[5]

宋代俸禄制度是职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百官酬劳制度的核心部分,然而由于其繁杂多变,这给研究带来很大困难。本文拟从纵向、横向对宋代俸禄制进行全面考察。纵向方面,主要追溯其历史渊源、沿革变迁;横向方面,着重探讨其分类、名色、等级、支付手续、支付方式等。在此基础上,来比较客观而全面地认识宋代俸禄制,并望有助于今后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宋代俸禄制分期

宋代禄制是历代俸禄制的一个阶段。要了解其历史地位,须先了解其前的发展沿革。纵贯周秦至宋的俸禄制度,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周代爵禄制、秦汉秩禄制、隋唐五代品禄制以及宋代阶官寄禄制。

周代行封建世袭之制,周王以“爵秩次”分封分配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在官者之禄食。《汉书·地理志》:“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为附庸,盖千八百国。”[6]显然,俸禄最早是和爵联系在一起的,禄制为三等封土,这三等禄制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禄制。

自春秋战国开始以实物作为俸禄,爵禄制度逐渐一分为二。秦汉时爵与秩分离,产生了秩禄制。禄与官员等级挂钩,禄制以秩等为中心。秦汉时官员以秩石为等,如西汉郡太守、司隶校尉秩二千石,部刺史六百石,这里的“××石”,不是俸禄,而是秩级名。汉代秩级与月俸相联系,但在官衔上是分离的。百官月俸据秩级决定,其以“石”为单位之秩级,相当于宋代寄禄官。两汉俸禄制已从封邑制演变为按秩等支付货币与谷物二种名色的月俸制,这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开启了后世俸禄制的先河。然,在百官行秩石制同时,宗室、大臣封王、侯之爵,仍行爵禄之制,封爵为食禄之资,“唯得衣食租税”,并无职官月俸。可见两汉爵禄制尚未废除,作为秩石制的补充继续实施。此与宋代宗室既封爵、又授节使或环卫官不同。

魏晋又有品禄制新生。三国魏在沿袭汉代秩级制同时,开创了按品级定等之制,在确定俸禄时,两者互为补充。虽然《晋书·职官志》未能完整记载百官九品之等,但品官分九品是毫无疑义的。《晋书·食货志》有九品占田的完整记载,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这说明,晋升九品不分正从,品阶太少。其次,占田作为品官俸禄内容,依官品高下定占田数,与秩石无关。据此推测,占田划分等级较易,而文武百官及僚属之俸禄,高下尊卑等差构成复杂,仅以九品定俸禄,显然有困难,仍需沿用秩石制作为辅助,增加等差级数以便拉开差距。两晋南朝俸禄制基本上实行官品、秩石并用的双轨制。之所以存在双轨制,是因为这一时期既实行官吏的九品划分,等级太少,故惯性沿用秩禄制。品禄与秩禄双轨制的转型完成于北朝。此外,在俸禄支付上,除钱、谷之外,两晋南朝新增占田,成为后世职田的前身;北朝又以帛来支付俸禄,这亦成了后世以绢、绵赐春冬衣的前身。

及至隋唐,九品官品方成为主流的官等。隋京官以官品、州县外官以所治州县户数定俸禄。[7]值得注意的是,一、隋品禄制以石为单位,但包含何种名色之禄给,未见明确记载;二、百官定禄有京官与外官之别;三、“官不判事者”不给禄,无职事之散官不给俸禄,而是依职事官品定禄。这说明北朝本品定禄制至隋已变为依职事官官品定禄之制。

唐沿隋制,以职事官官品定禄,分春、秋二季给粮斛。[8]唐高宗永徽元年(650),改半年(春、秋季)俸粮制为月俸钱制。[9]这是禄制的重大改革,即京官俸禄由食物禄制为主改为以货币禄制为主。唐代俸禄名色以俸料钱为主,辅以食料钱、杂用钱、防阁钱及职田等。[10]唐代官员俸禄依职事官品确定。有学者据《册府元龟》所载干封元年(666)八月诏“京文武官应给防阁、庶仆俸料,始依职事品,其课(力役)及赐各依本品”,[11]提出“干封元年以前,京文武官所给俸料及防阁、庶仆等,均是依据的本品,至此'始依职事品’”的观点。[12]这一认识把文武官之“防阁、庶仆俸料,始依职事品”与文武官俸料相混了。唐俸禄之制从一开始即沿隋制依职事品定俸禄,何来依散品之有?上引干封元年诏中按职事品给文、武官“防阁、庶仆俸料”,“其课(力役)及赐各依本品”则指给文、武官力役与赏赐依本品定。职事官之外,又有文、武散官,凡入仕者皆带散官。文、武官所带散官为本品,定章服,“无禄俸”。[13]散官官官品确定章服之制五代相承。

五代禄制虽名为沿唐制,然因战乱频仍,贡赋匮乏,很难实施。如后梁太祖《给百官俸料诏》:“秩禄所以养贤而励奉公也。兵革未戢,贡赋莫充,朝谒甚勤,禄廪盖寡。朕今启建都市已毕,郊祀职采至多,费用差少,其百官逐月俸料,委左藏库依例全给。”[14]依例全给,当指依唐禄制全给,这说明此前未能依制给百官俸给。据胡三省注此事谓:“唐自(僖宗)广明丧乱以来,百官俸料额存而已,至是复全给。”[15]但这亦只给京官,地方官尚不能全给。其后,月俸额比唐前期减半,且这减半之数也得不到保证。《宋史·职官志》对唐五代俸禄制有简要概括:“唐贞元四年(788),定百官月俸。僖、昭乱离,国用窘阙,至天佑中,止给其半。”后唐同光元年(923),“租庸使以军储不充,百官奉钱虽多,而折支非实,请减半数而支实钱。是后所支半奉,复从虚折。周显德三年(956),复给实钱”。[16]后周虽比后唐稍好一点,也只是取消“虚折”给实钱而已,其俸禄止为唐制之半,未能有所改善。唐中后期施行的“手力当直”,本是力役,后变为纳资,成为官员俸禄来源之一。五代虽沿,但又复为服现役,不许纳资。[17]五代因财政支绌,钱币阙乏,故俸禄名色多样,有料钱、厨料米、面、蒿、柴春冬服绢、绵等杂给;后汉干佑三年(950)七月增设州县令录佐官,“据户籍多少量定俸户”,“俸户”禄制,构成一个特色。[18]宋代俸禄名色多样花,也是承继了五代禄制。但有所取舍,如手力当直之类,即废罢未置。

关于宋代俸禄制度的分期,日本学者衣川强在其《宋代文官俸给制度》著述中提出三分期的观点:第一期——从赵宋建国至神宗元丰官制改革;第二期——从官制改革起至北宋末;第三期——以及整个南宋时代。[19]衣川强三期分期,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没有将北宋前期以本官阶寄禄与元丰寄禄官新制区分开来,这是明显的混淆,应当划分为二个不同发展时期。笔者按两宋禄制的变迁情况,则划分为四个时期:一、北宋前期以本官阶寄禄为主、辅以差遣给禄时期;二、无丰新制,以寄禄官为中心禄俸制的形成;三、徽宗时期,大幅增俸与武选阶、选人阶改名寄禄官;四、南宋适应用兵需要,文官宰执略有减损,战守统兵官有所增。

总领这四个时期的纲,是从宋太祖起实行的“益俸”政策。曾巩《禄制》:

太祖哀怜元元之困,而患吏之烦扰,欲高吏之行以便民,于是定俸户之制,修益俸之令。[20]

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称:

国朝乘五代之弊,艺祖初兴,有省官益俸之诏。自是以来,禄秩每从优厚。[21]

此政策两宋推行始终,由此,宋代俸禄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同时,总体上呈从低走高的态势。南宋因用兵出现过宰执官自陈削减三分之一或一半俸禄的情况,增俸势头虽有所抑制,但这是一时权宜;部分文官寄禄官俸略有减损,但统兵官官俸提高,地方官职田与茶汤钱也都略有提高。其具体的阶段性增俸,马端临《文献通考》有所概括,转述如下:

乾兴以后,俸禄、添给、傔人、餐钱之制,更革为多,至嘉佑始着于《令》,今自宰相而下至岳渎职庙主簿凡四十一等。熙宁以来悉用《嘉佑禄令》,无所损益。元丰一新官制,职事官职钱,以寄禄官高下分行、守、试三等。大率官以《禄令》为准。而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矣,又请郎官职钱,视嘉佑时为优。至崇宁间……于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外,复增供给食料等钱。如(蔡)京仆射俸外,又请司空俸,其余傔从钱米并支本色,余执政皆然。视元丰制禄之法增倍矣。中兴俸禄之制,参用嘉佑、元丰、政和之旧,少所增损。惟有兵兴之始,宰执请受权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赐一半。隆兴及开禧,自陈损半支给。皆权宜也。其后内外官有添支料钱,职事官有职食、厨食钱,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百务官有添支米,选人、使臣职田不及者,有茶汤钱。其余禄粟、傔人悉还畴昔。[22]

笔者沿着两宋300余年曲折起伏的“益俸”轨迹,进行了一番追寻,大体上理出四个阶段。

(一)北宋前期:本官定禄为主、差遣俸禄为辅的四十一等禄制的确立

因唐末战乱,唐哀帝天佑中官员俸禄“止给其半”。五代后梁开平三年(909)“始令全给”。然至后唐“因军储不充”,既减半数,又不能给现钱。后唐同光元年(923),“百官奉钱虽多,而折支非实,请减半数而支实钱。是后所支半数,复从虚折。周显德三年,复给实钱”。宋初俸禄之制,“大凡约后唐所定之数”。而官俸不给现钱,只给货物。[23]王栐《燕翼诒谋录》称:

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给三贯五百七十而已,县令不满十千,而三分之二又复折支茶、盐、酒等,所入能几何?所幸物价甚廉,粗给妻孥,未经冻馁,然艰窘甚矣。[24]

鉴于宋初官俸较低,宋太祖思有所改革,遂下省官益俸诏,于是干德四年(966),有州县官《复置俸户诏》:

诏曰:“应天下令录簿尉判司等,宜准汉干佑三年敇,复于中等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俸户。据本官所请料钱折支物色,每一贯文,给与两户货卖。逐户每月输钱五百文,除二税外,蠲免徭役。”[25]

开宝四年(971)十一月又有《幕职官置俸户诏》:“今诸道州幕职官,并依州县官例置俸户。”即将州县、幕职官月俸分摊给俸户,每一贯俸钱,由两俸户逐月各输500文,以此类推,从而保证亲民官之禄足以代耕,“既责其清节,宜示以优恩”。[26]值得注意的是,诏书所称“据本官所请料钱折支物色,每一贯文,给与两户货卖”。

北宋初已开始以本官定俸禄,这是古代俸禄制度的一大转变,即从职事品禄制向本官阶禄制的转型,本官阶已成为北宋前期的寄禄官阶。如太宗雍熙四年(987)七月,“赐礼部侍郎李至月给本官全俸。”[27]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俸禄·古今源流》:

国朝乘五代之弊,艺祖初兴,有省官益俸之诏。自是以来,禄秩每从优厚……我朝自京朝官以上,或加合职,或开国,等而上之如加使相、如封真郡,而俸禄之等级,亦各有差。虽在外郡之小官,其江浙等处,自本身官给外,各有职田之俸。[28]

太宗继续执行“益俸”政策,取消文武官折支俸钱扣除20%的比例,以100%“实价”支付;幕职州县官月俸由三分之二折色改为现钱与折色对半;京官30个月满任后继续给俸;致仕官始给半俸等等。[29]至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制定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官月俸五等:

供奉官,俸钱七千五百;

殿头,四千;

高品,三千;

高班,二千五百;

黄门,千五百。[30]

从真宗大中祥符元年所定内侍官五等俸禄制可以看出,俸禄之等与官品无关,而以本官阶为主体。大中祥符五年又降诏定百官俸诏,虽非《官品令》,但这是迄今能见到的北宋文武百官俸禄分等的最早记载。[31]大中祥符定百官俸,是一次全面性的增加俸料钱,如三师、三公、东官三师、仆射各增20贯,三司使、御史大夫、六尚书、御史中丞、两省侍郎、太常、宗正卿、内客省使、诸卫上将军各增10贯,朝官、诸司使副各增3千,京官、大使臣各增2千,横班诸司各增5千,小使臣增1500文或1000文。[32]

