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
某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工程拟于年月日午(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地点合肥市合六路110号三十五中),请你单位派员参加,予以监督。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建设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施工单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问题的说明:
质量验收的条件:(1)完成拟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质量文件、资料已收集、整理,并经施工企业质量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3)项目部、施工企业质量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初验,初验中所提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4)委托监理的分部或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有评估报告;(5)竣工验收时还应有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质量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质量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施工、监理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应为单数,不宜少于5人,大型工程应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的上个工作日前,填写验收通知单(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我站;(4)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5)按照验收步骤进行验收;(6)监督人员该次验收作出评价并当场宣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验收有效。不符合的,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步骤如下:(1)介绍验收组成成员,以及验收部分工程概况;(2)监理、施工单位分别汇报施工施工、监理情况、工程资料审查情况、初验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3)验收组成员和监督人员抽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档案资料;(4)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进行监督检测;(5)验收组成员对所验部分的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并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一致同意通过验收的,验收人员分别在相应的验收记录上签字。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也可请质监机构协调处理,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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