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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进出口涉检行政处罚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行者无疆8c3m05 2022-08-23 发布于福建

前言:2018年4月20日起[注1],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实现了转隶融合的机构改革。中国海关在原有以税收、许可证件为主要监管要点的基础上,增加卫生检疫、动植物防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责。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门安全得到广泛重视,检验检疫职能的重要性和执法力度都在不断提高,进出口企业对海关涉检案件的执法体现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我们认为,随着关检机构融合的不断加深,传统海关监管程序与检验检疫的监管逻辑逐渐协调,涉检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和进出口活动中的涉检申报应当加以重视。由于检验检疫执法程序和传统海关监管体系有所差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也会遇到企业关于海关涉检案件处置的疑惑与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尽可能简要的归纳海关涉检案件的特点,并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目 录

一、2022年以来的涉检案件特点分析

二、涉检处罚的主要类型

三、对进出口企业的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一、2022年以来的涉检案件特点分析

为了便于进出口企业了解海关涉检案件的处置特点,我们选取了进出口活动数量、规模及类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深圳和南京关区为例,进行了2022年以来案件检索和分析。

(一) 深圳海关涉检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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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深圳海关公示的涉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整理[注2],共检索到77件涉检案件,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涉商品检验案件,共有58件,主要涉及的商品包括鲜鳄梨、鲜龙眼、海味、肉制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处罚原因多是由于进出口货物属于法检商品未依法报检,依照违法情节的不同大多处以货值10%-20%的罚款。其中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危险化学品属于法检商品应履行报检义务似乎易被企业忽视,需要引起重视。涉动植物检疫案件8件,主要涉及的货物有蜂胶、草坪、货物柜、红薯、腊味、水果等,绝大多数案件系因未办理检疫手续处罚1000元。涉卫生检疫案件6件,货物类别涉及旧电脑主板配件、旧发动机配件、旧外壳等旧品,处罚理由为废旧物品未向卫检机关申报、未经卫检处理,大多处以12000元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废旧物品、交通工具等,除了涉及商检外,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还有可能需要卫检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及签发卫生检疫证书,否则也将面临相应处罚;涉食品安全案件4件,货物类别涉及肉制品、调味料等,多因出口未获得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且货值低于1万元而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此外,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固体废物案件1起(锂充电电池),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 南京海关涉检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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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注3],南京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共检索到11起,其中数量最多的仍然是涉商品检验案件,以未如实申报法检商品而逃避商检、擅自出口未报检法检商品的案件较为高发,其中危险化学品未依法报检需引起重视;涉动植物检疫案件2起,货物为地板及高背长额虾,其中出口地板因伪造植物检疫证书而被处以2万元罚款;涉食品安全案件1起,最终以经销商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而不予行政处罚。从类似案件的处罚结果看,根据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情况,南京关区的处罚金额相对较低。

综合上述案例,四类涉检行政处罚案件中,以进出口商品检验案件较为高发且依据货值按比例处罚较重;同类案件的处罚,在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不同地区海关的裁量尺度不同,处罚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从执法部门来看,不同海关涉检处罚主管和实施部门并不一样,可能包括综合业务部门、通关监管部门、现场处置部门和稽查部门。

二、涉检处罚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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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境卫生检疫

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目的在于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出发点,逐渐发展为隔离检疫、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全方位卫生检疫模式。

1. 检疫对象

主要包括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尸体骸骨、特殊物品[注4]、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货物物品、动物植物等。

2. 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逃避检疫的,根据行为及情节的不同,可能受到警告或者100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注5];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刑法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等有关罪名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目的在于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我国在促进和平衡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逐步建立完备的动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制度。

1. 检疫对象

主要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

2. 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可能受到罚款、吊销检疫单证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违法行为的不同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销注册登记等行政处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可能触犯刑法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注6]而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原则。

1. 检验对象

(1) 法检商品,指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主要包括农产品、冷冻品、动物制品、矿产、钢材、化工品等,范围较广。但法检商品目录并非一成不变的,海关总署依据近年法检商品不合格检出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并结合国家政策的调整要求,对列入目录的商品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比如,固体废物本属于法检商品,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相关编码涉及商品已无法正常报关进口,一并调出法检目录;钢卷等传统金属材料及制品,因属于原材料类的中间商品,一般不直接面向消费者且工艺技术已趋成熟,产品质量稳定,安全风险较低,故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而对于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等进口再生原料调入法检目录,实施检验监管。