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本官阶禄制,没有显示宰相、监司、知州等差遣奉禄,也没有殿阁职名。这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禄制史上的重要转折,正式完成了由唐以前按官品定俸禄向按本官定俸禄的转变。但真宗朝之禄制种类未多、涵盖面未广,由于真宗朝以前《禄令》不存,已难以窥其原貎。天一阁藏《官品令》残本经戴建国考证,实为吕夷简、庞籍主持纂修的《天圣令》,[33]其首卷原为“官品令”,钞本之书名乃抄书人以首卷“官品令”为书名。惜经清代战乱及偷盗,仅存后20卷,“官品令”已佚。[34]故《天圣禄令》已难以复见。

仁宗朝将乾兴(1022)以来增俸“更革”固定下来,编为《嘉祐禄令》。值得庆幸的是,《嘉禄令》在《宋史·职官志》中保存下来。不过,《宋史·职官志》未明确写明是《嘉禄令》,《嘉禄令》由三司使张方平等编,于嘉佑二年(1057)十月一日颁行。[35]《文献通考·职官考》说得很明确:“干兴以后,俸禄、添给、傔人餐钱之制,更革为多。至嘉佑始着于《禄令》:自宰相而下至岳渎庙主簿凡四十一等。熙宁以来悉用《嘉禄令》,无所损益。”[36]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其一,《文献通考·职官考》与《宋史·职官志》皆说“自宰相而下至岳渎庙令,凡四十一等”,其实“岳渎庙令,十千”并不是四十一等之最后一等,在其后尚有“(岳渎庙)丞、主簿,七千”一等。这是一;其二,《宋史·职官志》所载宋代俸禄制所引《嘉禄令》,不是按俸给自最高往最低排列的,宰相月俸三百千,而节度使月俸四百千,是最高的,却排在宰执官、京司文官本官阶之后,俸禄最低也不是“岳渎庙令、丞(十千、七千)”,而是内侍省“郢、唐、复州内品(三百钱)”。《嘉禄令》比较全面地规定各官种的俸禄。以本官阶定百官俸禄为核心,辅以少量差遣(如三司检法官、权知开封府判官、三京留守判官、京畿知县等)宗室官俸、职钱等多元禄秩种类。

北宋前期禄制成熟期,反映在仁宗朝《嘉禄令》的完成。这是北宋前期文、武官、宗室、内侍官俸禄综合之禄令,既制定了文、武官本官阶俸钱,又制订了宰相、枢密使、三司使、京官知县、州县幕职官等差遣增给,殿阁职钱及中书堂吏俸钱,包括衣赐等不同名色请给。《嘉禄令》中,除本官阶为中心,辅以差遣禄制之外,尚制定了职(职名如观文殿大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翰林学士承旨、学士,龙图、天章阁直学士、待制龙图、天章阁学士等),职事官(御史中丞,、州司户参军,知县,县尉,枢密副都承旨,入内内侍省内侍官都知、押班等),宗室官(如皇子节度使),宰执吏(中书堂后官,中书、枢密院主书、守当官、令史)等禄俸,自皇子节度使、至末等内侍内品共分四十一等。[37]

不过,《宋史·职官志》所载《禄令》原无年号,之所以定为《嘉禄令》,是据《禄令》中所列官皆嘉佑之官。最典型的是所列诸阁学士、直学士,至天章阁止。天章阁始置于真宗天禧四年(1020),天章阁学士、直学士则始置于仁宗庆历七年(1047)。天章阁之后,英宗治平元年(1064),始置宝文阁。[38]《文献通考》称:“熙宁以来,悉用《嘉禄令》,无所损益。”徽宗大观二年(1108)敕令所引《嘉禄令》内容,与《宋史·职官志》所载《禄令》吻合,如:

检会《嘉禄令》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上,前两府除节度使,料钱四百贯文,禄粟二百石。[39]

所载《嘉禄令》条文,与《宋史·职官志》所载禄令条文是一致的:

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上,并前两府除节度使,(料钱)四百千。

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上,并前两府除节度使,(禄粟)月给二百石。[40]

《嘉禄令》是至今史籍记载中能见到的北宋首部较全面的禄令,显示了以本官阶定禄为核心(文官以本官阶、武官以武官阶、内侍以内侍官阶)、辅以差遣、职名俸禄的北宋前期俸禄制度的全貌。但同时,差遣与职也有俸禄之制。汪圣铎指出:

只要我们仔细考察元丰改制前的俸禄,就会发现:官员的俸禄并不全由本官决定,在确定具体官员的俸禄时,差遣时时起着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作用。[41]

的确,北宋前期“官员的俸禄并不全由本官决定”。不少官员的俸禄,比如《嘉禄令》定宰相差遣俸钱300千,此外,宰相又有本官阶俸禄。如仁宗嘉佑三年六月,礼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富弼,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为首相差遣,俸钱300千;此外,富弼任首相所带本官阶为礼部侍郎,俸钱为55千。就宰相来说,差遣俸钱要比本官阶高五倍多。正如汪氏所说,对具体官员来说,差遣“起着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作用”。那当然不是所有文官都是差遣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多数文官的俸禄主要依靠本官阶。因为大量差遣在《禄令》中没有定俸禄。

《嘉禄令》自皇子节度使、至末等内侍内品共分四十一等,构成北宋前期官员最基本俸禄等级的载体是本官阶,这也北宋前期未可撼动的禄制特色。但差遣是宋代官员俸禄的中的一种,北宋前期称差遣添支或增给。白文固谓:

由于正官与职事相分离,因此就就别立差遣“以治内外之事”,由于俸禄与职相分离,如果国家单纯根据寄禄官等级支付俸禄,无疑会产生事重俸薄或事轻俸厚的现象,这就导致了“职钱”(也称“差遣添支”)的出现。官吏除根据寄禄官筀等领取俸钱(也称料钱)、禄米外,另视差遣高下领取职钱。这也使宋代官吏的待遇优厚。[42]

这里要注意,差遣之俸称“增给”或称“添支”,不称“职钱”,如:

元丰六年(1083)四月十八日,诏:“前宰臣、执政官宫观官差遣添支,依知大藩府《禄令》给之。”[43]

在元丰改制之后,职钱为职事官本俸钱(料钱)之称。带学士之官有添支钱,徽宗大观间曾改称“贴职钱”,宣和六年(1124)改回,仍依《元丰法》,不增贴职钱,曾支添支:

契勘《元丰法》,带职人系依《嘉佑禄令》该载:观文殿大学士以下至天章阁直学士等职(职名),除料钱随本官外(按:料钱要视何京官、朝官或侍从官,即本官而定),等第支破添支。内钱三等,自三十贯至一十五贯。米面二等,自八石至五石。昨于大观年后来,因敕令所节次起请,将添支钱改作贴职钱:观文殿大学士至直秘阁,自一百至一十贯九等等支散。兼增添在京供职料麦,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之旧法,增多数倍……欲望应带职人请给,并依《元丰法》施行。”诏:“并依《元丰法》。”[44]

可见《元丰法》仍沿《嘉禄令》,徽宗宣和间,对大观间蔡京纂改《元丰法》之处,奏请改正。

(二)元丰新制:以寄禄官为中心俸禄制的形成

神宗元丰三年(1080)详定官制,所上以阶易官《寄禄新格》,史称《元丰寄禄格》,自特进至承务郎为24阶;[45]如开府仪同三司算在内,为25阶。一改依本官定禄为依寄禄官定禄(武选官阶、选人幕职州县官七阶直至徽宗崇宁才改名),同时与职事官职钱(在京)、外任官职田并存,这样就形成了以寄禄官请给为本俸(基本俸料),职钱为辅的双轨主导俸给制,当然,本官阶、差遣、宗室官俸禄等旧制依然存在。

元丰寄禄官易旧官俸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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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奉禄制》上《奉禄·元丰官制行》,第4110页

从上列元丰新寄禄官阶可以看出,文臣本官阶不再具有寄禄功能,新寄禄官决定月俸请给;而文官本官阶官官复原职,成为职事官,职事官有“职钱”,在京百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46]

在京百司文官职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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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奉禄制》上《奉禄·职钱》,第4117页。

元丰改制,官员既定寄禄官请给,又领职钱,领双份工资。《宋史·职官志》指出:

元丰一新官制,职事官职钱,以寄禄官高下分行、守、试三等。大率官以《禄令》为准,而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奉,又给郎中官钱,视嘉祐(《嘉祐禄令》)为优矣。[47]

如苏辙元佑二年十一月为“朝奉郎、试户部侍郎”,[48]其寄禄官为朝奉郎,月俸钱30贯;职事官为试户部侍郎,职钱45贯。苏辙“户部侍郎”官前系“试”字,乃因其寄禄官(朝奉郎正七品)低于职事官(户部侍郎从三品)二品以上之故。据《禄令》,职钱分“行”、“守”、“试”三等,以寄禄官官品高下为准,凡寄禄官比职事官高一品以上,为“行”;同品,不带“行”、“守”、“试”,职钱与“行”同等;低一品者为“守”;低二品以上为“试”。[49]朝奉郎为正七品,户部侍郎为从三品,寄禄官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上,故职事官户部侍郎之前加“试”,支职钱45千;同时,苏辙又支寄禄官朝奉郎请受月料钱30千,衣赐春、冬绢各13匹,春罗1匹,冬绵30两。

还需注意的是,寄禄官虽有品,但其本身定禄却与官品无关。如承事郎、承奉郎、承务郎三阶,同为正九品,俸禄却分别为10、8、7贯三等。

元丰新官制,文臣本官阶改为寄禄官,而文官选人幕职州县官七阶本官阶,与武选官自正任、遥郡、横行、诸司使副至大、小使臣本官阶,未及触动,仍保留《嘉佑禄令》旧制。直至徽宗崇宁二年(1103)、政和二年(1112)、政和六年先后易为郎。[50]但在《宋史·职官志》中,已将徽宗朝增改之制,一律视为“元丰制”,在使用《宋史·职官志》俸禄史料时,需要加以鉴别。

《元丰禄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留了《嘉佑禄令》部分旧制,除上述武选官仍按《嘉佑禄令》作为寄禄本官阶之外,文官带职有添给(增给)钱,亦是如此。据《宋史·职官志》:

增给:观文殿大学士三十千,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元丰添保和殿大学士)二十千,资政、端明、龙图、天章学士(元丰添保和、延康、宝文、显谟、徽猷学士),龙图、天间直学士(元丰添宝文、显谟、徽猷直学士,保和、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待制)十五千。[51]

以上所引“增给”则为《嘉佑禄令》,此可从《宋会要辑稿》记载中得到印证。[52]

值得一提的是,神宗熙丰变法期间,设定了吏人俸禄,这在之前,吏人是无吏禄的。宋初,“天下吏人素无常禄,以受赇为生,往往致富。熙宁三年,始制天下吏禄。”[53]神宗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立定《仓法》,设重法以杜绝吏人请托受贿之弊,自政府百司以至诸州胥吏,皆赋以禄:

其后,内则政府百司,外则监司、诸州胥吏,率多增俸而行此法,谓之“仓法”。京师岁增吏禄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余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缗。[54]

元丰八年八月,定:吏人兼局,除照付本职请给之外,兼局虽多,止许给一处兼职添给钱,从多给。[55]

吏禄之制,入南宋不废。绍兴十三年(1143)六月,重申严格执行吏人重禄法:“人吏受赇,法所不容……近世增立《重禄之令》,给重禄者,为重禄公人。夫既享其俸入之饶,则处以峻法,彼亦何辞?”[56]

(三)徽宗时期:大幅增俸与武选阶、选人阶改名寄禄官

徽宗朝,蔡京当政,在遵用元丰禄制基础上,以权谋私,新制订了一些加禄政策,大幅度增加官员的俸禄,越是高官,俸禄沾利越优厚。

元丰禄制中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非寄禄官,无料钱。大观元年正月,蔡京自司空、安远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中太一宫使复相,其官衔为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57]蔡京“贵而贪亦甚,已受仆射俸,复创取司空寄禄钱”,[58]并同时改三公、三师为寄禄官。三师、三公寄禄钱400千,高于宰相。《宋史·职官志》:

元丰制行:宰相,三百千。知枢密院,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同知枢密院事,二百千。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四百千——大观间增改。[59]

