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高压直流输电接地极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接地极 grounding electrode 2.0.2 自然接地极 natural grounding electrode 2.0.3 接闪器 air-termination system 2.0.4 接地线(导体) grounding conductor 2.0.5 接地装置 grounding connection 2.0.6 接地 grounded 2.0.7 接地阻抗 grounding impedance 2.0.8 接地电阻 ground resistance 2.0.9 中性线 neutral line 2.0.10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ground 2.0.11 集中接地装置 concentrated grounding connection 2.0.12 接地网 grounding grid 2.0.13 放热焊接 exothermic welding 2.0.14 等电位接地网 equipotential grounding grid 3 基本规定3.0.1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3.0.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时,应经过试验及具有国家资质的验证评定。 3.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在覆盖前相关单位应做检查及验收并形成记录。 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3.0.5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 各种电气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应可靠,扩建工程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少于两点连接。 3.0.7 包括导通试验在内的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接地装置施工后且线路架空地线尚未敷设至厂(站)进出线终端杆塔和构架前进行,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3.0.8 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3.0.9 附属于已接地电气装置和生产设施上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 3.0.10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4 电气装置的接地4.1 接地装置的选择4.1.1 各种接地装置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极,可利用下列自然接地极: 4.1.2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极接地: 4.1.3 发电厂、变电站等接地装置除应利用自然接地极外,还应敷设以水平人工接地极为主的接地网,并应设置将自然接地极和人工接地极分开的测量井。对于3kV~10kV的变电站和配电所,当采用建筑物基础中的钢筋网作为接地极且接地电阻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4.1.4 接地装置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 接地装置的人工接地极,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均压、机械强度及耐腐蚀的要求,水平接地极的截面不应小于连接至该接地装置接地线截面的75%,且钢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表4.1.5-1和表4.1.5-2所列规格,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极引出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表4.1.5-1 钢接地极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 注:1 地下部分圆钢的直径,其分子、分母数据分别对应于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站的接地网; 表4.1.5-2 铜及铜覆钢接地极的最小规格 ![]() 注:1 裸铜绞线不宜作为小型接地装置的接地极用,当作为接地网的接地极时,截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4.1.6 接地极用热镀锌钢及锌覆钢的锌层厚度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4.1.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连接至接地极或保护线(PE)的接地线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接地线的最小截面积
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为接地线。 4.1.9 金属软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金属软管段应与钢管段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4.2 接地装置的敷设4.2.1 接地网的埋设深度与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具体规定时,接地极顶面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8m;水平接地极的间距不宜小于5m,垂直接地极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 4.2.2 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接地线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钢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已有建(构)筑物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线在穿过新建构筑物处,可绕过基础或在其下方穿过,不应断开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2.4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极与人工接地极连接处、进出线构架接地线等应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扩建接地网时,新、旧接地网的连接应通过接地井多点连接。 4.2.5 接地装置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4.2.6 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2.7 明敷接地线,在导体的全长度或区间段及每个连接部位附近的表面,应涂以15mm~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标识。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识。 4.2.8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标识,其代号为“↓”。同一接地极不应出现两种不同的标识。 4.2.9 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4.2.10 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避雷器、放电间隙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网连接。 4.2.12 干式空心电抗器采用金属围栏时,金属围栏应设置明显断开点,不应通过接地线构成闭合回路。 4.2.13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及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网连接。与高频滤波器相连的射频电缆应全程伴随100mm2以上的铜质接地线。 4.3 接地线、接地极的连接4.3.1 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异种金属接地极之间连接时接头处应采取防止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4.3.2 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热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的规定执行。 4.3.3 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在焊痕外最小100mm范围内应采取可靠的防腐处理。