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存在的。由于我国目前的货物劳务税税制中仍然保留了营业税(2016年5月开始全面营改增),而混合销售行为是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如果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要按各自的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原货劳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的服务业】,既存在划分各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更带来了适用税种不同,原营业税项目所耗用外购货物和劳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从我国多年来试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按不同的税种划分收入分别征税,以及确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容易造成增值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不便。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关于增值税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划分征税范围,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考虑的:一是为了划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二是为了解决因适用税种不同所造成的征税和抵扣计算复杂的问题,便于征收管理。 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了混合销售征税的划分原则,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划分标准以及划分原则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了混合销售行为征税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对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小伙伴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确把握,从而对混合销售应税行为有比较清晰地理解与认识。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思维导图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尺度的。需要提醒小伙伴们注意的是,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已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已删除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重新明确了处理原则。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1)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2)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对象标准 (1)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对象标准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这里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具体标准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虽然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该单独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征税规定不同,这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建筑行业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废止】的规定纳人到细则中。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以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3)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营业税下减少重复征税】 考虑到117号文件在执行中减少了重复征税的争议问题,因此,在修订细则时将该规定提升了执法级次,作为一项普遍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此条规定了混合销售的处理原则——从主业征税:即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3%和6%分别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二、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1、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2、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1)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服务”是指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现在不再叫做“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概述 *(一)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条件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 1.【土地获取】 * 2.【立项规划】* 3.【用地审批】* 4.【知识拓展】 *(1)项目公司如何有效获得土地开发项目?*(2)取得开发项目的不同形式及税负分析*(3)房地产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涉税问题*(二)建设施工阶段* 1.建设施工阶段特点* 2.建设施工阶段重要成果文件*(三)销售或自持阶段* 1.销售阶段特点* 2.自持阶段特点* 3.销售/自持阶段重要成果文件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一)政策解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VS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2.有偿转让VS无偿转让* 3.涉及权属转移VS不涉及权属转移*(二)图表总结*(三)政策依据*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一)土地增值额* 1.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2.扣除项目金额*(二)政策依据* 三、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土地增值率和四级超率累计税率*(二)提醒注意*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款预缴与清算*(一)按次申报VS定期申报*(二)预售备案VS核定定额*(三)税款预缴1、预征依据*2、预征税率*3、预缴税款*引申解读:一般计税方式VS简易计税方式*【举例说明】土地增值税VS增值税税款预缴与申报*(四)土增清算*1、土增清算含义及流程*2、土增清算条件*3、清算后转让处理*4、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土增清算实务课程将以“PPT+视频”形式进行讲解,购买课程的小伙伴可以获得相关的课件及涉税政策文件包。有不清楚的问题小伙伴们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在【爱问财税】实务交流群进行讨论,小编会抽时间进行解答。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