按:大观间,无“少师、少傅、少保”之三公官称,政和二年,改三公官“太尉、司徒、司空”为“少师、少傅、少保”,换称“三少”;而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60]《宋史·职官志》所载“元丰制行”之俸禄,掺杂了哲宗、徽宗朝的增改之制。原注“大观间增置”,应为“太尉、司徒、司空”增置。此正符合蔡京以司空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之官衔。此外,蔡京与吴居厚、张康国于奉钱、职钱之外,“复增供给、食料等钱”,“视元丰制禄倍增矣!”[61]

大观二年内外官凡带直阁以上至观文殿大学士职名者,一律另给贴职钱(保留所带本官寄禄官)、增给米麦,大幅度地提高曾任执政带职及有文学地位带贴职文臣的俸禄, 以缩小大学士与节度使等武臣正任官高俸禄的差距,贴职钱自观文殿大学士100贯至直龙图阁10贯,分8等;另给在京供职米麦,自大学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四等。[62]不过,此制实行时间不久,宣和三年六月十一日诏从户部尚书沈积中、侍郎王蕃奏请复“依《元丰法》。”[63]

崇宁二年又从邓洵武之请,文臣选人本官七阶改为寄禄官七阶:

以留守、节察判官为承直郎;节度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换儒林郎;留守、节察推官,军事判官换文林郎;防、团推官,监判官换从事郎;以录事参军、县令为通仕郎;以(试衔)知录事参军、(试衔)知县为登仕郎;以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尉为将仕郎。政和六年,又诏:“旧将仕郎已入仕,不可称将仕,可为迪功郎;旧登仕郎为修职郎;旧通仕郎为从政郎。’寻又以假版官行于衰世,姑从版授,盖非真官,于是却以此三官易假授官,以处未入仕者。假将仕郎去'假’字为将仕郎,假承务郎为登仕郎,假承事、承奉郎为为通仕郎”云。[64]

选人七阶名称于崇宁二年、政和六年之后,俸禄改为五等。崇宁二年改选人七阶本官阶为选人七阶寄禄阶:

(1)承直郎,二十五千,春、冬绢各六匹、绵十二两——崇宁二年前,为三京留守判官、府判官,一等。

(2)儒林郎,二十千,春、绢各五匹,绵十两——崇宁二年前,为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

(3)文林郎,十五千,春、冬服支赐同儒林郎——崇宁二年前,盖为三京留守、节察推官,军监判官。

(4)从事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防御、团练推官,军、监判官。

(5)通仕郎,(政和改从政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为三京、州府军监司录参军、录事参军、县令。

(6)登仕郎(政和改修职郎),十五千,无春、冬服支赐。——崇宁二年前为试衔知录、知县。

(7)将仕郎(政和改迪功郎),十二千——崇宁二年前为判、司、簿、尉。[65]

此亦说明,在崇宁二年之后,选人本官阶改为寄禄阶,决定其俸禄。

政和二年,武选官改名,通称郎、大夫,“所有磨勘、请给、奏荫,凡厥恩数,悉如旧章。”[66]也就是说,政和后武选官皆易以新官名,横行通侍大夫至右武郎,诸司使副武功大夫至武功郎,大、小使臣敦武郎至承信郎,并以新寄禄武阶官名定俸禄,现列表如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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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1—4112页。

纵观徽宗时期俸禄制,变更较大,权贵大幅度增禄,增三师、三公寄禄钱,又新创贴职钱,“视元丰制禄倍增矣”!更重要的是,对选人七阶本官阶、武选官阶统一改称郎、大夫,与文臣京朝官寄禄官接轨。这个时期的禄制特点,是扩大元丰禄制改革的范围,禄制比元丰时期优厚。与《元丰禄令》参稽与保留部分《嘉佑禄令》相同,政、宣《禄令》亦参稽《元丰禄令》,保留其部分内容。

(四)南宋适应战争需要调整禄制

中兴禄制,参用嘉佑、元丰、政和俸禄之制,以寄禄官为本,辅以职事官职钱、差遣奉给,“少所增损”。故杨果认为:“南宋时期,基本参用北宋俸制,没有大的变化。”[68]然,深入综观南宋时期俸禄之制,在沿用北宋以寄禄官为本、辅以职事官职钱、差遣奉俸禄之制为主的基础上,因频兵用兵的军事形势,有所调整,有所变化:

一、《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文臣京官以上,略有减损。《绍兴禄秩敕令格》:

  绍兴用兵,高官以上,各减三分之一,而小官之俸反增,于曩时所以责廉也。[69]

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右相张浚上《重修禄秩新书敕》二卷、《(禄)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申明》十一卷、《目录》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共五十八卷;《看详》百四十七卷。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王俣等上乞镂板施行。

绍兴八年十月三日,右相桧等续上《重修禄秩》一卷、《禄令》二卷、《禄格》十五卷;《在京禄秩》一卷、《禄令》一卷、《禄格》十二卷。诏:“自九年正朔行之,以《绍兴禄秩敕令格》为名。”及《申明》《看详》八百十卷。先有诏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续降旨挥编修,至是续修上之。[70]

绍兴九年正月颁布施行重加修订的《绍兴重修禄秩敕令格》,《宋史·职官志》有所记载,与元丰禄制比较,京官以上文官,总体上略有损减。兹以文臣寄禄官料钱列比较如下:

 元丰寄禄官与南宋寄禄官禄钱比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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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志》十一《奉禄·元丰制行》,第4100页;同前书卷《奉禄·南渡重加修定》,第4135页。

从上表可看出,文臣京官寄禄官(承务郎至宣义郎四阶)料钱大体未变;通直郎以上朝官寄禄官料钱,仅开府仪同三司从120贯减至100贯,宣奉、正奉、正议、通奉大夫从55贯减至50贯,朝官起始阶通直郎从20贯减至18贯,京官最高阶宣教郎从17贯减至15贯,减少的共6阶,其它19阶均保持不变。总体上有所减损。

又如殿阁职复元丰给添支钱之制:“宣和间,罢(殿阁职职名)支贴职钱,仍旧添支。绍兴因之,令诸观文殿大学士至保和殿大学士料钱、春夏冬服随本官,资政殿学士至待制料钱随本官,春、冬服从一多给。”[71]这就是说,南宋取消了北宋政和时殿增加的贴职钱。

二、南宋因用兵频繁,宰执官时或“少所增损”。一是权宜损减,如建炎初宰执曾权减三分之一,至绍兴末一直未改回:

(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宰执俸钱、支赐,现任宫观及有差遣待阙并未有差遣京、朝官以上俸,并权减三分之一。军兴之际财用阙乏之故也。”[72]

隆兴元年(1163)二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陈康伯、尚书右仆射史浩、同知枢密院事黄祖舜、张焘奏:

今日之务,节省为先。臣等备位近臣,所有逐月请给,乞下有司裁损。得旨令户部条具闻奏今年拟定下项:一、左、右仆射每月见帮支请给料钱三百贯,依建炎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指挥,请受权支三分之二。内三分已减一分,见请二百贯,今年欲更减五十贯。粳米、小麦百二十石五斗,内三分各已减一分,见各请八十一石六斗,六升,今欲各更减二十石四斗一升。……候事定日依旧。诏:依。[73]

高宗建炎、孝宗隆兴、宁宗开禧用兵,百官“自陈损半”,皆因权宜之计。然,建炎初宰执减三分之一请给未复依旧。

二是小官如选人,南宋不减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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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志》十一《奉禄·元丰制行》,第4110、4112页;同前书卷一七二《职官志》十二《奉禄·南渡重加修定》,第4135页。

三是北宋武臣横行、遥郡、正任以上武臣“真俸甚厚”。如正任武臣:节度使400千,承宣使300千,观察、防御使200千,团练使150千,刺史100千。其待遇大大高于文官。至南宋,对不统兵战守的正任以上武臣,创“借减法”予以大幅度削减:

(绍兴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降指挥,措置武臣横行、正任、遥郡俸各依出身,权行减借钱。节度使权依六曹尚书(60千),承宣使权依侍郎(55千),观察使权依给、舍(50千),防、团依郎中官例(40千)支破。”[74]

四是南宋武臣,统兵战守官与环卫官,因作战需要,朝廷特别予以优惠,首先带横行、遥郡、正任的高级统兵战守之官(谓身在军中,充都统制、统制、统领、将官之类),更不权减,不减反升。其诸路总管、钤辖、都监、巡检及州钤辖、都监、巡检,系是职任差遣,不合作统兵战守之官,“转至遥郡以上,俸钱、衣赐、傔人、俸马,依靖康元年(1126)二月二十七日指挥,权支三分之二。”后有所回升,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十月,据户部侍郎向伯奋言:

契勘武臣正任以上真俸甚厚,所立借减之法,谓如节度使真俸四百贯、米麦通二百五十石,至借减以支钱二百贯、米麦二十石,又元随米支钱三十贯,其相去辽绝如此!

非统兵战守官,即凡充职任差遣的地方统兵官,皆在借减之列,如:

乾道三年(1167)十月十二日,户部状:“准批下添差两浙西路兵马都监、临安府驻札越开状:'为前任殿前司右军统领,准宣添差前件差遣,所有料钱、衣赐,自有太府寺历帮勘。今年来粮料院称系外任,依指挥并借减一半。乞下所属免借减。’契勘本官系职任差遣,其身分请受自合借减支破。”从之。[75]

其次,统兵战守官待遇优厚,不但带正任、遥郡免权借,将帅官还新增一色名目——增给钱。旧制,“统制、统领、将官,除本身请受外,别无供给、职田、特送之类”,即统兵官请受依其所带武选阶官而定,别无他色如供给之类的补贴。若“武翼大夫、忠州刺史、添差中军统领萧为也”,“亲卫大夫、建州观察使、神武右副军统制岳飞”,其请受仅一色,皆各依所带遥郡刺史、遥郡察使确定。[76]绍兴和议签订后,南宋财计困窘情况有所好转,“统兵官依旧全支外”,各屯驻大军的都统制、副都统制、统制至准备将各级将领,在禀禄之外,特新增供给钱一项:

绍兴十三年六月,诏统兵战守官增加月供给钱,分为七等:

都统制 200贯;

副都统制 180贯;

统制、副统制 150贯;

统领 100贯;

正将、同正将 50贯;

副将 40贯;

准备将30贯。[77]

这也显示了南宋对前线统兵官所推行的优厚禄俸政策。

其三,增环卫官添支供给钱。孝宗干道六年(1170),环卫兵官在料钱之外,以“环卫官储育将帅之地”为由,亦新增添支供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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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据《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一九《禄秩·宋·武臣请俸》,第589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05、4506页。

南宋战守统兵官数量大,在军费支出中比例较大,比北宋有明显增加。

五、南宋内外官差遣有添支料钱,职事官在料钱之外有职钱职食、厨食钱,书局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厘务官有添支钱、添支米,选人、使臣有职田米折钱之收入,无职田者有茶汤钱等,名目颇多。

南宋时期俸禄,京师高官,比北宋大观、政和之制略有所降。但数量可观的武臣统兵官、环卫官,待遇优厚;地方官、选人亦有所增。从总体上看,南宋俸禄是在适度增持范围之内。

宋代俸禄制,在中国俸禄制度史上,已进入了以寄禄官为核心的新阶段,但古代的爵禄制以及官品禄制,在宋代禄制上残存着其遗传因子。高级官员封爵及带食邑、食实封之制,在宋代仍作为皇帝掌握的赏罚臣僚的名器在发挥作用:

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78]

宋代凡封爵,与食邑多少户、食实封多少户挂钩。虽食邑户数是虚封,食实封户数,南宋也成虚封。但晋爵必与食邑、食实封户数相关联。有特定的增户进爵之制。

神宗元丰三年九月乙亥:“诏:'臣僚加恩,并依旧。勋已至上柱国,即并加食邑、实封。给、谏待制许加实封,省副、知杂许加勋,勋已至上柱国,食邑自今当加。食邑减速数令中书本房立法。’本房寻奏:'自来大礼加功臣、阶、勋、食邑、实封凡五等。’今已罢功臣及以阶易官,即止有勋及食邑、实封凡三等,勋上柱国而食邑当依旧法,自三百、四百、五百、七百至一千户,实封自一百、二百、三百至四百户。”[79]

按宋代《司封格》,加食邑自二百户为起点,逐等加至一万户,共分十四等:

二百户、三百户、四百户、五百户、七百户、一千户、二千户、三千户、四千户、五千户、六千户、七千户、八千户、一万户。[80]

