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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也可能犯强奸罪?这篇文章告诉你答案

 茂林之家 2022-08-21 发布于湖南

在大家的印象中,犯强奸罪的人一般都是男性。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并不包括男性,而女性根本不可能对女性实施性侵行为,所以女性不太可能犯强奸罪。

事实上,女人的确也可能犯强奸罪。

不过,这不是因为女性对男性实施了性侵行为,女性侵犯男性的行为叫强制猥亵。也不是因为女性直接对女性实施了性侵行为,女性的身体构造天然地决定了女性不可能直接对女性实施性侵行为。

而是因为在刑法上存在强奸共犯的制度。

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1】

自2018年12月开始,张某与司某(女)多次通过微信讨论如何诱骗未成年女性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月7日上午,张某邀约网络认识的徐某(案发时未成年)前往六安市,并安排司某冒充其母亲予以接待。司某明知张某欲诱骗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仍按照张某的安排,将徐某接至其家中,并在午饭时向徐某劝酒,致徐某醉酒。当日14时许,张某驾车将司某、徐某带至宾馆后离开,由司某陪同徐某在房间内休息。18时许,司某带徐某外出吃饭。饭后,徐某要回家,司某劝其留下,并将徐某又带回原宾馆房间同住。晚22时许,张某酒后进入该房间,与徐某同睡一床,多次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徐某向司某求助,司某对其置之不理。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在张某、司某两人熟睡后报警,张某、司某二人当场被抓。

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以张某和司某犯强奸罪为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司某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2】

女子田某与男子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田某出轨,李某提出分手。田某恳求原谅,李某提出田某要帮助他与其闺蜜唐某发生一次关系才行,田某答应了李某的要求。

某日,田某与闺蜜唐某参加完聚会,田某又借口邀请唐某到其家中继续喝酒。两人来到田某住处,田某从冰箱拿出之前准备好的几瓶酒,想方设法让唐某喝。很快唐某醉酒昏睡,田某发信息告知附近等待的李某。李某进屋,将唐某抱到床上,趁其无意识发生了关系。事后田某清理现场,与唐某同睡一张床,让唐某以为什么都没发生。离开前田某还专门让唐某洗了澡。半年后,李某与田某分手,一次酒后,田某把这件事情告知了唐某,唐某随即报警。之后,李某被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田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司某和田某都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客观上她们也无法对同为女性的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可为何她们最后都被法院判处犯强奸罪呢?

这就涉及到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制度。按照刑法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那么从犯也就会触犯相应的罪名,只不过从犯的处罚相比主犯会较轻。

由此可见,虽然司某和田某都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但是二者在明知张某或者李某欲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积极配合实施,这说明她们在主观上与张某或者李某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在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对张某或者李某的强奸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因此,司某和田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她们的行为依法构成了强奸罪。

事实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曾明确规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在依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总结来说:

在我国刑法上,虽然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若女性教唆或者帮助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或者介绍、教唆、帮助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奸淫幼女的,都将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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