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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3个公告:这10个常见问题需弄清

 刘刘4615 2022-08-20 发布于北京

税海涛声 2022-08-20 00:00 发表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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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

10个常见问题需弄清

发布时间:2022-08-11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发布了《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4号公告执行一年来,向税务机关表达适用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意愿的纳税人不断增多。近期,我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将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层税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10个问题进行了整理,供读者朋友参考。

一、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属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按照参与的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单边APA可以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双边或者多边APA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帮助纳税人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什么是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经验。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进一步规范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程序谈签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税企双方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4号公告,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的申请条件、不予受理的适用情形、简易程序的流程等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并对24号公告64号公告之间的相互衔接予以明确。

简易程序将一般程序中的“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精简为“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精简的流程主要集中在企业申请审核、受理阶段。税务机关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精简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限”等系列精准服务,以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三、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相比一般程序有哪些简化?

具体简化措施主要有四项:

第一,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对其关联交易、经营环境和功能风险情况有一定的了解,简易程序免去了预备会谈阶段。

第二,简易程序将一般程序中的谈签意向、分析评估和正式申请3个阶段,合并为申请评估阶段。

第三,简易程序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时限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如受理企业的申请,即为接受了企业的正式申请;如不受理,则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简易程序对协商签署阶段提出了办结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协商完毕(即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终止简易程序。

四、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2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此外,对于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五、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4号公告规定,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申请资格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企业如果2022年8月拟提交申请,请问前3个年度的同期资料涵盖哪些年度?

在企业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前,设置提供同期资料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主动遵从,对于遵从程度高的企业,提高其获取税收确定性的便利。企业如果2022年8月拟提交申请,则2022年度为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应在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同期资料,获取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资格。

七、企业2020年曾通过一般程序与税务机关达成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为2020-2022年度。企业近期准备就该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进行续签,可否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

根据24号公告第三条,企业自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64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应当在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提出续签申请。

八、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如何确定?

24号公告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和“受理申请”是两个概念。24号公告指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开展分析评估和功能风险访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例如,某企业2022年8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2022年10月28日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2022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2022年度至2024年度,或2022年度至2025年度,或2022年度至2026年度)的关联交易。又如,某企业2022年10月1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2023年1月5日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2023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2023年度至2025年度,或2023年度至2026年度,或2023年度至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

九、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包括哪些内容?由谁签署?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10.争议的解决;

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13.附则。

24号公告规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

十、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需要注意履行哪些涉税义务?

64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需要履行以下涉税义务:

一是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二是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是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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