封爵与食邑、食实封,在宋代虽不属于百官俸禄,但仍然是皇帝作赏罚臣僚的工具。据《朝野类要》记载:“旧制,每实封一户,随月俸给二十五文。”[81]也就是说,在南宋宁宗朝以前,食邑为虚封,食实封一户25文。之后,食邑与食实封皆为虚封。从俸禄制度史层面,仍可视为另类的俸禄制予以关注。

二、宋代俸禄的分类

俸禄是总称,指文武官员、宗室、宦官、宫廷内职等据各自的身分、品位所能得到的赋禄(或称请给、请俸、俸给、廪给)。月料钱是俸禄最基本的一种,除月料钱之外,还有各种名色的俸给,宋时官语称“各色”。如太祖开宝三年七月诏:

今于禄俸,更与增添。应西川县官等料钱,一例于旧俸外,每月加五千,并见钱。[82]

南宋乾道四年十一月八日诏:

新差权发遣无为军徐子寅,已降指挥令往楚州界相视措置官田,除粮料院供到合请料钱、职钱、贴职钱、厨食钱、特支米外,每月添支特给钱七十贯,于所在州军按月批支。[83]

宋代俸禄名目众多,有料钱、衣赐、添支、职钱、贴职钱、供给钱、禄粟、职田、餐钱、折食钱、随身元随傔人衣粮钱、驿劵、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特支米、公使钱等。有的官员有本官阶、有差遣、有带职或数种局、所兼职,可以拿三份、四份乃至更多的各色俸给。北宋政宣间,蔡京擅权,官吏竟“有兼十余奉者”。[84]故南宋高宗绍兴元年正月十六日降诏予以限制:

应行在(京师临安府)供职官吏,除本身合得请受(料钱)外,其余添给(差遣俸)不得过三色(三种)。内有兼职人,更许支破兼职一色,通本职添给不得过四色。[85]

需要注意的是,以《嘉佑禄令》《熙宁禄令》为代表的北宋前期俸禄分类与《元丰法》《大观禄令》《绍兴禄令》等禄制的俸禄各色名目,有所区别,或大同小异,或有改革,不能一概而论。现分别述论俸禄种类如下。

(一)料钱(包含衣赐)

料钱,是俸禄最基本的一种,即寄禄官钱,或称请受,也就是月俸钱,据官员的寄禄阶官决定。大中祥符五年称“月俸”,月俸多少由文、武职官官阶确定,在北宋前期,职事官不任职事,职事由差遣决定。故诏书中所称“职官”即文臣本官阶、武臣武选官阶: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颁布《定百官俸诏》:

今定加文武职官(按:本官阶)月俸:三师、三公百二十贯,东宫三师、左右仆射九十贯,御史大夫、尚书、左右常侍六十贯,两省侍郎、太常卿、御史中丞、(尚书)左右丞、左右侍郎五十五贯……诸寺监丞十四贯、大理评事、奉礼、太祝八贯。

诸卫上将军六十贯,金吾卫大将军三十五贯……皇城以下诸司使二十五贯、副使二十贯……侍禁三贯。[86]

《定百官俸诏》颁布后之三年,即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又降《令文武群臣料钱依旧支现钱诏》:

其文武群臣料钱,宜令三司自来年正月一日,依旧并支现钱。[87]

神宗元丰改制后行《元丰法》,改本官阶俸为寄禄官俸,详定官制所上《以阶易官寄禄新格》:

“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为开府仪同三司;左、右仆射为特进;吏部尚书为金紫光禄大夫;五曹尚书为银青光禄大夫;左右丞为光禄大夫;六曹侍郎为正议大夫;给事中为通议大夫……光禄、卫尉寺、将作监丞为宣议郎;大理评事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礼郎为承奉郎;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为承务郎。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并从之。[88]

徽宗崇宁、政和后,选人幕职州县官七阶及武选官横行、诸司使副阶统改为大夫、郎寄禄阶,其俸禄依新寄禄阶定,选人寄禄阶决定选人月俸料钱。

(二)添支 

北宋前期有职事者多为差遣,差遣有添支(亦称增给)钱:

宣和三年,户部尚书沈积中、侍郎王蕃又言:“《元丰法》,学士提举在京官,除本身(按:即本官)请给外,更请贴职、差遣添支,比六曹尚书、翰林学士承旨几及一倍以上。”[89]

关于差遣有俸禄,汪圣铎在《宋朝文官俸与差遣》一文中,有所表述:“只要我们仔细考察元丰改制前的俸禄,就会发现:官员的俸禄额并不全由本官决定,在确定具体官员的俸禄额时,差遣返时时起着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作用……奉钱、衣赐、禄粟之外,官员们享受着名目众多的添支增给,如添支钱、餐钱、傔人衣粮餐钱、㕑料茶酒薪炭、羊、马等,绝大部分都是依据官员的差遣而不是依据其本官支给的。”[90]

上引论述有值得得商榷处,但指出添支是文官差遣的俸禄,这是符合《元丰法》的。

差遣给添支钱,《宋会要》所保留的《熙宁禄令》中,有明确记载。[91]《嘉祐禄令》中,差遣亦有添支,或称“增给”,如:“增给 三司检法官,十千……若京、朝官,随本官料钱、衣赐。”[92]这是说:选人充三司检法官,月俸十贯。如果此三司检法官,由选人改官为京官,或以京官、朝官充三司检法官,那么,就得依该三司检法官所带何阶京官或朝官之本官阶定俸禄,那就罢去增给(添支)十千,依其所带本官阶定月料钱,并随之有衣赐。同时说明,北宋禄制,除寄禄阶官定月俸钱之外,差遣亦有添给钱。

宋代宰相,执政(参知政事、枢密使副、知枢密院、同知之类)及三司使副等,也是差遣。既领宰执等添支钱,又有本官阶料钱,这是领双份工资。如仁宗嘉佑三年(1058),55岁的富弼任宰相,其官衔名目甚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带本官阶,本官阶有月料钱,宰相带本官阶,光这二项就拿二份工资。(至和二年)六月,富弼拜集贤相(次相),据《宋大诏令》载:

(上文略)可特授户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加上柱国、进封开国郡公、加食邑一千户、食实封四百户。[93]

上引富弼拜集贤相,所带本官阶为户部侍郎。《嘉佑禄令》定制:宰相,宰相月俸300千(春、冬服各绫博士上匹,绢三十匹,冬绵百两),这是差遣月俸钱,即增给(添支钱);此外,基所带本官阶户部侍郎,月俸料钱55千。[94]至于封邑所入甚微,仅食实封每户25文钱,[95]四百户实给10贯。

宋代职名有等第,月俸由所带本官阶决定。此外,又有添支钱。据《嘉佑禄令》载,观文殿大学士以下至天章阁直学士,除料钱随本官外,等第支破添支,[96]内钱三等:自三十贯至十五贯。[97]若临时有差遣,另加添支钱。

(三)职钱 

元丰新制,官复原职,官(本官阶)改为寄禄官,官复原职之职事官(六部尚书之类)有实际职务,《元丰法》禄制有职钱,职事官任职事享有职钱,与差遣给添支有别。职钱无衣赐,寄禄官有衣赐。如:

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行六十千,守五十五千,试五十千。

左、右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开封尹,行一百千,守九十千,试八十千。(下略)[98]

职事官之职钱,与所系寄禄官(北宋前期之本官)是两个升迁轨道,或寄禄官高、所任职事官卑,或职事官高、寄禄官低,而以寄禄官高低为标准,决定职事官行、守、试三等:“除授职事官并以寄禄官品高下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99]以户部侍郎为例,职钱分三等:

行户部侍郎——55贯;

守户部侍郎——50贯;

试户部侍郎——45贯。

任命某官为户部侍郎,他能领到那一级职钱呢?这就要看这位官员的资序,即看其所带寄禄官官品是高于户部侍郎(从三品)、还是低于吏部侍郎(从三品)?举例:

(元祐三年后进士出身,寄禄官带“左”)苖时中,左朝散大夫(从六品)、宝文阁待制(从四品)、守户部侍郎(从三品)[100]

(元祐二年)苏辙,朝奉郎(正七品)、试户部侍郎。[101]

苏轼与苗时中都当上了户部副贰——户部侍郎官职,苗时中为“守户部侍郎”,领每月50贯俸钱,苏辙领每月45贯俸钱。这是因为,他们的户部侍郎职事官官品(从三品)都高于寄禄官朝散大夫(从六品)、朝奉郎(正七品),据《元丰法》,寄禄官高于职事官带“行”,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下为“试”,低一品为“守”。苗与苏二人寄禄官均低于职事官二品以下,所以不可能领户部侍郎最高“行”一等等的月俸55贯,但因苗为待制(侍从官)品位比苏辙高,所以他带“守”(职事钱50贯),苏辙只能带“试”(职事钱45贯)。与之同时,苗时中寄禄官为朝散大夫,月料钱为35贯;苏辙寄禄官为朝奉郎,月料钱为30贯。二人每月所领双份工资各为85贯、75贯。

如禄制中职事官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衣随寄禄官例支。如《元丰法》所定禄制: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千。[102]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不分行、守、试三等,统一准“行”五十千支取。衣赐则随寄禄官(也称本官)例支。如哲宗朝蔡京为翰林学士承旨、中大夫、知制诰、兼侍读、修国史、上柱国、南阳郡开国公、食邑二千三百户、食实封二百户、赐紫金鱼袋,[103]其中大夫为寄禄官阶、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为职事官。其时,蔡京寄禄官(本官)中大夫料钱为四十五千,衣赐春、冬各小绫三匹,绢十五匹,春罗一匹,冬绵五十两,职事官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按:带知制诰,行草内制职事)职钱为五十千。其衣赐“本官例”,即按中大夫的衣赐从一而给。元丰改本官阶为寄禄官阶,本官阶官复原职为职事官,寄禄官有料钱,职事官有职钱,即领双份工资。[104]

(四)贴职钱 

元丰改制无贴职钱。徽宗朝大观间蔡京当政,文臣带贴职者,增贴职钱。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内外官凡带直阁以上至观文殿大学士职名者,一律另给贴职钱(保留所带本官寄禄官)、增给米麦,提高曾任执政带职及有文学地位带贴职文臣的俸禄[105],以缩小大学士、学士与节度使等武臣正任官高俸禄的差距,贴职钱自观文殿大学士100贯至直龙图阁10贯,分八等;另给在京供职米麦,自大学士至待制,50石至25石共四等。兹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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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宋大诏令集》卷178《允户部尚书详定一司敕令左肤乞立学士至直阁贴职钱御笔(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644页)

 (五)禄粟 

禄粟或称米麦。日学者衣川强认为:“原则上,料钱、禄粟、衣赐,是支给所有官吏的。”[106]这值得得商榷。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文武官都有禄粟。汪圣铎指出:

“再看禄粟,有人认为所有文官都是可享受禄粟,这很令人怀疑,因为记载中享受禄粟者,文臣只有宰执、三司长官及选人,其它官员特别是大部分京朝官均不见享受禄粟记载。就记载而言,至少两府及三司长官及京朝官员知郡县等是依其差遣而不是依其本官享受禄粟的。”[107]

汪氏论点,认为不是所有文臣享受禄粟是正确的,但他把享受禄粟只限于差遣,却值得商榷。五代后周地方牧守(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除给料钱外,就有禄粟。[108]宋初沿用后周官制。据《宋史·职官志》所载《嘉佑禄令》给禄粟之制,文臣除宰执、三司长官、州县幕职令禄等差遣之外,尚有本官阶中书、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加官三师、三公,职事官宣徽使、司天监官等。至于武臣正任、遥郡官,二省内侍官供奉官、殿头、高品等,皆为阶官。故定禄粟为差遣之俸禄似有所牵强。在元丰改制前,据《宋史·职官志》,禄粟有十八等,但享受禄粟的范围有限,不是所有文武官都能得到禄粟,主要是四类臣僚:一、文臣政府、枢府、计府高层差遣,与加官、本官阶;二、武臣正任、遥郡官与横行等;三、州、县幕职令录簿尉及司天监官;四、二省内侍官阶官。[109]

