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电动车不能进楼入户 不要在家中进行充电 这样不但容易引发火灾 甚至可能会被拘留! 8月15日 家住杭州市滨江区的王某 因为违规将电动自行车电瓶 放置室内充电引发火灾 被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惊险!电瓶充电,阳台烧毁 火灾扑救结束后,遗留在事故现场的电动车电瓶残骸,引起了消防救援人员的注意。经勘察,起火部位为该出租房南侧阳台,而电瓶残骸刚好位于起火点阳台东北侧桌子上。 随后,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立即开展火灾调查,经火灾现场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等证据材料,认定事主因违规将电动车的电瓶放置室内充电,导致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其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对违法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电动踏板起火,13秒燃烧整个房间 ▲店铺内电动车充电起火 ▲二楼露台电动车起火 ▲楼道口充电,损失惨重 ▲电梯内电动车起火 ▲电动车停放楼道充电 仅6秒瞬间爆炸 ▲户外飞线充电引发爆燃 ▲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爆燃 相关案例 广东深圳 2022年7月9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店铺发生火灾。消防员到场后发现烧损物为电动自行车电池。 2021年6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八村某出租房客厅内,一个正在充电的电瓶突然冒烟起火,车主许某及时用客厅的灭火器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未造成人员伤亡。 虽然处置及时,但许某仍为自己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许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一、《消防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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