(2) 抽查检验商品,是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抽检商品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每年动态调整。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抽检工作的重点,与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2022年7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第60号公告,明确今年抽检商品的范围包括学生文具、婴童用品、家用洗碗机、电子坐便器、口腔器具、仿真饰品、儿童玩具、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热水袋等十类进出口商品。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所明确的“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故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应当法检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2. 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 法检商品未报检而擅自销售、使用、出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而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2) 进出口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可能被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以销售金额5万元为起刑点,按照销售金额的大小,承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

(3)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由海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的刑事处罚。

(4) 申报不实或者逃避商检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5) 对于抽检商品,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海关抽检工作。未经抽检合格,擅自销售、使用、出口的,将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处罚。

(四) 食品安全

1. 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1) 制度上:健全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的备案制度、进口口岸监管制度、进口食品召回制度等。

(2) 主体上: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海关职能部门备案及申请注册。

对境外出口企业来说,境外出口商及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对境内的进口商来说,首先,应当建立对境外出口商及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的食用标准。审核不合格的,进口商不得进口相关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其次,进口商在报检时按照质检总局规定提供合格证明材料。再次,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若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最后,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 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法出口食品、违法出口食品、拒不召回问题食品及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依照违法情节的不同,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以货值1万元为分界,承担不同的罚款。上述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

三、对进出口企业的风险提示及合规建议

(一) 熟悉商品监管要求,及时关注最新公告

结合我们整理的海关涉检处罚案例,可以看出与传统海关监管聚焦申报规范(如商品归类、量价、贸易方式)的执法特点不同,涉检案件由于商品特征带来的监管关注要素要复杂的多。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为例,外来物种、有害生物品目繁多,监管对象因水果、水生动物、粮食、木质包装、出入境人员适用的检疫监督规章又有明显不同,对企业来说不仅需要了解自己进出口的货物,还需要了解可能涉及的动植检风险。对于商品检验来说,进出口企业除关注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最新公告中对法检商品目录的规定外,还要关注抽检商品范围,配合海关的抽检工作。特别提示的是,涉及固体废物,外贸企业要熟悉固体废物的名目,加强对国外出口商提供商品检测报告的审核,对原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加强注意义务,不再从事固体废物的进口交易;对于旧物的进口要满足商检及卫检的双重监管,熟悉涉检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对于进口食品,国内进口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完成备案和注册,审核食品成分如实向海关报检。

TIPS

为保障国内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加强动植物检验检疫,2022年以来海关总署发布了多份涉及蒙古国乳品、俄罗斯小麦、智利牛羊肉冷冻水果、肯尼亚野生水产品、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柬埔寨养殖水产品鲜食龙眼植物、西班牙燕麦草、肯尼亚鲜食鳄梨植物、缅甸香蕉植物、津巴布韦鲜食柑橘植物等动植物检验检疫公告,细化特定商品的装载、存储、入境检疫、标识核查、回顾性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处理等要求,加强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传染病通告,为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海关总署相继发布针对霍乱、黄热病、猴痘等防止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开展采样检测,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此外,从涉检配套制度来看,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为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 了解海关监管要求,避免常见违法风险

如我们在前言中所述,新冠疫情以来,随着国家对国门安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海关对涉检案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检验检疫和海关通关程序合二为一后,不仅为企业带来申报和通关便利,也为海关打通进出口数据,实现更为智能精准的监管提供了便利。以商品为中心的检验检疫监管特点和以商品归类等申报要素为中心的海关监管特点全面融合,大大提高了海关大数据分析和发现监管风险的能力。同时,包括海关行政处罚、稽查在内的后续监管程序和执法队伍已经可以全面适用于涉检案件,明显提高了海关查处相关违法案件的能力。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当跟深入理解海关监管要求,关注常见违法风险,并根据海关申报、后续监管要求,及时完善进出口工作方法。

(三) 建立合规理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的合规本质是建立一种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及时应对风险的保障机制。进出口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从业务立项到报关报检,再到清关后销售,应当责任到具体经办人,时时关注业务进展;对“货运流”“单证流”“资金流”中的环节要点,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弥补监管疏漏;对企业高管及具体业务负责人,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外部机构对其进行合规管理培训,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危机应对处理能力。部分进出口企业在作为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全权委托代理机构,而忽视自身才是海关法上承担主要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主体,不必要的为代理机构的过错“买单”。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海关总署官网2018年4月24日媒体报道《“新海关”换装亮相“关检合一”重监管》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414/302415/1684635/1684640/1768946/index.html

[2] 最后检索日2022年7月29日。

[3] 最后检索日2022年7月29日。

[4] 特殊物品主要包括: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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