(六)职田 

周朝行爵禄制,有爵必有封土,土地由庶人耕种交赋租,其实,爵禄就是采地、禄田,所谓“禄足以代耕”,即此之谓。禄田后演变为圭田,[110]圭田就是后世菜田、公田、永业田、职分田之源头。隋遵北齐之制,“京官又给职分田”。[111]唐沿隋制,开元十年(722)曾停罢职田,十六年复置。[112]职田之制,废于五代,[113]兴于宋朝。宋朝又兴于何时?或据《宋会要》“咸平元年(998)十二月,赐灵州以下官,至五十顷。令枢密院等第分给”认为始于此。[114]实际上这是赐田,与作为俸禄之职田无关。且此恩赐之五十顷,不由三司去分配,直由枢密院分给,显然,是与军事赏赐有关。

宋代正式推行外任地方官分给职田禄制,始于真宗咸平二年七月。[115]据《玉海》所引《宋会要》:

咸平二年七月,真宗欲复职田。三司令依例轮税。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沿革以闻。甲申,检讨杜镐等言:“唐给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转运使就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均给州县长吏,次及通判、幕职州判司、簿尉等官。所占田户,止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役。”从之。[116]

宋职田,主要授给外任之地方官。真宗咸平初,合各路转运使搜括官府庄田,均给州县长吏及幕职判司县令簿尉等地方官。对此,《续资治通鉴长编》有明确记录:

(咸平二年七月甲申四日)宰相张齐贤请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申定其制。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悉免其税,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

其两京、大藩府(按:指三京府、京兆、成都、太原、荆南、江宁府,延、秦、扬、杭、潭、广州)四十顷,次藩镇(按:节度州)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兵马都监、监押、寨主厘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117]

以上清楚说明,北宋太祖、太宗二朝未行职田之制。真宗咸平二年七月始复唐职田之制,推行职田制。然宋代职田,止给外任地方官,且将职田所收租说按规定比例分级路转运使副、州县长贰及州县幕职簿尉及州司兵官等外任文武官。不是将职田直接分给官员料理。

不同地域职田,贫瘠沃腴不同。施行后,出现差遣争夺肥阙之情况。如“越州有职分田,岁入甚厚,今争者颇众。”宰相寇准觉得如此,职分田难以养廉,肥阙“非廉士莫可与。”遂堂除任布为知越州。[118]但这种个别行为,无法改变其弊病。

职田制并非是一直顺利施行的,仁宗天圣间一度罢废。因受制于官员素质、职田厚薄、年景气候等因素,职田制实施存在较多困难。如遇灾伤,承担职田租种的佃户,就交不了课税。仁宗天圣元年(1023)七月,就不得不降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119]天圣七年,鉴于“官吏不务至公,或差遣之间狥于侥幸,或横敛之际害及人民,屡致讼言”,八月一日诏:

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其数上三司。以所在时估定价例,均而给之。[120]

也就是改变职田直接分配给官员收租课得利的方式。“应天下职田宜依奏停罢,其见佃人户逐年分收课利并纳入官;诸州府军监,每年各具夏、秋纳到石斛,时估价例申三司,令三司类聚天下数目,纽定价钱,均给与诸道州府军监见任官员。”[121]这大大增加了三司工作量,而且难以做到公平合理。果不其然,天圣九年二月“诏复郡县职田”。[122]

仁宗庆历三年曾采取限田的措施,大幅减省职田数,复位职田分配之制,如大藩府知府从40顷减至20顷,节度州知州减至十五顷,防、团以下知州统一减至10顷。数量要比真宗咸平二年减少一半以上。[123]限定职田数自都督州知州20顷至不满五千户县令2顷,各有等差。职田是地方官一笔很大收入。[124]然神宗熙宁二年三月,朝廷特许成都府路职田总收入由路提点刑狱司总理与分配。[125]

然因“生齿日繁,邑无旷土”,地域人口、土地之不同,地方官员圭租(职田)收入逐渐拉开距离。

到北宋后期的政和八年就出现了收入很不平均的情况。[126]

职田之制,南宋沿用而不废。据《玉海》记载:

绍兴末,东南诸路收圭租二十三万斛有奇,县有过给者。(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癸酉,【诏】及格止。隆兴初元六月,又有权借一年之令。[127]

权借,即政府以临时借用名义,收取本应发给官员享有的职田收入。其后:

乾道元年七月辛亥,又借三年(按:地方政府借官员职田收入三年);八年十月丙戌,复还之。十二月,严额收敛之禁。[128]

然南宋版图缩小,各地职田也不均衡。如两广、福建路就不能保证规定之数。《淳熙三山志》记载:

(福州)职田二十一顷九十亩一步,园九百四顷九十四亩一角五十三步。租课钱一千一百二十四贯五百八十文足,米四百二十一石四斗二升六合……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129]

此“职田二十一顷”,是与大藩府长吏职田数标准相符的。[130]但有的州县职田租米较充裕。[131]从总体上看,两宋地方官有大笔职田米或钱收入,此亦能窥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的一斑。

职田是宋代俸禄的重要组成部分。陈襄《州县提纲》将其与官员添支并列,[132]而且,从熙宁六年《详定职田诏》可以看出宋代职田所授给范围较广。[133]元丰新官制中,尚书省工部置屯田郎中、员外郎,分案三,曰屯田,曰职田,曰知杂。职田为其中一案,[134]上有专司掌管,说明职田之重要。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的元丰三年职田总数达到23486顷55亩![135]从总体上来说,职田制实行后,地方州官“稍资俸给”,值得得肯定。由此,亦可证赵翼对宋代“制禄之厚”的评价诚非虚言。[136]

(七)随身、元随、傔人衣粮 

《宋史·职官志》有“傔人餐钱”,餐钱是俸禄之一种,而与“傔人”无关,此二字属阑入,当删。[137]但傔人与随身、元从皆为宋朝廷派给部分高层文武官员随从当值、供役使人员,是一种特权待遇。随身与傔人之名始于唐。唐武宗会昌三年(843)五月,“敕:诸道节度使置随身不得过六十人,观察使不得过四十人,经略、都护不得过三十人。”[138]又,唐节度大使、副使之下皆有傔人、别奏随从。[139]元随之名始于五代,五代后周已有防御使元随30人、团练使30人、刺史20人之制。[140]。唐五代三者名异而实同。至宋代分为随身、元随,傔人三等,

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余止傔人。

所给随身、元随、傔人有定额等差。[141]

随身、元随、傔人均有月粮、衣赐,惜失载。笔者仅在南宋干道侍卫亲军都指挥使、淮南西路安抚使郭振请给中,发现有元随月粮之记载一例:

料钱四百贯文。禄粟一百五十石,内米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本色;小麦四十五石,内二十二石五斗住支,二十二石五斗折钱,每石折钱二贯文。元随五十人,各每月粮二石,计一百石,每石折钱三百文。[142]

三衙管军郭振元随50人,每人给月粮2石,计100石,每石折钱300文。这里提供了元随给月粮二石之数。然此2石却折现钱600文,这有点不可理解。因郭振禄粟每石折钱二贯,而随身每石折钱仅300文,相差六倍多!随身一个月600文,如何够开支?按上文有“户部批下总领两淮浙西江东财赋军马钱粮所申,得旨郭振诸般请给可特支全俸”一句,据此分析,此元随每石折钱300文是纳入郭振“诸般请给”之中的,元随50人月粮共折现钱30贯。又如宰相蔡京,“已受仆射奉,复创取司空寄禄钱(按:元丰官制,三师、三公非寄禄官,无禄钱),如粟、豆、柴薪与傔从赐粮如故,时皆折支,亦悉从真给”。[143]可见傔从赐粮是归入蔡京俸入中的,且毋须“每石折支三百文”,是真给二石米。

(八)给劵 

给劵是一种临时性的出差补贴。《宋史·职官志》对给劵有简要记载:

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官)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劵。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劵,入本路给驿劵,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给馆劵,余官给仓劵。[144]

官员出使或赴任,或群臣扈从皇帝巡幸,颁给提供食、宿及生活用品之劵。劵有馆劵、驿劵、仓劵生劵之分。驿劵,指入驿舍食宿之劵;仓劵,是生活补贴,直接给钱时称劵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馆劵指入住亭馆之劵,待遇略高于驿劵,但与驿劵一样食宿皆包。故驿劵与馆劵常混用不分。生劵,为军兵月给禀食钱凭证。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馆劵与驿劵

曹家齐《宋代驿劵考略》称:“宋代,馆驿合并,与递增铺分立。馆驿不再向公差人员提供马匹,仅作为供公差人员食宿和领取生活补给品之场所。”[145]不过,二者有时或混而为一,不作区别。如天圣七年三月甲戌 “诏广南、福建幕职州县官赴所任,如川峡例,给以馆劵。”[146]“馆”与“驿”或合称,如景德二年(1005)九月四日诏“兴州青泥旧路依旧置馆驿,并驿马、递铺等等。”[147]

 “馆”与“驿”何以可以联在一起呢?曹家齐《宋代驿劵考略》有明确阐释:

宋代驿劵沿用唐代之名称。但不作乘马凭证,正是与宋代驿传制度变化相适应的。宋代,驿之传递和供马功能为递铺所夺,驿与馆合并仅成为食宿与批支钱粮、草料之所,那么,驿劵只有作为入驿食宿之凭证才名副其实。[148]

驿与馆合并,故馆劵与驿劵差别消失。有了驿劵,沿途食宿通可以解决。日僧成寻在《参天台五台山记》中有十分具体记述:

(熙宁五年)十一月丙午,天晴,巳时,使臣并三司官人(按:三司掌颁发驿劵)来,参五台山沿路盘缠文字:

三司 日本国僧成寻等,差殿直刘铎引伴成寻等等赴五台山烧香迄,却引伴赴阙。日本国僧八人,每人各米三升,面一斤三两二分,油一两九钱八分,盐一两二分,醋三合,炭一斤十二两,柴七斤。客商能富一名,每日与口劵米二升。右仰沿路放睟县镇馆驿,依近降驿令供给,往来则例,其劵并沿路批勘,文历候回日缴纳赴省。

熙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给。

判官

副使

使[149]

三司所给文字当为“文历”,并给予驿劵,由沿路州府县镇,按《驿令》批勘供给食用物品,包括驿舍、馆舍提供住宿。

又如益州发解举人,因路途艰险遥远,给予馆劵,这与驿劵无异。[150]

驿劵与馆劵待遇,要比仓劵高,如皇帝外出随从官员食宿待遇分二等:“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劵,余官给仓劵。”[151]

二府大臣与三司使以上可享受劵馆食宿的待遇,其它官员只给仓劵,供给官物。可见二者高下之区别。

然,非车驾巡幸扈从,平常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差遣,并给沿路馆劵,即驿劵,供给食宿:“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馆劵,回日于合门送纳。”[152]驿劵是官员出差供给凭证,驿劵本身有高低等差之分。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专辟一节《驿劵的发放和入驿食宿制度》称:

驿劵既为公差人员以补给凭证,在发放时当依官职的高低而面值得不等,每一官职都是有驿劵发放的定例。如熙宁三年正月,条例司言:“进士程义路所陈蔡、汴等等十河利害文字,实知水利,欲令义路随侯叔献、杨汲等,以备指引,仍给驿劵,视三班借职”。[153]

三班借职为武臣最低一阶。进士程义路未入仕,非命官,因在水利上建言,得朝廷认可,召程义路随同官员侯叔献等考察蔡河、汴河等十河利害,“视三班借职”例,发给最低一等驿劵,以供顿食宿。说明驿劵分级别。

同住某驿舍,有佳、劣之分,即如今日宾馆有套房、单间、临湖、朝北等区别类似:

诸应入驿之人至驿(马铺、临流亭馆、僧寺同),非相统摄,先至者居之,其无官,或有官而尊卑隔越,虽先至,亦迁避。[154]

宋李元弼《作邑自箴》把让驿舍佳处给高官,作为官员自觉执行一条要求:

入驿舍,有后至官高或口众者让与佳处。[155]

驿舍,都有可安顿住宿的多间住房,是官方客栈。如南宋台州仙居安洲驿,有“台门,以及厅宇,两庑、正堂,以次俱办,凡为屋三十楹,足为大宾客愒(憇)节之地……器用庖湢,井井一新。”[156]

2.仓劵

仓劵也称劵钱,是生活补贴,直接给钱,没有入住馆驿待遇。如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辛未诏:“川峡、广东监押、巡检、驻泊捉贼、监当使臣,并与二年一替。川峡幕职州县官得替、不押纲运者,并给仓劵。”[157]

又官员赴任或在任携家眷移替途中,突然死亡,许按其家口人数、所归处,“计程给仓劵”。[158]