在做防腐处理前,表面应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4.3.4 接地线、接地极采用电弧焊连接时应采用搭接焊缝,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 接地极(线)的连接工艺采用放热焊接时,其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 采用金属绞线作接地线引下时,宜采用压接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4.3.7 利用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为接地线时,连接处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3.8 沿电缆桥架敷设铜绞线、镀锌扁钢及利用沿桥架构成电气通路的金属构件,如安装托架用的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网时,电缆桥架接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9 金属电缆桥架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0 发电厂、变电站GIS的接地应符合设计及制造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电动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4 接地装置的降阻4.4.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4.4.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4.4.3 在季节冻土或季节干旱地区,可采用下列措施降低接地电阻: 4.4.4 降阻材料的选用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 风力发电机组与光伏发电站的接地4.5.1 风力发电机组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5.2 光伏发电站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6 接闪器的接地4.6.1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第4.5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6.2 生产用建(构)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构)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4.6.3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其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或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接的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4.6.4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4.6.5 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应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再安装接地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4.7 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4.7.1 土壤电阻率与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应符合表4.7.1的要求: 表4.7.1 土壤电阻率与接地装置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 ![]() 4.7.2 在土壤电阻率ρ≤100Ω·m的潮湿地区,可利用铁塔和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有地线的线路且在雷季干燥时,每基杆塔不连架空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在居民区,当自然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4.7.3 在土壤电阻率100Ω·m<ρ≤500Ω·m的地区,除利用铁塔和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还应增设人工接地装置;在土壤电阻率500Ω·m<ρ≤2000Ω·m的地区,可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装置。 4.7.4 在土壤电阻率ρ>2000Ω·m的地区,接地电阻很难降到30Ω时,可采用6根~8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的放射形接地极或连续伸长接地极体,接地电阻可不受限制。 4.7.5 放射形接地极可采用长短结合的方式,每根的最大长度应符合表4.7.5的要求: 表4.7.5 放射形接地极每根的最大长度
4.7.6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采用放射形接地装置时,当在杆塔基础的放射形接地极每根长度的1.5倍范围内有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带时,可部分采用外引接地或其他措施。 4.7.7 居民区和水田中的接地装置,宜围绕杆塔基础敷设成闭合环形。 4.7.8 对于室外山区等特殊地形,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敷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做局部修改。作为竣工资料移交,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实际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原设计为方形等封闭环形时,应按设计施工。 4.7.9 在山坡等倾斜地形敷设水平接地极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接地沟底面应平整,沟深不得有负误差,回填土应清除影响接地极与土壤接触的杂物并夯实;水平接地极敷设应平直。 4.7.10 接地线与杆塔的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接地极的焊接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执行,并应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 4.7.11 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塔腿都应与接地线连接,并应通过多点接地。 4.7.12 架空线路杆塔架空地线引入变电站应采用并沟线夹与变电站接地网可靠连接,不得将绝缘子两侧的放电间隙绑扎。 4.7.13 混凝土电杆宜通过架空地线直接引下,也可通过金属爬梯接地。当接地线从架空地线直接引下时,接地线应紧靠杆身,并应每隔不大于2m的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4.7.14 对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地线的接地线,应用明线与接地极连接并设置便于打开测量接地电阻的断开接点。 4.8 主(集)控楼、调度楼和通信站的接地4.8.1 主(集)控楼、调度楼和通信站应与楼内的电气装置、建筑物避雷装置及屏蔽装置共用一个接地网。 4.8.2 通信机房内应围绕机房敷设环形接地母线,铜排截面积不应小于90mm2,镀锌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20mm2;通信机房建筑周围应敷设闭合环形接地装置。 4.8.3 通信机房内各种电缆的金属外皮、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框架、进风道、水管等不带电金属部分、门窗等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应以最短距离与环形接地母线连接。电缆沟道、竖井内的金属支架应至少两点接地,接地点间距离不宜超过30m。 4.8.4 发电厂、变电站或开关站的通信站接地装置应使用至少2根规格不小于40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材与厂、站的接地网连接。 4.8.5 各类设备接地线宜用多股铜导线,其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电流确定,应为25mm2~95mm2;导线屏蔽层的接地线截面面积应大于屏蔽层截面面积的2倍;连接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4.8.6 连接两个变电站之间电缆的屏蔽层应在离变电站接地网边沿50m~100m处可靠接地,应以大地为通路实施屏蔽层的两点接地。可在进变电站前的最后一个工井处实施电缆的屏蔽层接地,接地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8.7 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入室前水平直埋长度应大于10m,埋深应大于0.6m,电缆屏蔽层和金属管两端接地并在入口处接入接地装置。对于不能埋入地中的屏蔽电源电缆、屏蔽通信电缆和金属管道,应至少将金属管道室外部分沿长度均匀分布两点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8.8 微波塔接地装置应围绕塔基做成闭合环形接地网。