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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维护人身权
2022-08-21 | 阅:  转:  |  分享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2.2积极维护人身权一、考试说明积极维护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bb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看书思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法律依据侵权责任备注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法律保护侵权责任备注最基
础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
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决定,成年后,自己决定,但应遵守相关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
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
并保护的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
的请问:本案中小李是否侵害了小张的什么权利?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二,书本P18、19最高人民法
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注
:如果是仅仅侵犯姓名权,依照目前的法律,权利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真实案例:罗彩霞,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2004年高
考后,她的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而罗彩霞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
俊顺利毕业。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王佳俊的学籍、党籍、户籍被注销、工作被开除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罗彩霞
向法院提出要求恢复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额13.5万元。2003年6月3日公布的《关于姓名命名的规定》,除了中国
公民起名要求全部用汉字,不允许用汉字加英文字母或拼音字母以外,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的姓名权建立审查机制,所以,每个人都有自主处理姓名
的权利。案例三:小薇的广告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照相馆和广告公司都侵犯了小薇的
肖像权思考(结合P22镜头一、二)比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关系相同点: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
誉权一并保护的。不同点:(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2)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
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3)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享有
。隐私一定是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种:(一
)诽谤行为;(二)侮辱行为;(三)扩散宣扬他人隐私;(四)散布社会上难以容忍的事实,一般是指有伤风败俗或社会、民族难以容忍的事实;
(五)报道的失实;(六)不公正的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行为虽不具有违法性,但对造成的损
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高某见同学王某殴打一女同学张某。当高某看到王某举起棍子欲打张某时,就用手臂去挡,棍子砸在了高某的手
腕上,使高某右手挠骨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和营养费359元。当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时,王某说:“我打张某与你无关,你自己伸手挡棍,
我没有责任。”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高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例分析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
身权(生命健康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害已
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
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
的模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
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温州二模张无忌与陈君是对门
邻居,两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无忌为发泄心中怨恨,故意买一小狗并起名“陈君”。并且经常趁邻居陈君在家时用该名唤其小狗,陈君为此上
门质问张无忌,张无忌说:“我自己养的狗,爱怎么称呼就怎么称呼,关你什么事?”此后,张无忌非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常常在小区花园内当
众以“陈君”之名唤其小狗,陈君深感受辱,但又不知如何解决。(1)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什么权利?应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人格尊严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人身权,张无忌的行为侵犯了陈君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张无忌应以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方
式承担民事责任。案例描述:2007年,某美术馆举办“油画人体艺术展”,众多女模特写实裸体作品被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全国有多家出版
社印刷出售大展裸体画册、明信片、幻灯片等。女模特林某等被展出裸体肖像后,受到社会和亲友们的白眼、嘲讽、辱骂。其丈夫要与她离婚。因而
正常的工作、家庭关系受到影响,造成林某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为此,林某等原告投诉到法院。认为被告(人体艺术大展主办单位、某些画家、
某些出版单位)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就展出原告的裸体作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侵犯者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大展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油画不过是画家的艺术再构,渗入了画家的主观感情,因而不是肖像,更谈不上侵犯肖像权。
一台艺术展引发的一场官司……评析: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并不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
以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画的所有权属于作者,但公开展览时必须征得模特的同意;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展出其肖像,尤其是裸体肖像,不仅侵
犯了肖像权,同时也侵犯了肖像权人的隐私权)本案例中,主办单位及出版社在展出和出版前未正式征得模特的同意,而且,该画展具有营利性:收取门票,在大展期间发行上大量印有模特肖像的油画、明信片及幻灯片、出版画册。因而是对林某等肖像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林某等因为精神与肉体的痛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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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在羡智库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