这是给亡故官员家属的一种照顾,已超出俸给范围。故绍兴二年,罢去官员身亡给仓劵之制:

旧制,州县官正郎中以下身亡者,给仓劵。两浙转运判官梁山汝嘉言:“诡冒者众,蠧耗邦财。”诏并罢。[159]

孝宗隆兴初,洪适奏言,归明有官人止给劵钱,不足以养家糊口,需给俸料:

沿边已招纳降胡,若使之饥寒失所,则必怨望。如萧鹧巴一家余二十口,劵钱最多,日不过千六百金(文),尚不给用,则其余可知。乞将已有官人,与给料历。[160]

此“劵钱”盖指仓劵,以日计钱给之,属俸料外之资给。凡劵皆有使用期限。文武官员差遣享受馆劵或驿劵,书明规定期限。:“按《度支押令》,木㭖至京交承未毕,其驿劵听三十日止。”[161]止宿诸州沿路馆驿,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162]若超出期限,要判刑。[163]按规定期限使用毕,须将劵上交,由三司掌劵司审核报销:

诏应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沿路馆劵,回日于合门送纳,委三司点检。如枉道、重迭,虚给官物者,具名以闻。[164]

如发现不按出差规定路线,本从开封到杭州,却绕道到鄂州,再赴杭州,此即属“枉道”;或已到杭州,再回开封,又赴杭州,此属“重迭”。这都是不允许的,要上报朝廷、甚至皇帝。

北宋前期,因为驿劵使用人员多,而层次又不同,开支浩瀚,三司设“掌劵司”专责管理。三司专门编制“驿劵则例”,以规定发放、待遇、管理等规制。[165]驿劵、馆劵、仓劵等,元丰改制后由户部掌管。[166]诸路州县沿路设置的馆驿,有专知官与公人管理,地方长吏兼管。[167]

3.生劵

生劵为军兵月给禀食钱凭证。南宋时,或用楮币会子(纸币)颁给:(绍熙九年,1198)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劵人月给会子六千,蜀郡物价翔贵,请増人月给九千。”[168]《宋史·理宗纪》:“嘉熙二年十二己巳,出祠牒会子共七百万纸,给四川制司,为三年生劵。”[169]

(九)餐钱与御厨折食钱[170]

餐钱,古已有之,最早见于《汉书·高后纪》。[171]

餐钱即厨膳钱。宋代餐钱名目众多,有月给餐钱、月给食钱、御厨钱、厨钱、食钱等。[172]其实这些名异实同,均为宋代官吏膳食津贴钱。但确也存在一些名色如御厨折食钱等,却不能与餐钱完全等同。宋代官制确实复杂多变,连一个“餐钱”的名称,也是变化无常,后人很难厘清。即如《宋史·职官志》载有“傔人餐钱”(“傔人”二字为衍文),其注文曰:

中书、枢密、宣徽、三司及正刺史以上,皆有衣粮,余止给餐钱。[173]

据此,宋真宗朝宰执与正任武选官阶有衣粮,不给月餐钱。但据王禹偁 “官爵阶勋数之,无非一品,日有秩酒,月有餐钱”之说,[174]则宰相有月餐钱。又《宋会要》所载熙宁禄制宰执有餐钱,武选官正任餐钱却给取消了。[175]

宋代餐钱所授对象宽窄范围变化较多,难以划一。而现在所能见到的餐钱格记载史料不全,致难以了解全貎。现把记载的真宗、神宗两朝餐钱颁给对象,第一类是给官员个人餐钱,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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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给官员个人的餐钱,又神宗《熙宁法》规定,既有给某些官员餐钱之则例,同时又对几个特殊的官司拨给公用餐钱。[176]

第二类是拨给公廨的餐钱,由众官均分,如大理寺餐钱,大中祥符二年与天禧五年前后不同,先给官员本人,相隔十二年之后,拨给本寺,均分给众官员: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天禧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钱月二百六十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下充公用。”从本司之请也。[177]

在京百司中有餐钱的官司,通常职事比较繁剧。或须全天候在官舍、场务勾当公事,或职务繁剧,故有食直钱(即餐钱)之给。如左藏库出纳纷繁,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十二月,特诏左藏库:“监官食直钱,朝臣、诸司使二十千,京官、殿直以上并十五千。”[178]

左藏库监官食直钱数基本上与《两朝国史志》所载相符合。至南宋时,库务监当官餐钱有所提高,如孝宗干道七年小使臣差左藏库专知官职事,“以掌管左藏库出纳官物,使臣书衔。依专知官请给外,月添食钱二十贯,申朝廷给降付身,理监当资任。”[179]

在地方州县官中也有餐钱的记载。

南宋餐钱给官员个人者,如嘉定六年(1213),建康府录事参军颜椅捐出餐钱,用以建造存爱轩。[180]

宋代州县学学官,若以县佐官兼充者,增给月食钱。这里的月食钱与《宋会要辑稿所载》“凡月给餐钱,国子监判官、直讲各三千”[181]都是学官补贴。徽宗政和间兴三舍贡士法,大办学校,抽贡士出身的县令或县佐官充县学教谕,即增给月食钱:

(政和四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逐县令、佐,有贡士出身人内,从上差一员兼县学教谕,仍月给食钱七贯,其管勾在学职事,依《教授法》。”[182]

又有官司“公用餐”,或聚食,或给公廨官员均分,没有定制,如宰执有堂食,餐钱给个人或公廨均分,没有定制。

御厨折食钱(或称厨食钱)与餐钱类似,但不能等同,是在正俸(请给)之外的添支钱。有祖例,亦有临时差遣而添给食钱的,若非官吏征召之布衣,即授官劵:

徽宗宣和指挥:“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分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

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183]

“修书官折食钱”,即是“职纂修者有折食钱”。

两宋时,在京国史院、实录院、敕令所、日历所等局、所官吏,有御厨食钱一项。御厨食钱,本应是御厨供应用餐。但御厨不可能供应局、所官吏用餐,遂折成现钱发给官员,于是就有了一个“御厨折食钱”名色。餐钱折食钱本有定数,但财计部门(元丰改制前为三司,后为户部)会根据物价波动 “每月旋估支折”,故其实无定数。至绍兴元年,干脆裁定则例,将其分成十一等。[184]十一等御厨折食钱本有《则例》列出每等折食钱与相应的局、所官吏,惜其不全。仅举一例以证之:

绍兴四年九月六日,诏:“新差详定一司敇令所删定官、充史馆校勘邓名世,先次供史馆校勘职事,许支破新任删定官请给,御厨折食钱依检讨官则例支破。”从史馆修撰常同请也。[185]

对照北宋所订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186]检讨折食钱应为三十五贯,大体相应于北宋局、所官厨食钱之第九等。但绍兴元年已大幅度削减。邓名世大概能领到二十贯左右厨食钱。[187]

(十)杂给

杂给始于唐,唐代正俸之外,有杂给、手力。[188]宋初,月俸(正俸)之外有禄粟、杂给。杂给主要有茶、酒、厨料、盐、蒿、炭、薪、纸等物料,也给钱,如茶汤钱。对象不同,所给杂给名目数也不同。[189]

茶有专添给茶者:“宫观副使、文明(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龙图、枢密直学士,并月给茶。”[190]也许此与宋代学士爱喝茶有关。酒有专给酒者:

学士、权三司使以上,兼秘书监,及曾任二府提举宫观,日给酒者,法酒自五升至一升有四等。法糯酒自一升至二升有三等。权发遣三司公事,法酒半升、糯酒半升。[191]

三司使与殿阁学士以上,每天供给酒五升至一升,说明宋代喝酒风之盛。不知是带回家,还是允许在官舍喝。故酒是市场上买不到的宫廷酒。以上茶、酒均属杂给。[192]

在钱币作为宋代主要流通的等价物交易手段后,俸钱成为宋代文武官员的基本收入,这是超越前代的宋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然在俸钱已能满足官员生活需要的情况下,朝廷还为宰执官、正任武臣及京府幕职等少数权贵文件武官员,提供盐、柴、炭、马料等这些日常生活用品,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可见宋代官员禄俸之厚,赡给之周全。

以月给盐为例:“宰相、枢密使,七石。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宣徽使、三司使、(三司)三部使、权三司使,二石。节度使,七石。掌兵遥领,五石。节度观察留后、观察、防御、团练、刺史,五石。”[193]似此类诸物供给,按地位高下、职务之不同,随分而给,属于杂给。茶汤钱,是宋代作为俸钱之外的一种兼职杂给补添,相当于厨食钱之类补贴。赵升《朝野类要》称:“茶汤钱,为兼职而给也。”[194]陈襄《州县提纲》提及:“俸给、茶汤有定制。”[195]

选人外任诸路、州府、县三级的地方官,如无职田分配,给予适当的茶汤钱添给:

乾道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省奏:“勘会诸路无职田选人,每月例支茶汤钱一十贯。”[196]

茶汤钱亦称“养廉钱”,[197]除选人无职田给茶汤钱外,使臣外任无职田,亦给茶汤钱。[198]现任官兼职管勾监管库务等金谷杂事,亦补贴茶汤钱。[199]

(十一)公使钱

关于宋代公使钱,中外学者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佐伯富、俞忠宪、黄纯艳等都认为,公使钱或公用钱是同一概念。林天蔚则持不同意见,认为公私钱可以“私入”而公用钱则是官署名特别办公费,要报销,两者不同。[200]笔者赞同佐伯富、俞氏、黄氏三文观点。

公使钱,或称公用钱,[201]也称供给钱,[202]相当于官方招待费,源于《周礼》厨传费。《周礼·地官》:

遗人掌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凡国野之道,十里一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旅室,路室内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203]

宋韩琦、范仲淹据此谓:“此则三王之世,已有厨传之礼。”又说:

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204]

设公使钱原意,是供官司招待往赴任途中士大夫宾客、使者,或军队将帅犒劳备征战士兵之费用,《挥麈录》记载:“太祖既废藩镇,命士人与州,天下忻便,于是置公使库,使过遇过客,欲使人无旅寓之叹。”[205]

仁宗嘉佑八年五月,“赐河北国信路(按:国信使所经路)公用钱……以契丹庆吊、祭奠使人往来故也。”[206]

真宗景德四年六月:“以鄜延路副部署石普为并、代副部署。诏给公使钱岁给二千五百缗。”[207]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又诏:“增镇戎军公用钱岁二十万。”[208]

宋代诸路、州府军监公使钱,“旧皆有常数”。诸州公使钱如何开支?仁宗庆历三年七月知滑州尹洙的事例很有代表性,该州每年公使钱2000贯,入不敷出:

奉敕差知滑州,到任后,取索到前任知滑州王沿以后支用公使钱体例,计度每年合使钱数,及勘会到本州岛现管指使、使臣及郡虞候以上共六十余人,主兵官及(州)通判、职官、参谋等近二十人,共八十余人。每食,例破常食约计钱七贯,每月计二百一十贯;逐月五次聚食,一次张乐,共约钱三十贯文。每季一次大排管(犒)设军员二百贯;非次专使访问,或教场内军员吃食,官员射弓,及添助造就酒糯米麦并节辰送物,逐季又约一百贯文,每一季都计使钱一千贯。依此约度,每年合用公使钱四千贯。王沿在任时,支公使钱三千贯。后来除依王沿例别给米麦外,只支钱二千贯。

勘算每年少二千贯。洙遂访问勾当官吏等,所少钱作何出办?其人等并言:“自来于诸处回易,可以得足。”自来并是于军资库或随军库支拨系官钱作本回易。[209]

滑州公使钱并不够用,还得靠借支军资库、随军库钱作本钱,派人做生意赚钱来弥补亏空。州郡公使钱主要开支用于州驻屯兵官及州官的每日支破的“常食”钱、宴会、招待京师或州郡官员、教场内军员及官员射弓吃食、助造酒糯米麦并节辰送物等。

公使钱分如下几类。

一是节度使兼使相(10000—7000贯)、宗室(亲王、郡王、嗣王等,20000—7000贯)、七千贯不等。南宋三公官比使相。“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210]这一类公使钱“如禄奉”。

南宋时,宰相加三公官岁赐公使钱万贯,如秦桧加太师、封魏国公,时秦桧为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独相。“全给秦桧岁赐公使钱万缗。”[211]

二是武臣正任官、环卫官。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各有等第,亦“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刺史以上所赐公使钱得私入。”[212]武臣正任公使钱“如禄奉”,归私入。