微波塔接地装置与机房接地装置之间应至少用2根规格不小于40mm×4mm的镀锌扁钢连接。 4.8.9 微波塔上同轴馈线金属外皮的上端和下端应分别就近与铁塔连接,在机房入口处与接地装置再次连接,馈线较长时应在中间加一个与塔身的连接点,室外馈线桥首尾两端均应和接地装置连接。 4.8.10 微波塔上航标灯电源线应选用金属外皮电缆或导线穿入金属管敷设,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管在上下两端应与铁塔连接,进机房前水平直埋长度应大于10m,埋深应大于0.6m。 4.8.11 直流电源的“正极”在电源设备侧和通信设备侧均应接地,“负极”在电源机房侧和通信机房侧应接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4.9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地4.9.1 装有微机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应敷设等电位接地网。等电位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4.9.2 分散布置的就地保护小室、通信室与集控室之间的等电位接地网,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的铜排或铜缆可靠连接。 4.9.3 继电保护装置屏柜内的交流电源的中性线不应接入等电位接地网。 4.9.4 公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只在控制室内一点接地,公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及其回路应在相关保护屏柜内一点接地,独立的、与其他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没有电气联系的二次回路应在开关场一点接地。 4.9.5 控制等二次电缆的屏蔽层接至等电位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4.9.6 等电位接地网与接地网连接时,应远离高压母线、并联电容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结合电容、电容式套管等设备及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接地点。 4.9.7 固定在电缆沟金属支架上的等电位接地网铜排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4.9.8 控制电缆铠装层应直接接地。 4.10 电力电缆金属护层的接地4.10.1 交流系统中三芯电缆的金属护层,应在电缆线路两终端接地;线路中有中间接头时,接头处应直接接地。 4.10.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选择及回流线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3 电缆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与电缆屏蔽层连接,其截面积不应小于表4.10.3的规定。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应加包绝缘层。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缆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规定。 表4.10.3 电缆终端接地线截面积(mm2)
4.10.4 统包型电缆终端头的电缆铠装层、金属屏蔽层应使用接地线分别引出并可靠接地;橡塑电缆铠装层和金属屏蔽层应锡焊接地线。 4.10.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其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且不得穿过互感器接地;当金属护层接地线未随电缆芯线穿过互感器时,接地线应直接接地,当金属护层接地线随电缆芯线穿过互感器时,接地线应穿回互感器后接地。 4.11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4.11.1 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宜围绕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敷设成闭合环形。 4.11.2 接地装置的敷设、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和第4.3节的规定。 4.11.3 接地线与变压器中性点的连接应牢固,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4.11.4 与户外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和柱上配电变压器等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线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11.5 引入配电室的每条架空线路安装的避雷器的接地线,应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且应在入地处敷设集中接地装置。 4.11.6 当低压系统采用TT、IT接地型式时,电气装置应设独立的接地装置,不得与电源处的系统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线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4.12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4.12.1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2 电气装置的系统接地、保护接地及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等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12.3 当采用总等电位方式时,自接地装置引至总等电位端子箱的接地线不应少于2根。 4.12.4 变电室或变压器室内设置的环形接地母线应与接地装置或总等电位端子箱连接,连接接地线不应少于2根。 4.12.5 接地线与变压器中性点的连接处应牢固可靠,且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4.12.6 变电室或变压器室内高压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应通过环形接地母线或总等电位端子箱接地。 4.12.7 低压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应通过电源的PE线接至装置内设的PE排接地。 4.12.8 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4.12.9 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 4.12.10 总等电位的保护联结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1 辅助等电位、局部等电位联结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 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4.13.1 携带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应用专用的绿/黄双色绝缘多股软铜绞线接地。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携带式用电设备的接地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4.13.2 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代替敷设接地线,应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极,并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其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 4.13.3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地: 4.14 防雷电感应和防静电的接地4.14.1 发电厂和变电站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站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应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雷电感应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2 发电厂易燃油、可燃油、天然气和氢气等贮罐、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套筒及油槽车等防静电接地的接地位置,接地线、接地极布置方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工程交接验收5.0.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在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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