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印象中,犯强奸罪的人一般都是男性。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并不包括男性,而女性根本不可能对女性实施性侵行为,所以女性不太可能犯强奸罪。 事实上,女人的确也可能犯强奸罪。 不过,这不是因为女性对男性实施了性侵行为,女性侵犯男性的行为叫强制猥亵。也不是因为女性直接对女性实施了性侵行为,女性的身体构造天然地决定了女性不可能直接对女性实施性侵行为。 而是因为在刑法上存在强奸共犯的制度。 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1】
【案例2】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司某和田某都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客观上她们也无法对同为女性的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可为何她们最后都被法院判处犯强奸罪呢? 这就涉及到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制度。按照刑法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那么从犯也就会触犯相应的罪名,只不过从犯的处罚相比主犯会较轻。 由此可见,虽然司某和田某都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但是二者在明知张某或者李某欲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积极配合实施,这说明她们在主观上与张某或者李某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在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对张某或者李某的强奸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因此,司某和田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她们的行为依法构成了强奸罪。事实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曾明确规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在依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总结来说:在我国刑法上,虽然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若女性教唆或者帮助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或者介绍、教唆、帮助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奸淫幼女的,都将构成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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