又,南宋孝宗干道六年诏:“环卫官储将帅之地,可与增俸。左、右金吾卫上将军每月添支供给钱一百贯文,诸卫上将军并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每月八十贯文,诸卫大将军每月六十五贯文,诸卫将军、中郎将每月五十贯文。”[213]

武臣正任不但料钱高于文臣,且有公使钱。从待遇优渥上,超出文官,朝中大臣甚为不满。大观三年九月十一日,中书省提出,文臣带职给贴职钱,以缩小学士与正任官差距。[214]或给任军职的将帅军中管设开支,归个人支配。

三是京师中枢及紧要官司给公使钱。例如中书宰臣月给厨料钱50贯,参知政事35贯,又有添支钱140贯,添厨钱50贯;枢密院每月东厨305贯,西厨270贯;宣徽院每月厨钱80贯;三司每月70贯;御史台每月300千等。

此外又有岁给者,如尚书都省、银台司、审刑院、提举诸司库务司每给三千,用尽续给。[215]

四涉及范围最广,为“三京及诸道州府军监,旧皆有常数……岁终支不尽者,解州库。”诸路长吏及逐路诸州郡都有公使钱配额。毕仲衍《中书备对》有详尽记载。[216]

文武升朝官知州、各路监司、帅司及边地要塞带兵官,也给公用钱,可供长吏或统兵长官自行支配,如用于犒设往来官员酒食之费。或随月给受,或岁给。如三京府(西京、南京各六千贯,北京八千贯),雄州因契丹使者必经之地,岁给公使钱一万贯。各州所给多少不一。如同在京东东路,青州四千贯,而单州仅五贯。[217]

宋代州郡皆有公使库。俞宗宪认为宋代的公使钱大致可分为正赐公使钱与公使库钱二部分,[218]此值得商榷。州郡有公使库,其公使钱额有明确规定。诸州郡公使钱,朝廷正赐只占部分,大部分须自筹。诸路州郡公使库钱可“回易公用”,即作为做生意赚钱之本钱,不敢入己私用。范仲淹对此曾有说明:“臣伏覩《编敕》指挥,若将公使钱回易到别物公用,但不入己,更不坐罪。”[219]公使钱虽有定额,但朝廷正赐公使钱比例不大。以知扬州苏轼《申明扬州公使钱库》举例:

右臣勘会本州岛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今契勘醋库每年只收到一千六七百贯至二千贯以来,常不及元立额钱二千五百贯之数。

窃以扬于东南,实为郡会,八路舟车,无不由此,使客杂沓,馈送相望,三年之间八易守臣,将迎之费,相继不绝。方之他州,天下所无……是致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220]

从上引苏轼在知扬州任上所述该州公使钱岁额为5千贯,这与熙宁三年《中书备对》所记载的公使钱额“淮南路东路:扬州,五千贯。”[221]相符合。但实际正赐的仅为六百贯,其它须本州岛自筹。然,扬州为大都会,使客往还接待,馈送礼物,加之知州三年之内换了八个,累年接送,开支入不敷出。此《状》提供了如何解读宋代公使钱使用的重要信息。州郡公使钱并非全额拨给,也不能归守臣所私用,且往往入不敷出。当然,迎来送往少者之州郡,可能有用不完的公使钱,这剩余公使钱,朝廷规定“岁终支不尽者,解州库。”[222]

州郡公使钱使用,“皆长吏与通判联署籍以给用。”[223]

公使库自路至县皆置。其实县长吏也有公使钱,但未见正赐多少之记载。原因何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对此有所解释:

公使库者,诸道帅司及州、军、边县与戎帅皆有之。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然正赐钱不多,而着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帅、宪等司,则又有抚养、备边等库,开抵当、卖熟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东南而为尤甚,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帐籍者,至十二万缗!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至必数千瓶![224]

州郡、县公使库,收遗利巧立名目,征敛于民,课利日益增多,自帅司至县官,馈遗成风,馈送是双赢的。“东南帅臣、监司到署,号为'上下马’,邻路皆有馈,计其所得,动辄万缗。”[225]

公使钱之害民,从扬州一地可以看出,北宋哲宗元佑时,苏轼知扬州,公使钱额五千贯,正赐六百贯,自筹三千贯左右,也未超过五千贯公使钱之额,而至南宋孝宗时淳熙时,公使钱耗于馈遗之数,竟达十二万贯!剧增二十余倍之多。

公使钱私用,作违制论。仁宗朝,“诏(刘湜)诣渭州劾尹洙私用公使钱,颇传致重法。以故洙坐废。”[226]尹洙以右司谏、知渭州:“洙以部将孙用由军校补边,自京师贷息钱到官,亡以偿。洙惜其才可用,恐以犯法罢去,尝假公使钱为偿之,又以为尝自贷,坐贬崇信军节度副使,天下莫不以为湜文致之也。”[227]不论怎样评论刘湜受理尹洙私自挪用公私钱一案处置是否过份,但已能说明,在法,公私钱是不许擅自挪用的。

仁宗庆历间,范仲淹任陕西四路都部署、经略安抚使,其下属知延州西路都巡检使葛宗古“为侵用公私钱入己”,“奏案入朝廷”。如按《刑统》“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立判案减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一等坐之。”据《刑统》律,葛宗古“不敢从轻,遂至入罪。”但可以从重依无文记处徒一年、罚五匹,也可以从轻按有文记杖九十、罚五匹坐罪。[228]范仲淹即上奏为骁将葛宗古辩护,望法寺(大理寺)从轻发落。这也说明北宋时,对公使库公使私用,严格禁止。

如违制搞非法贸易,“诸公使非法于额外营置于钱物”,作为公使库钱,或违制馈送,“或以酒及应公使物馈送出本州岛界”,以坐赃论各徒二年。[229]

朝廷不是没有看到地方官吏恣意征敛于民,移作公使钱之弊,亦曾三番五令予以限制。宣和七年五月七日,定:

郡守、监司每月所受公使库应干供给,纽计钱数,不得过二百贯。总管、钤辖、通判不得过一百五十贯,其余等级,依仿裁定。若旧例数少者依旧,不得增添。如违,计所剩以盗论。[230]

南宋孝宗隆兴二年六月,降指挥:“诸州公使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支酒,其违反者以违反制论。”这一指挥,立即遭到反对。因“止许支酒”,此酒乃公使库自造之公使酒。公使酒不能出售,那路、州郡官供供给钱就没有了,只剩酒了。臣僚遂上奏:

切见已降指挥:“诸州公使库合支见任官供给,止许支酒,其违反者以违反制论。”臣谓:“自来州郡每月所支供给,有支见钱,有支本色,或作分数杂支。相承已久,骤然更改,众谓非便。盖缘公库于法不许卖酒,侵夺场务课额,一色支酒,则是显然使之违法货卖……欲望特降指挥,令诸州将所支供给且依旧例。”[231]

孝宗原想对地方官过度支用公使库钱加以制止,以支公使酒取代支见钱等。结果遭到臣僚抵制。只能对地方长贰等公使钱供给钱数额,加以削降:

(隆兴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户部契勘,在《法》,公使库给供给,帅臣不得过二百贯,监司、知州军不得过一百五十贯,通判不得过八十贯,兵职官、监司属官不得过三十贯,外县知县、县丞不得过一十五贯,簿、尉、监当官不得过一十贯。[232]

但结果,郡县“每岁终,上其(公使钱)数于户部,辄以劳军、除戎器为名,版曹(户部)知而不诘也。”即假借劳军、置办军火名义向户部报销公使钱,上下蒙骗,公使钱之弊端,难以扭转。史家李心传直笔而书:“诸郡皆立额,白取于属县,县敛于民,吏以输之,小邑一岁亦不下千缗,人尤以为怨。”[233]

公使钱,主要作为官署一项公用开支经费,在宋代特别兴盛,滥用情况也严重,历史影响深远,对当代行政监督机制颇具借鉴意义。

注 释

[1] 衣川强:《前篇·以文官为中心论宋代俸给》《后篇·官吏与俸给》,原刊《东方学报》第41、42期,1970、1971年,收入《宋代文官俸给制度》,郑梁生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

[2] 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6期;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全明:《也论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

[3]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申採湜:《宋代官僚制研究:宋史列傳分析을통하여》,首尔:三英社,1981年;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4年;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5] 安田修一:《关于职田——以给予状况与耕作者为主的考察》,《史朝》第76辑,1961年;佐伯富:《关于宋代的公使钱:地方财政研究》上、下,《东洋学报》第47卷第1、2号,1964年;安田修一:《宋代职田的管理》,《山崎先生退官纪念东洋史学论集》,东京:东京教育大学文学部东洋史学研究室,1967年;安田修一:《通过职田制考察宋代官吏》,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会编:《木村正雄先生退官纪念东洋史学论集》,東京:汲古書院,1976年;俞忠宪:《宋代公使钱研究》,邓广铭、徐规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2~108页;白文固:《宋代寄禄官制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林天蔚:《宋代史事质疑》第1章“公使库、公使钱与公用钱有别乎?”,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年;朱瑞熙:《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概述》,《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黄纯艳:《论宋代公用钱》,《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6] 《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42页。

[7] 《隋书》卷28《百官志下》,第882页;《通典》卷35《职官典·俸禄·禄秩·隋》,第961页。

[8] 《通典》卷35《职官典·俸禄·禄秩·大唐》,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962页。

[9] 《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95页。

[10] 《通典》卷25《职官典·俸禄·禄秩·大唐》,第966、967页。

[11] 《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6068页;《通典》卷25《职官典·俸禄·禄秩·大唐》,第962页;《旧五代史》卷103《汉书·隐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596页。

[12]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第4章“隋至唐前期的俸禄制”(冻国栋撰写),第187页。

[13] 《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807页。

[14] 《全唐文》卷101《(梁太祖)给百官俸料制》,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1035页。

[15] 《资治通鉴》卷267,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8707页。

[16]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5页。

[17] 《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汉乾祐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40页。

[18] 《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36页。

[19] 衣川强:《宋代文官俸给制度》,第2页。

[20] 曾巩:《曾巩集》,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71页。

[21] 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6《俸禄·古今源流》,《四库类书丛刊》第93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6页下栏。

[22]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88页中—下栏。

[23]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5页。

[24]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页。

[2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566—4567页;《宋大诏令集》卷178《复置俸户诏(乾德四年)》《幕职官置俸户诏(开宝四年)》,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39页。

[26] 《宋大诏令集》卷178《幕职官置俸户诏(开宝四年十一月)》,第639页。

[2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9页上栏。

[28] 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6《俸禄·古今源流》,《四库类书丛刊》第930册,第596页下栏。

[2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5、4116页;《宋大诏令集》卷178《俸赐》,第640页;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石林燕语》卷5《考异》,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3页。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72页上栏。

[31] 《宋大诏令集》卷178《定百官俸诏(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甲寅)》,第641页。

[32]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6页。

[33] 戴建国:《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34] 袁慧:《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页。

[3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6,仁宗嘉祐二年十月甲辰,第4492页。

[36]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第588页中栏。

[37]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2页。

[38] 《宋史》卷162《职官志二》,第3819、3820页;孙逢吉:《职官分纪》卷15《天章阁·学士、直学士》,第362页。

[3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7页下栏。

[40]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1、4120页。

[41] 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第181页。

[42] 白文固:《宋代寄禄官制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

[4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3页上栏。

[4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1页下栏—4592页上栏。

[4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8,神宗元丰三年九月乙亥,第7482、7483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第4549页下栏。按:《宋史》卷169《职官志九》谓:“自开府仪同三司三司至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误。元丰时选人寄禄官未改名为将仕郎,这是一误;二,开府仪同三司或不列入寄禄官,独称使相,而自特进至承务郎为寄禄官,在大观新增寄禄官阶之前,据《元丰寄禄格》计为二十四阶。

[46]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奉禄制》上《奉禄》,第4117页。

[47]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7页。

[48]  孙汝听:《苏颍滨年表》,《苏辙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附录”,第1788页。

[49]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第4530页下栏。

[50] 《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621、622、623页;《文献通考》卷64《职官考十八》马氏按语,第577、578页下栏;《宋大诏令集》卷163《改将仕郎等官名御笔手诏》,第627页。

