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夫在单位门口意外跌倒 腿部骨折入院治疗 花费近两万元 更夫为此找到单位 要求赔偿却被拒 那么问题来了 单位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们一起跟随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 《新闻夜航》的镜头 寻找答案 凌晨5点30分左右,监控画面中一名穿着蓝色短袖的男子,骑自行车从右侧的大门驶出,行驶至马路中央时,一辆电动车在该男子面前驶过。骑自行车的男子突然刹车,随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蓝衣男子在原地站了3分钟左右,还是无法移动,在一名环卫工人的帮助下,这才将自行车推至路边。随后,该男子到医院就医,经过住院治疗,共花费药费近2万元。 蓝衣男子蔡某系某单位更夫。蔡某受伤后向单位索赔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未果,遂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蔡某并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也不是在单位安排的工作地点内受伤,蔡某的行为也不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导致的,因此无权要求被告赔偿。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另一种是劳务关系,如劳动者因劳务受到损害,则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本案中蔡某已经退休,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所以其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蔡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其受损害的事件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新闻夜航》、牡丹市江阳明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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