[51]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29、4130页。

[5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1页。

[53] 沈括:《梦溪笔谈》卷12《官政》,上海:上海书店,2003年,第106页。

[5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8,神宗熙宁六年十二月壬申,第6052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9页。

[5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9,神宗元丰八年八月乙酉条,第8586页。

[5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13页。

[57] 《宋史》卷212《宰辅表三》,第5516页。

[58]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传》,第13724页。

[5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9页。

[60] 《宋大诏令集》卷163《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18—619页。

[61]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7页。

[62] 《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允户部尚书详定一司敕令左肤乞立学士至直阁贴职钱御笔·大观二年五月十三日》(644页)制成。

[6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1、4592页。

[64] 《宋史》卷19《徽宗纪一》,第36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第4541页下栏、4550页下栏;费衮:《梁溪漫志》卷2《文武官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3页。

[65]《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0—4111页。

[66]《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页。

[67] 《宋大诏令集》卷163《改武选官名诏(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620—622页。

[68]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第588下栏;参见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第6章“两宋俸禄制度” (杨果撰写),第248页。

[69] 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16《吏禄》,《四库类书丛刊》第9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2页。

[70] 王应麟:《玉海》卷135《绍兴重修禄秩新书》,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年,第2521页。

[71]《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考》十九《禄秩·宋》,第590页上栏。

[7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3页上栏。

[7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2页下栏

[7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5页下栏。

[7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4页下栏—4605页上栏。

[76] 《宋会要辑稿·兵一七》,第8969页上栏;岳珂编:《鄂国金佗续编》卷5《丝纶传信录·绍兴元年》,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06页。

[77] 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六章《军费开支》第二节《军队俸禄制度》,中华书局1995年,第405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8、4604页下栏。

[78] 《宋史》卷169《职官志九》,第4061页。

[7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8,神宗元丰三年九月乙亥,第7484页。

[80] 《宋史》卷170《职官志十》,第4076页。

[81] 赵升:《朝野类要》卷2《爵禄·食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73页。

[8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8页上栏。

[8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5页上栏。

[84]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传》,第13726页。

[8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4页上栏。

[86] 《宋大诏令集》卷178《定百官俸诏(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甲寅)》,第641页。

[87] 《宋大诏令集》卷178《令文武群臣料钱依旧支现钱诏(大中祥符八年十二月戊寅)》,第641页。

[8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8,神宗元丰三年九月乙亥,第7482—7483页。

[89]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30页注文。

[90] 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见邓广铭 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81、182页。

[9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记载,“添支”钱中有“都提举市易司”,该司系神宗熙宁六年十月二日(辛未)由“提举在京市易务”改。此可证该《禄令》为《熙宁禄令》。

[92]《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8、4109页。

[93] 《宋大诏令集》卷五五《富弼拜集贤相制·至和二年六月戊戌》,第279页。

[94]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01、4102页

[95] 宋赵升撰 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三《爵禄·食邑》,第73页。

[96]“支破添支”中“支破”为动词,为“发放”、“颁给”之意,支破添支指是发放添支钱。作者误将“支破”视为俸禄的一种名目。(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第6章“两宋俸禄制度”(杨果撰写),第264页)

[9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1、4592页。

[98]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3页。

[9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卷158《选举志四》,第4117、3708页。

[100]  宋邓名世撰《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一○《苖》,《四库全书》第922册、第118页。

[101] 宋孙汝听编《苏颍滨年表》,《苏辙集》,“附录”,上海古籍贯出版社1987年,第1788页。

[102]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2页。

[104]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6页。

[10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0、4591页。

[106] 衣川强《宋代文官俸给制度》前篇《以文官为中心论宋代的俸给·前言》,第1页。

[107] 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邓广铭、漆侠主编:《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第182页。

[108]《旧五代史》卷111《周书·太祖纪二》,第1714页。

[10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19—4221`页。

[110] 《礼记正义》卷12《王制》,《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1980年,第1337页中—下栏。

[111] 《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755页。

[112]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第591、592页。

[113]《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5页。

[11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15页。

[115] 高承:《事物纪原》卷1《天地生物部·职田》,《丛书集成初编》第120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8页。

[116] 王应麟:《玉海》178《食货·职田·咸平职田》,第3263、3263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15页、4616页。

[1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真宗咸平二年七月甲申,第995、996页;《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5、4146页。

[118] 《宋史》卷188《任布传》,第9683页。

[119] 《宋史》卷9《仁宗纪》,第178页。

[120] 《宋大诏令集》卷178《罢职田诏(天圣七年八月丁亥)》,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641页。

[121] 《宋史》卷9《仁宗纪一》,第187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17页下栏。

[122] 《宋史》卷9《仁宗纪一》,第189页.

[123] 有的地方官差公人到职田处扑合收纳田租,按规定,“肥沃处每亩不得过五斗”,(《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6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19页。)依此计算,最低一等县令、县尉职田2顷,年收入100石;最高一等都督知州、知府为20顷,年收入达1000石。

[12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19页上栏。

[12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20页下栏—4521页上栏;《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8—4149页。

[12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24页上、下栏。

[127] (请补充)

[128] 王应麟:《玉海》卷177《绍兴复职田》,第3264页。

[129] 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12《版籍类·职田》,《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7886—7887页。

[130] 所言“本州岛职田大率不能如制”,据毕仲衍《中书备对》统计诸路职田数,福建路诸州军职田为“五百三十八顷五十六亩” 。(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校注》第2卷下4《职田》,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6页;并参《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第7476页上栏)

[131] 如平江府昆山县,在南宋理宗淳佑十二年(1252)所修的《淳佑玉峰志》中明确记载该县职田课利钱的分配数:知县为446石6斗1升、县丞为304石5斗8升、主簿为229石8斗9升、监务为187石4斗7升、杨林巡检为121石7升。(凌万顷、边实纂修:《淳祐玉峰志》卷中《职田租米》,《宋元方志丛刊》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年,第1070页)

[132] 陈襄:《州县提纲》卷1《俸给无妄请》,《丛书集成初编》,第93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页。

[133]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3,神宗熙宁六年三月壬申,第5927页。

[134]《宋会要辑稿·食货八三》,第7638页下栏。

[135]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第7476页上、下栏。

[136] 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订补本)》卷25《宋制禄之厚》,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33页。

[137]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2—4123页。

[138]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第595页。

[139] 《旧唐书》卷43《职官志》,第1835页。

[140] 《旧五代史》卷111《周书·太祖纪二》,第1714页。

[141]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3页。

[14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6页。

[143] 《宋史》卷472《奸臣·蔡京传》,第13724页。

[144]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5页。

[145] 曹家齐:《宋代驿劵考略》,《宋史研究杂陈》,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183页。

[14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7,仁宗天圣七年三月甲戌,第2503页。

[147]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〇》,第9469页下栏。

[148] 曹家齐:《宁阀驿劵考略》,《宋史研究杂陈》,第191页。

[149] 成寻:《新校参天台五台山记》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57、358页。

[150] 《宋史全文》卷七上《宋仁宗一》,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11页。

[151]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5页。

[15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0,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四月,第1824页。

[153] 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1页。

[154] 《庆元条法事类》卷10《职制门·舍驿·驿令》,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7页。

[155] 李元弼:《作邑自箴拾遗》第10《登途须知》,《四部丛刊续编》史部第38册。

[156] 楼钥:《楼钥集·补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册,第2132、2133页。

[15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4,真宗天禧三年十一月辛未,第2171页。

[15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3,哲宗绍圣四年十一月丙寅,第11697页。

[159]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1,绍兴二年二月癸未,第1062页。

[160] 许及之:《宋尚书右仆射观文殿学士正议大夫赠特进洪公(适)行状》,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6357,第280册,第314页。

[16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4,哲宗元祐佑六年八月庚戌,第11087页

[162]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〇》,第9470页上栏。

[163] 《庆元条法事类》卷10《职制门·驿舍》,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176页。

[16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0,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四月,第1824页。

[165] 如仁宗嘉佑四年三司使张方平主持制订的《嘉佑驿令》三卷。(《宋会要辑稿·方域一〇》,第9470页上栏)

[166]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第3849、3850页。

[167] 《宋会要辑稿·方域一〇》,第9469页下栏。

[168] 《宋史》卷194《兵志八》,第?页。

[169] 《宋史》卷42《理宗纪二》,第?页。

[170]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3页。

[171] 《汉书》卷3《高后纪》,第96、97页。

[172] 汪圣铎:《宋代官员俸禄和其它颁给分项考析》,《中华同人学术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36页。

[173]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3页。

[174]  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147,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册,第338页。

[17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

[176]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

[177] 《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第2656页下栏—2657页上栏。

[178]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第7153页下栏。

[179]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第7158页下栏。

[180] 马光祖修,周应合纂:《景定建康志》卷22《城阙志·轩亭》,《宋元方志丛刊》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674页。

[18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

[182] 《宋会要辑稿·崇儒二》,第2774页上栏。

[183]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2页注文。

[18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4页下栏。

[185]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6页下栏。

[186]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2页注文。

[187]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费会食与月餐钱、折食钱等,是不同性质的二回事。朱瑞熙《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概述》专门论及月餐钱:“宋代官员还按月领取月膳食津贴。膳食津贴,最初有餐钱或食钱,后来逐步增多,有厨食钱(食钱)、厨料米面、折食钱等数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与“宋代各类、各级官员公费用餐规定”分开。这是正确的。公费筵宴、廊下食、堂食、宴请、设会之类,赐食之类,这属于公款吃喝,不属于俸禄制。本文论述的餐”,则属于于可称之为“宋代官员膳食津贴”的官俸范围;而御厨折食钱是餐钱的外延,属职事补贴。

[188]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85页。

[189] 《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4-4125页

[19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参《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4页。

[191]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

[19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9,仁宗景祐三年九月乙未,第2808页。

[193]《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66页上栏;参《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第4125页。

[194] 赵升:《朝野类要》卷3《爵禄·茶汤钱》,第73页。

[195] 陈襄:《州县提纲》卷1《俸给无妄请》,《丛书集成初编》第932册,第8页。

[196]《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29页上栏。

[197]《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八》,第4628页下栏—4629页上栏。

[198]《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34页。

[199]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第7584页上栏。

[200] 佐伯富:《关于宋代的公使钱:地方财政研究》,《东洋学报》第47卷1、2号,1964年;俞忠宪:《宋代公使钱研究》,邓广铭、徐规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第?页;黄纯艳:《论宋代公用钱》,《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林天蔚:《宋代史事质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页。

[201]《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3124页下栏。

[20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第6461页上栏。

[203] 《周礼注疏》卷13《地官·遗人》,《十三以注疏》,第728页上栏。

[20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1,仁宗庆历三年五月乙未,第3348、3385页。

[205] 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2页。

[206]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35页下栏。

[20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5,真宗景德四年六月癸丑,第1464页。

[208]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30页下栏。

[209] 尹洙:《分析公使钱状·庆历三年七月》,《全宋文》卷583,第27册,第317、318页。

[210]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4页。

[211] 《宋史》卷30《高宗纪七》,第556、564页;《宋史》卷113《宰辅表四》,第5560页。

[212] 《宋史》卷464《外戚·李用和传》,第13565页。

[21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5页下栏—4606页上栏。

[214]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88页上—下栏。

[215]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4页;并参《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24页下栏—2125页上栏。

[216]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24—2127页下栏。

[217]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24页;并参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校注》第2卷下6《公使钱》,第257—263页。

[218] 俞忠宪:《宋代公使钱研究》,邓广铭、徐规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第87页。

[219] 范能浚编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边事·再奏张雪张亢》,南京:凤凰出版社,2019年,第572页。

[220] 《苏轼文集》卷35《申明扬州公使库钱状》,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册,第985页。

[221]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26页上栏。

[222] 《宋会要辑稿·礼六二》,第2124页上栏。

[223] 《宋史》卷172《职官志十二》,第4144页。

[224]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394—395页。

[225]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第395页。

[226] 《宋史》卷304《刘湜传》,第10075页。

[227] 《宋史》卷095《尹洙传》,第9837页。

[228] 范能濬编集:《范仲淹全集》之《范文正公政府奏议》卷下《边事·奏葛宗古》,第578页;并参窦仪等:《宋刑统》卷15《假借官物不还》,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44页。

[229] 《庆元条法事类》卷9《职制门·馈送·厩库敕》,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168页。

[230]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592页上—下栏。

[231]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第6461页上栏。

[232]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第4603页下栏。

[233]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公使库》,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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